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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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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土地徵收法的用途是用來幫建商圈地的嗎? ![]() ![]() ![]() ![]() ![]() 土地徵收法是有其特定用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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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3-30 09:09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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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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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邊我找了一下資料 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載:「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OOO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OOO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OOO或OOOO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註:本件訴訟當事人姓名以OOO代替,以示尊�**籊p。) 核此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卻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所定普通詐欺罪或詐欺取財罪「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簡單的說,只要是沒有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聲請人卻以債權人名義以詐術聲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無論是否詐得錢財,都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本罪未遂犯罰之。只要法院一發出支付命令,聲請人(即債權人)即構成犯罪(未遂犯),取得錢財即構成詐欺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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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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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你真的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我把都更跟這個拉在一起?? 從到到尾我都在說支付命令吧... 提一句都更也一樣就是把債權和所有權拉在一起... 大哥,你的想法跳脫性太快了,我真的很難跟上... 我只是在解釋接獲通知後,提出申覆異議之重要性... 下次我會改進,完全白話的解釋清楚,以避免你誤會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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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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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大哥... 你引用的內容中有看到我說幫建商圈地嗎..... 我是在說憲法的保障財產相關規定外 依然有不同的法條存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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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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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的話,應該是有進入實質審理過了 人要做壞事的話,不會因為是詐欺犯罪他就不敢做了 社會上就一堆詐騙集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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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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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在跟LUYM的對話你插進來還提出法條,你表現出來的就是這樣不是嗎? 這串是甚麼主題? 既然你要跳出來在我跟LYUM對都更的事情上表示意見,我當然是針對內容與這串的主題間做回應。 要歪樓,要跑題,請直說,這裡是七八區大家可以接受,但是你要拉法條出來,那我們就好好談談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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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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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我們談的是正常的處理程序,你要一開始就設定是"刑法"規定的犯罪範疇(可以隨意發存證信函),那麼我們就按照你的說法來談吧 現在這主題是刑法犯罪嗎? 前面很多回應拿闖紅燈等等來說,那個基本上就是推定在一個事實犯的狀況下了..... 我想討論王家這件事情應該是討論政府的舉動+建商的舉動 怎麼很多人都是推定王家有錯 王家有罪 王家心機很重 我是不想未來我也被人說有罪有錯有心機才會跳出來回應這些討論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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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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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為了這種事動氣啦
想有行動的就行動 情緒發洩完了 就繼續好好的過生活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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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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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合法的巧取豪奪,不然你想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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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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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台北市雙和街40號
已經被這樣都更掉一次,我怕我以後又被這樣代表一次 PS 都更掉我家一間店面 大約26坪 補償一樓以上住宅34坪一戶 坡道車位一個 但是店面就不是我家的了 民國2X年我奶奶受國防部國軍官兵福利委員會之託,自費在克難街蓋了澡堂理髮廳以及福利社 民國98年徵收,被徵收時還"不是以眷戶身分"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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