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 
	
	
		
		
		
									  
 引用: 
	
 主持人: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王家:................ 建商: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 
	
	
		
		
		
									  
		
		 引用: 
	
 都更要經過該地區一定比率的人同意,再來還要有人出很多錢! 你都搞得定當然可以   重點是多數! 這不就是民主的真義? 多數強姦少數   輸的就去旁邊玩沙吧   何況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先站不住腳了...台灣現在情>理>法還是法>理>情? 守法就必須無情! 更必須凌駕於理! 此建商雖然在大眾眼中是金是權,但他不但結合地區多數民意也走完法律程序,當然有人認為北市可以技術性延遲,但保證被這建商的律師團釘的哇哇叫! 與其濫情不如先了解法律上的缺失,但立法委員是人民選的,說到底還是一樣! 這就是台灣式民主,多數強姦少數! ![]() 
				__________________ 
		
		
		
		
	
	-------------------------------------------- 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PM已修復,麻煩7/19以後有PM給我的再PM我,謝謝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 
	
	
		
		
		
									  
		
		 剛郝說話了……維護大多數住戶權益……依法執行拆除……. 
				
		
		
		
		
		
		
		
		
	
	這種事處理得這麼難看……..可年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17
					
				 
				 | 
	
	
		
		
		
									  
		
		 引用: 
	
 ---------------- 你自己去找法條吧! 如果沒有法令的依據.台北市政府官員敢拆民宅? 告都被被告死.以公務員個性不會拿自己身家去幫市長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鳥事 違憲?有提出釋憲嗎? 大法官做出都更法違憲了嗎? 就法律條件而言.沒有做出違憲解釋前.都是合法合憲 我不過依據現有法律跟程序去說.你用不著出口就是強姦.就是搞!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5
					
				 
				 | 
	
	
		
		
		
									  
		
		 一堆嘴砲還沒看出重點。 
				
		
		
		
		
		
		
		
		
	
	這兩戶如果真的是小面積畸零地,無法單獨重新再建築新的房子。那兩戶才是值得討伐的對象。如果你不知道建築上對畸零地的限制,先GG再來發言。 如果兩戶的土地,可以獨立重建,那都更法不夠周全。應該去立法院抗議。 現在很多人想出名,很喜歡上電視的。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 
	
	
		
		
		
									  
		
		 郝:算命的說我是一將工程萬骨枯….趙董、賴董、翁董與各位建商大老闆們…乾!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 
	
	
		
		
		
									  
		
		 真的被北市府幹掉了 
				
		
		
		
		
		
		
		
		
	
	  文林苑都更案代為拆遷執行,市府皆依法院辦理 現場雖有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現場搬遷狀況尚稱順利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3月28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文林苑都更代為拆除執行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市府於101年3月28日上午7時20分執行對於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雖深表遺憾,惟現場搬遷狀況尚稱順利。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疑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就聲請暫緩執行之訴求,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有關本更新案業於98年6月16日核定公告實施,因仍有少數住戶不願自行搬遷,故實施者於99年1月25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向市府請求代為拆遷土地改良物,為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市府善盡協調角色已多次主動邀集雙方協調惟仍未果,經多方考量本案仍有多數住戶殷切期盼回歸家園,因此市府依法受理實施者請求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協助推動都市更新。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都市更新條例」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其立法目的在於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有關文林苑都更個案,係位於市府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其面積法定同意比例,即得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市府申請審議程序。經受理該申請,市府於審議計畫期間,透過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等機制周知所有權人相關計畫內容,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已核定之計畫內容所有權人就權利價值認有疑義時,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審議核復,本案不同意戶已踐行該救濟程序,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 市府強調,推動都市更新係重點施政項目之一,相關更新程序皆依法受理申請及審議,一貫秉持公平公正立場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並依法協助窳陋基地克服更新困難,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改善老舊社區居住品質,打造臺北市為ㄧ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 
	
	
		
		
		
									  
		
		 引用: 
	
 建商把地圈下去,你家就變成畸零地了........         First they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and I didn't speak out for I wasn't a commun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socialists, and I didn't speak out for I wasn't a social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n't speak out for I wasn't a Jew. Then they came for me and there was no one left to speak out for me. -by pastor Martin Niemoller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 
	
	
		
		
		
									  
		
		 所有住在台北市老舊公寓的居民 
				
		
		
		
		
		
		
		
		
	
	皮繃緊一點吧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15
					
				 
				 | 
	
	
		
		
		
									  
		
		 引用: 
	
 這群狗官到底想噁心人到什麼程度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