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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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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漲 停
他的意思不是誰可上不可上 ..
而是以後如果機車可以上國道 , 那不管是交通規則 , 或者是
高快速公路的行車規範 , 都無法規定機車該如何騎 ,
因為只有少數法條寫到 機車 . 其餘都是汽車 .

當然 , 現行道安規則就無法規範機車了 , 只有99條主要是寫機車
的行車規定 .

如果汽車不包含機車的話

以後如果機車可以上國道,第十七條中的機器腳踏車就會被去除,那個時候,其他條文中的[汽車],就會包含機車.

但是,現在,其他的條文中的[汽車],就是沒有包含汽車.

這樣,頭腦不清楚的人,搞清楚了嗎?
     
      
舊 2012-07-26, 10:16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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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_lin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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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還是搞不懂嗎?在這自嗨沒用
就算把大家搞混,現實中,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不然就不會有禁行機車,所以留點力去對交通部吧.
 

此文章於 2012-07-27 01:02 AM 被 david_lin 編輯.
舊 2012-07-27, 01:00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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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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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david_lin
還是搞不懂嗎?在這自嗨沒用
就算把大家搞混,現實中,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不然就不會有禁行機車,所以留點力去對交通部吧.

這個我不知道說過多少遍了,這些人到底是聽不懂,還是像你講的,故意要把大家搞混?

把機車無差別視為汽車,對機車使用者有甚麼好處嗎?
或者說,把大家搞混,對這些人有甚麼好處嗎?
舊 2012-07-27, 01:14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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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s095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漲 停
交通法規規定不行 , 你連這個都不懂嗎 ?
要是一台小機車占掉一整個停車格 , 我想第一個發聲抗議的 , 應該是汽車駕駛吧

而若規劃機車停車格 , 然後是必須收費的 , 個人則是贊成 , 因為使用者付費是很正常的 .

再談到150cc以下的牌照稅 , 若開放高快速公路以下的全面道路包含高架 ,
那我個人也是同意復徵牌照稅的 .


如果我沒看錯,您的標題是寫"機車行車安全宣導 : 在交通規則中 , 機車就等同於汽車 , 是汽車的一種",怎麼這裡又說交通法規規定不行?? 爭路權時自動升級為機車等於汽車,盡義務時又縮回去當機車啦??
如果您認為機車等於機車,那是否該大聲宣導"機車禁停騎樓、人行道",因為四輪汽車不能停,您這胯下坐騎是否也該等同視之
舊 2012-07-28, 12:47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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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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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這麼難懂嗎 ?
要是機車堅持停汽車格 , 第一個抗議的不會是機車騎士 ,
而是現在車位已經很難找的汽車駕駛啊.
大重比照汽車停汽車格 , 已經從四輪汽車車主傳出嫌惡的語音啦 .

至於違規的東西 , 本來就不能做 , 你拿駕照的時候不是都有學到了


此文章於 2012-07-28 10:30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7-28, 10:28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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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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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車主把 GSR600 停在[汽車]停車格 , 就被貼上了這張紙 ..
大重都被這麼對待了 , 要是小機車也這麼停 , 先傻眼的是四輪汽車啊

原文出處

此文章於 2012-07-29 03:22 P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7-29, 03:20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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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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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高公局的釋疑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26148號
承辦人:李興志
電話:(02)29096141#2352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7月2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三、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高速公路」之釋義為︰「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另同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四、機器腳踏車。」,故依前所述,高速公路原立法精神不得通行機器腳踏車。
四、 為配合100年1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條文規定:「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爰?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 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19條第1項第4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交通部已於101年7月10日公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目前尚無得行駛高速公路之路段及時段,故目前高速公路暫不得通行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 綜上所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定義尚無衝突。
------------------------------------------------------
看各位怎麼解讀吧∼∼∼∼
舊 2012-08-01, 09:17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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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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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還能怎麼解釋 ?
道安規則中那條就寫汽車包含機車了 .
下面一條還因使用方式的不同而分成六大項
這麼清楚沒有模糊空間 , 還想怎麼解釋 ?

要不然機車的罰單沒有法源依據 , 怎麼來開罰 ?

此文章於 2012-08-01 09:33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8-01, 09:30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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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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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賀 ! 終於達成共識 , 機車是汽車的一種了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5&p=1083661067

有人昨非今是 , 跳出來打自己的臉了 .
前面愛爭說機車不是汽車 , 如今自己會引用這樣的言論 ,
這是好事 , 好事啊 ...
舊 2012-09-13, 03:00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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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漲 停
賀 ! 終於達成共識 , 機車是汽車的一種了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5&p=1083661067

有人昨非今是 , 跳出來打自己的臉了 .
前面愛爭說機車不是汽車 , 如今自己會引用這樣的言論 ,
這是好事 , 好事啊 ...

笑你沒原則,自己講話打自己嘴吧,竟然還樂得起來?
甚至敲鑼打鼓讓網友知道你的牆頭草特質,你還真是有趣!

以下電影對白,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浩克:「我不認為該注意洛基,那傢伙腦子裡裝一堆有的沒的,不太正常.」

索爾:「注意你的措詞,洛基雖然不講理,但他還是阿斯卡人,而且他是我弟弟.」

黑寡婦:「他在兩天內殺了80個人.」

索爾:「他是領養來的!!」
舊 2012-09-13, 08:24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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