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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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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一種叫「職業過失傷害」,其他很多職業均適用,法官就不適用。 當然,不是說所有誤判均需處罰,但只限縮在「故意」,似乎也太過寬鬆。 「明顯疏忽」,似乎也應該適用於法官。否則其他行業也應比照辦理才是。 以上只是個人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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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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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對你只有一個要求,就是看完標題之後就算內容愛看不看,至少先把人家討論的東西弄清楚再來發言。 之前討論的是「唯一死刑」對擄人勒贖的影響,而且我的引文跟你的回文就在同一頁,所以我的要求也不是很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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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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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位網友的意思應該是說,廢死能阻止「刑求逼供跟只求交差」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就是被冤枉的人死了活不回來,所以是「最終極跟最消極的辦法」。 這只是簡單的邏輯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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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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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廢死不等於讓死刑犯直接釋放吧,應該是變成有配套措施的無期徒刑,只是換一種方式懲罰而已,說得上是「放過」嗎? 鄉民都說「現在判到死刑不容易」,引一段聯合踹人天地的文字: 『從數據上來看,台灣被判死刑的人數不到故意殺人案件數的1%,而即使以既遂(就是「殺成功了」)數字來看,判死刑的情況也不到5%。』 這樣說起來,死刑還沒廢,已經有95%的故意殺人犯被「放過」了(例如洪曉惠),那麼那些被害者家屬該怎麼辦呢? 仔細想想,某些大家常用的主張是自相矛盾的... 此外,照以上的說法,最應該自認倒楣的其實是那位冤死的吧。 此文章於 2011-03-28 01:06 P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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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新店市
文章: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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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用拖鞋打死一隻蟑螂 其他蟑螂都不會在你家出現了?? 這是甚麼邏輯?? 還有 別跟畜牲講人權 關出來還會再犯連畜牲都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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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30日升格做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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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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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不去想辦法解決 因? 反到去先弄果了 簡單的邏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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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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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看到沒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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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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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這種說法,人會犯罪是因為有惡性,結果弄了一堆法律來限制人的行為,這樣能消除惡性嗎? 保證不能。 所以法律不是解決犯罪的答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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