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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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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不會區分公益與私益 
				
		
人數多一點就會從私益搖身一變成了社會公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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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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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公共利益,那改建完時除了特殊狀況外,是不是不特定人隨時都可以自由進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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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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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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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對岸的笑話,現在對比時下的台灣好像也適用 
				
		
		
		
		
		
		
		
		
	
	老師讓同學回家後寫一篇有關國家、黨、社會和人民的作文。小明不十分理解這些 詞的含義,就去問爸爸。 爸爸告訴他: 「國家是最大的,就像你奶奶。 黨是最有權利的,是一家之主,就像 我。 社會就是為黨和國家幹活,還得聽黨的,就像你媽媽。 人民就是最小的,說什麼也沒人聽,就像你。」 晚飯後,小明想寫作文,可是還不是很明白這些事,就想去問奶奶,可是奶奶已經睡了。 小明去找爸爸,爸爸和媽媽正忙著床上運動,爸爸一看他來,兩個耳刮子就給打出來了。小明沒有辦法,只好抹抹眼淚,回房間自己寫作文了。 第二天,爸爸接到老師的電話:「你是小明的父親吧?」 「是啊,什麼事?」 「關於小明的作文…」 「是寫的不好嗎?」 「不,寫的太好了,我懷疑不是他自己寫的…」 「他寫了什麼? 」 「國家已沉睡,黨在玩社會,社會在呻吟,人民在流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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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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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說沒有利害關係我一點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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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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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擴大解釋的話,景觀美化也是公共利益,因為大家都看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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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PM已修復,麻煩7/19以後有PM給我的再PM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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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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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建商是黑社會,其它住戶是肉票,政府是警察 黑社會威脅警察,不幫他把仇家幹掉就宰了肉票 然後警察就去幫黑社會宰仇家了... 當然肉票是無辜的...但是警察這樣做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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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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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已經不是20趴 或是85:15的問題 問題是,怎樣會讓建商在還沒有徵收前就賣了? 就跟你現在去銀行說要借錢,還款期是世界末日後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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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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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因為都更條例的25-1條是霸王條款啊 引用: 
	
 只要建商能拿到4/5樓板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剩下的1/5在法律上就幾乎沒有反擊的能力 只能在權利變換、協議收購、公家機關出面徵收 三條路擇一條走 都不要 那就是等著跟王家一樣被強制拆除 (就算你打死不同意 最後土地一樣還是我的) 既然這20%這麼好用 建商怎麼可能會不拿來好好玩一下... ![]() 此文章於 2012-03-31 11:27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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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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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反正目的已經達到 市政府也先說 "將已經拆掉的房子恢復原狀於法無據" (真的於法無據? 撞到人家車子, 幫人恢復原狀不是常識嗎?) 說聲很痛苦又不用花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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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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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老貓,我的意思是,今天在還沒有徵收,甚至是還沒有立案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就准許建商開始賣預售房 類似於,我說米一斤50,要買得先付款,我再去跟隔壁的說,你家的田歸我了,我賣了以後再給你錢。至於價錢跟你願不願意,大人說我可以作主 主管機關這關卡也太......算了,我怕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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