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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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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憲法釋憲了沒? 沒有吧...那當然照現行法律實施. ,還是你要指著法官鼻子嗆"靠,連這違憲都不知道?" 那我 100% 支持你 ![]() 2. 必要性由法院認定,判決書也列舉了王家為何不得退出的原因,我不便置喙,我沒有這個權力,但我喜歡站在法律這一邊打嘴炮 ![]() 3.空地可以,但如有地上物,可以在未經申請下私自摧毀開路? 所以我才強調"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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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PM已修復,麻煩7/19以後有PM給我的再PM我,謝謝
此文章於 2012-04-02 01:22 PM 被 young0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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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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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王廣樹解釋,因為規定提出異議,必須列出金額數字,他們才會寫下這樣的要求。」 「但都更處官員表示,並沒有提出異議,就必須提出數字這樣的規定」 這兩句話你怎麼看? 所以王家說一定要給個數字,不然就沒步了...可是明明不用出金額啊? 另外就是郭元益大樓跟另外11戶一開始就表達不要,所以都更就沒劃進去,這樣不是很正常? 難道要繼續硬上? 當然是要排除啦,換做是你難道要繼續硬幹不管郭元益大樓跟另外11戶反對嗎? 再加上王家是袋地,一定得參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4187),法律就是這麼規定,不然你要就一開始申請釋憲(法律訴訟都打了兩年了,都沒想到要申請?) 邏輯思考請再縝密一點,因果關係先搞清楚吧.....是都更程序初期郭元益跟那11戶不願意,所以就排除掉了,而不是故意閃法規。 如果法律有缺失,請去提出修改方法,不是硬要別人不照法律規則走....要想延緩實施也至少用比較合乎流程的方法,而不是訴諸民粹.... 這次的問題明顯的突顯出台灣人法治觀念有多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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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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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就是依法拆了咩, 雖然帳棚有人不過這個集會目前應該違法, 我是希望王家人跟那些學生冷靜, 過於意識形態解決不了問題. 沒有這次的事件, 1. 目前台北在都更的幾個專案不會暫停. 2. 不會有一堆人跳出來說我也受到不平, 因為依法行政嘛. 3. 某些政務官不會要檢討, 結果還是踢皮球~ 4. 某建商不用在建案換名字, 怎麼此地無銀三百兩咧? BTW, 王家應該不是袋地喔~ 另外, 提出金額部分, 我大概可以想像那種公務員打發王老先生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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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此文章於 2012-04-02 01:29 PM 被 FD3STYP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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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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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明顯,法律跟你站在不同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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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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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喜歡被法來治是吧? 法很了不起不能動他是吧? 去google查檢肅流氓條例, 因為這個條例去綠島管訓的, 多半不是啥真的大惡, 都是一些得罪地方黑白的, 或是利益橋不攏的. 有空看一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ject/spl068.pdf 法來治啊! 來啊~ 還有票據法, 娘的跳票去關, 債務人去關債權人也沒錢, 一個骨牌通通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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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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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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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還是沒去查都更條例 25-1條嘛∼ 不想查沒關係 我po給你 引用:
根據法條一旦土地面積及樓板面積4/5所有權人同意 剩下1/5只有認命讓建商權利轉換、開價請建商買下 (所以王廣樹根據此條例 開高價讓建商知難而退 順便拖延時間) 都不要 OK 那建商請政府出面強制徵收 (簡單來說反對都更的沒超過土地面積及樓板面積所有權人的20% 那你又被圈進去在法律上你只有強制接受的份) 所以根據法條你覺得是王廣樹講法有誤 還是官員的講法有誤 袋地在法律上是可以申請通行權的 沒有一定要被拆 更別提你自己PO的文下面都有解套方法 所以你PO來是自婊的嗎?! 引用:
法條不去查還說別人搞不清楚因果關係 這樣對嗎?! 此文章於 2012-04-02 01:43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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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宅男領域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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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是,4/5所有權人同意這點用在公寓大廈是可以維護大部分同意人權益沒錯。 但王家這個可是一般的透天土地,同時也是區域都更,不是那種只要一戶不同意 ,整個大樓就沒法都更的情形.. 況且明明就可以排除卻硬是要劃進。一套都更法就可以適用所有情況? 整個就是為建商大開圈地的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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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寒星佈滿天,紅塵涉足不知年。 流雲片片歸何處,人生幕幕愁相連。 此文章於 2012-04-02 01:47 PM 被 斯圖亞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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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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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內行的,根據個人多年外勞經驗,沒有商敢跟官鬥,除非想魚死網破(魚死還不見的網能破),多是唱唱雙簧,一個黑臉一個白臉. 此文章於 2012-04-02 01:53 PM 被 dts006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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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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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解套方法王家作了哪一項? 除了訴諸民粹之外,其他的法律流程如果照你說的都是對的,為什麼會輸? 還是要提出法院是政府跟財團開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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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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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明這些問題在這幾天類似的討論裡都有提到 就是有人不去看 還是只想看自已相信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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