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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pepe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561
引用:
作者cheneyen
說實話,如果我是被誣賴的,我想整那個賴我的人,我也會學那個提告人(如果真的如同原告所說的,他不用負舉證責任)

反正持續上訴,老子就是不出庭,慢慢折磨被告

等到三審要定讞時,再提出關鍵證據一次擊倒對方,這樣會更爽

對付敵人,最殘忍的不是讓他一槍斃命

而是讓他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甚至連下一步我要走哪一步都不清楚,這樣才有快感


如果真是那樣,那應該刑事民事都告才夠本,不會只告民事,這件事最詭異的地方就是明明舉證就可以還他清白,竟然會抵死不從 ,而且只要舉證了選舉是一定上的(雖然不提出證據也有機會上),實在很難讓人不相信他沒做
     
      
舊 2010-11-17, 08:40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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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pepe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carage
這點也是讓我覺得本案莫名其妙的地方.
我記得開應召站跟賣***都是公訴罪呀!?
法官可以認證XX與應召站還有小姐通話紀錄屬實, 請問檢察官還在幹啥?


因為法官只認定"有打電話叫雞的行為"是事實,
但雞有沒有出貨, 有沒有賣掉並不在本案討論之列.
另外, 雞是不是雞, 也不是雞自己說了就算,
檢察官更不能據此起訴.
 
舊 2010-11-17, 08:42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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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Eav
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 (IMEI) 這個是現在的GSM。

http://www.xbook.com.tw/bookdata/78...866800849_t.pdf

snipped....


IMEI是存在那裡的,通常就是放在手機裡的一顆小EEPROM上(有沒有加密是另外一回事 ),您不知道坊間有不少通訊行(連通訊維修工作室都算不上 )就有能力改IMEI嗎,再說所謂電磁紀錄的公信力要看所謂公正第三人(在此指電信公司/執法單位)的credit而定,如果公正第三人有特定立場那要偽造/變造電磁紀錄說穿了根本是a piece of cake,不過真要挑戰公正第三人的credit的話那就永遠吵不完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0-11-17 08:49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0-11-17, 08:45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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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痴情學生妹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0
法官以一般人無法取得的手機的通聯電磁紀錄證明了陳某招妓,這樣的邏輯成立嗎。。。。。。
舊 2010-11-17, 09:06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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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學生妹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引用:
作者HolyCow
樓上的不用費力了 這種事情很多人已經有預設立場了
就好比陳公子這次議員躺著也會上了

+1
只是要製造政治打壓的話題來催票而已
告贏反而會有影響
舊 2010-11-17, 09:06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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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3
法官認定他召妓
有判刑嗎?
怎麼看起來只是扮演第三方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0-11-17, 09:08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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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pcc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3
故事愈來愈精彩

要喊"攏是xxA陰謀啦"了嗎?
舊 2010-11-17, 09:11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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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離線中  
叫我錢先生
Silent Member
 
叫我錢先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引用:
作者痴情學生妹
法官以一般人無法取得的手機的通聯電磁紀錄證明了陳某招妓,這樣的邏輯成立嗎。。。。。。


這樣子成不成立我是不知道啦,一般人如果沒有召妓一定會拿證據證明清白吧。
但是什麼都不做不合常理阿,不是做賊心虛是什麼?
舊 2010-11-17, 09:16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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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錢先生離線中  
雷火豐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引用:
作者痴情學生妹
法官以一般人無法取得的手機的通聯電磁紀錄證明了陳某招妓,這樣的邏輯成立嗎。。。。。。


手機通聯記錄是隱私沒錯。
人文首璽的監視器也是隱私

可是在民法上,這樣隱私侵犯別人權利時
被告可以申請,由法院去拿到
沒有這條的話,被告如何確保自己清白?

簡單的說,任何人如果像壹週刊那樣被告
都可以向法官提出此類請求,釐清真相


最近看到太多人提到壹週刊如何可以拿到
卻不見有人出面解釋
其實是被告提出申請,由法院拿的
舊 2010-11-17, 09:26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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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離線中  
GeorgeKK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0
如果能拿到像“小”朋友這種直接證據

這案子很快就結束了~~
__________________
認真的男人最有吸引力…
舊 2010-11-17, 09:28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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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KK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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