![]()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M01那位苦主,一但罪證成立,下場可是非常淒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9 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
引用:
大貓不是美鳳光碟那時代的產物 現在還在傳? 那時候我還在用56k撥接上網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M01網友分享的無罪判例。
台灣這方面法律沒有寫得很死,有沒有罪要用哪一條起訴,全看檢調跟法官,還是盡量 避免去下載敏感檔案會比較好,如果是在歐美下載未成年影片,下場絕對比台灣慘多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008015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座談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100.01.26版)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96.07.04) 問題要旨: 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影片以提 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 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易 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案 由:某甲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或稱 P2P)傳輸軟體,連結網際網路, 下載檔名「XX 偷拍」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供己觀賞。嗣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 「Sniffer」, 查知所下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 所使用,某甲亦自承其有使用上開軟體下載上開檔案。則某甲是否涉犯兒 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罪嫌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說 明:(一)甲說:不構成。 理由:1.FOXY 本身係利用多點對多點技術為基礎之網路分享檔案 軟體,該類檔案分享軟體均會強制使用者在特定之資料夾 內上傳其所擁有之檔案,基本上使用者無從拒絕,縱使用 者於下載檔案後立刻將下載所得之檔案移往電腦內其他資 料夾意圖避免該下載完成之檔案遭到上傳分享,亦不影響 FOXY 之上傳功能。蓋當使用者下載檔案之某部分時,縱 然該部分尚不足以成為一個完整可使用的檔案,但該部分 仍會以暫存之方式在暫存資料夾內進行上傳分享。 2.就行為人之主觀部分,FOXY 軟體在執行時僅顯示下載之 資料來源,並未顯示上傳資訊,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觀認知 上,是否確有「下載檔案之時必定同時上傳分享該檔案」 之認識,實非無疑。況私人甚且政府機關亦有因安裝 FOXY 軟體,誤植分享功能,不慎導致私(機)密資料外 流之情所在有多。另 FOXY 軟體採取點對點之傳輸技術, 所以傳輸之檔案,會區分多個區塊,因此使用 FOXY 下載 檔案時,在下載之過程中,檔案之內容無法得知,惟有下 載完備後,所有區塊檔案集結成一個完整之檔案時,始能 開啟知悉該檔案內容已如前述,從而某甲雖曾下載系爭檔 案,但在未下載完成開啟檔案內容前,因不知檔案內容, 而一度將該檔案暫存於共用資料夾,實難認定被告知悉系 爭檔案確係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 3.就客觀行為部分,被告前開行為之本質係下載,並非上傳 。而該程式之設定雖強制下載檔案者必須分享,其下載後 之相關動作,並非使用者所為,而係程式本身之設計,使 用者既無從改變,則並無有將程式設計所導致強制上傳之 結果令使用者負擔之理,難認某甲有何積極主動之散布行 為。又上開訊息係置於被告電腦資料夾內,他人無法僅透 過檔名搜尋即確知該訊息內容,是其他第三人既無從確知 該訊息內容,則尚難認被告將上開訊息置於電腦資料夾內 之行為已達散布之要件。 4.以技術層面觀之,被告使用 FOXY 軟體所上傳分享之檔案 ,原則上均係檔案之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此情形下,該 部分通常僅係無法獨立成為可供電腦辨識解譯之電磁紀錄 而已,客戶端之使用者尚須經由軟體之功能將其他來源所 得之其他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完整之檔案。以本件類型而言 ,下載檔案者無從得知其檔案之何部分上傳,又與他人之 何部分結合,況其他參與相同檔案之下載及上傳者,如上 說明,未必均對該軟體之作業原理有所認識,於此情形下 未必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5.警察執行網路巡邏,雖可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Sniffer」, 查知所下 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所使用。 但無法證明警察下載上開檔案時,某甲已下載完成並開啟 且知悉該檔案內容。 (二)乙說:構成。 理由:某甲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不確定故意,以 FOXY 軟體下載上 開猥褻影像,同時自下載之時起,供不特定之人利用電腦網 路,以 FOXY 提供之搜尋傳輸平台,搜尋到某甲共用資料夾 內之前開猥褻影像檔案,再以 P2P 模式下載而散布。 此文章於 2012-08-07 03:23 P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
引用:
![]() ![]() ![]() ![]() ![]() 哇考.... 勞基法也這麼罰那麼多好啊... XD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
引用:
頭家:勞基法是啥? 呆丸有這個法規? ![]() ![]() 此文章於 2012-08-07 03:30 PM 被 Dragon cat 編輯.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
引用:
![]() ![]() ![]() ![]() ![]() 裡頭罰的不是坐牢要不就是罰款數十萬至百萬... 這很有Fu啊... XD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引用:
我們檢警很NICE的,通常只會以妨礙風化起訴,如果被害人家屬懂法,堅持用上面那幾條起 訴,挖賽! 超刺激的。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1
|
引用: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判重一點是應該的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
引用:
想太多... ![]()
__________________
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 ![]() ![]() ![]() ![]() ![]() ![]() ![]() ![]() ![]()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 ![]() ![]()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 ![]() 此文章於 2012-08-07 03:48 PM 被 ben_chien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
引用:
1.你如果沒有與我同時下載一樣的檔案,你怎麼知道我在下載什麼? 既然你也有在下載一樣的檔案,所以你也是違法的,不是分享就是提供者,也該被列為共同被告 2.你怎麼知道我已經下載完成? 除非你進入我的電腦,不然你怎麼知道我已經下載完成了,檔案內容也是正確的,而不是只是檔案名稱相同而已?如果你能確認,不就表示你入侵我的電腦? 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此文章於 2012-08-07 04:24 PM 被 semmy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