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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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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說法很有意思 讓跟的上車流的高速車輛可以走內線道 這樣機車問題最少解決了一半 剩下的一半問題的解決方法就是 慢車道禁行汽車 這一點如果也做的到 那老弱就不會自生自滅了 高速車輛可以走內線道 這種可以解決一半問題的方法 被你認為是自私的本位主義 OK那如果反問你 慢車道禁行汽車 的話 你要表態贊成嗎? 如果你不贊成 卻又不惜再將機車分化為 年輕力壯VS老弱慢車 那你此種說法 個人認為非常之無恥 此文章於 2011-12-31 08:23 AM 被 super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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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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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大家都不反對取消機車目前的一些限制..
但..時間點是個問題~ 大家都準備好了嗎? 大家對目前的規則都有遵守嗎? 當然也不可能等到 百分之百 的人都一定遵守 再開放 只是就現狀而言 開放的危險性 真的比較高.. 理想性的"船到橋頭自然直"的想法 還是多看看現實的狀況比較準(政府的消極取締..部份駕駛 人的不遵守規定)~ 小弟本身並沒有"大汽車主義"或是貶低機車族的想法~ 也希望再爭取相關權益時 能把駕駛人應該應該負的相關義務也加強喧導(這部份大家都有在 做 只是要怎麼樣讓不遵守規則的駕駛人遵守 這才是主要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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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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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去過日本嗎 ? 以日本有這麼發達的大眾運輸系統 , 這麼綿細的捷運網絡 , 請問都內為什麼還是到處都是內燃機的聲音 ? 還這麼容易塞車 ? 若方便的話 , 請回答我這個疑問 !? 引用:
1. 管理交通的官員 , 多數都是開車 , 根本不會騎機車 , 怎麼去平衡看待每一個族群 . 2. 我給你的那個 , 叫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它是規範所有路上的交通工具的 , 沒有任何一種交通工具 , 包含機車 (交通規則中它也叫汽車) 可以例外 . 沒想到你搞不懂還可以幫法官說這麼大的話 , 我想你的立場偏頗 , 至此也很明顯了 ![]() 這篇中回覆的 , 不是沒騎機車 , 就是不懂交通規則 , 然後每個說話都比大聲的 , 我只能佩服佩服了 .. ![]() 此文章於 2011-12-31 12:12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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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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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早之前要蓋高速公路的時候 , 很多人說不需要吧 , 這是為有錢人服務 . 當時候要解嚴的時候 , 也是有人說台灣人還沒準備好 . 當時候要總統直選的時候 , 更是一堆人說台灣人沒這個資格 . 更近的是開放大型重機上快速公路的時候 , 一堆人準備好要 撿到處散落的屍塊(結果是五年來只有一件a1事故) 當全世界都沒有針對機車做路權限制的時候 , 台灣做了 .. 當汽車撞死一堆人的時候 , 這些人會指責機車好危險 . ![]() 我前面貼的那段影片你看了嗎 ? 汽車拼命鑽機車優先道 , 那請問 , 汽車駕駛人做好塞車不鑽車的準備了嗎 ? ![]() 當機車騎士雨天在路上辛苦前進的時候 , 開車的人也想變身成機車鑽小路嗎 ? 機車會鑽好危險 , 那這些汽車駕駛呢 ? 是啊 , 開車又不危險, 撞到機車也是 機車騎士死傷而已 , 賠錢就是了嘛 ![]() 此文章於 2011-12-31 12:24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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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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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凹啊??
我都快要懷疑是不是各大車廠都派這麼多工讀生拼命推銷機車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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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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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 法條說得很清楚,機器腳踏車,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機車,就是等於汽車,誰說現有法律管不到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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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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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自我感覺的慢車,不代表它在法律條文裡是慢車,法條說得很清楚,機車=汽車,對於速限的規定,更沒有因為它少了二顆輪子而變得比較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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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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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解決方案:讓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能分享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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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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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會有問題 我只要開一輛貨車,違規停在慢車道 這樣在尖峰時間拍機車騎到禁行機車道就賺翻了 就算扣掉違規停車的罰單,還是賺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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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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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討論可以確認一件事情 , 就是我國的法治教育真的不夠 , 駕照的取得太過於隨便跟浮濫了 ! 多的是不懂的交通規則的 , 或者取得駕照後就把考試內容給忘了的 用路人 , 也難怪台灣的交通一直無法改善 . 要改變這種情形 , 應該透過改革駕照的考取制度 , 以及嚴格的取締路上 違規的用路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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