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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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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chk
其實學生蠻笨的...
拿了三千元,失去的更多
很多東西是用錢買不到的

我蠻想知道失去什麼東西????
     
      
舊 2011-10-31, 10:07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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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離線中  
globemai
Major Member
 
globem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隔壁老王
這邊老王想請教一下各位
所以說這邊必須是"金額"嗎?
還是說前面有網友提到的, 比如說把筆電的某些部分當作補償
這樣是可以的嗎?

單純只是想了解一下啦
以這個案子來說, 搞不好真正重要的只有硬碟而已
這種情況下不知道行不行?


是以遺失物的"市價"下去計算
畢竟NB是不可分割
 
舊 2011-10-31, 10:09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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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mai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19
引用:
作者globemai
是以遺失物的"市價"下去計算
畢竟NB是不可分割


市價就有問題...要如何認定?

用過都會折舊,早就沒有當初買的價值

像新聞這個還獅子大開口要一萬
舊 2011-10-31, 10:11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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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慕凡
Master Member
 
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引用:
作者globemai
是以遺失物的"市價"下去計算
畢竟NB是不可分割


靠...

那上次我掉了饅頭不就...
舊 2011-10-31, 10:11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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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離線中  
ywe.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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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您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文章: 463
引用:
作者chk
其實學生蠻笨的...
拿了三千元,失去的更多
很多東西是用錢買不到的



什麼東西用錢買不到
舊 2011-10-31, 10:12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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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e.離線中  
chk
Golden Member
 
ch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引用:
作者老柏(第三)
我蠻想知道失去什麼東西????

人心.....
別人的尊重..
感受別人失而復得的喜悅
舊 2011-10-31, 10:12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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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k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慕凡
靠...

那上次我掉了饅頭不就...

饅頭應該可以分
舊 2011-10-31, 10:12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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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globemai
Major Member
 
globem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慕凡
靠...

那上次我掉了饅頭不就...


丟個三塊錢給他
舊 2011-10-31, 10:14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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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mai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drasil
世上哪有那麼好賣的二手筆電?這位女失主應該請男學生拿去賣掉,然後依民法三七分帳,男學生拿10800元,女失主拿25200元,反而還有賺到呢...

不用等他賣掉,直接請對方"找"25000給她就好


如果一個人會不要臉的索取報酬,表示如果沒有這條法律,也很有可能會不要臉的侵佔它,
對遺失者來說不見得是好事,所以這條法律是很見仁見智的。
舊 2011-10-31, 10:16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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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globemai
Major Member
 
globem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cys070
市價就有問題...要如何認定?

用過都會折舊,早就沒有當初買的價值

像新聞這個還獅子大開口要一萬


我在大法官解釋602號裡找到的解釋是:
『合理市價』—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
(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將就個案認定。

我不太確定是不是依照這個標準
有空我在去問我的法緒老師= =

此文章於 2011-10-31 10:49 AM 被 globemai 編輯.
舊 2011-10-31, 10:46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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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ma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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