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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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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805條是從80幾年前也就是民國18年民法物權編條文公佈施行時就已經存在了. 參考: 民法(民國18年11月30日公佈, 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 當時的條文: 引用:
去年立法院在修法時不但沒刪掉這條, 反而增加了不少規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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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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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朋友跟我講這樣的人 我還不信
太誇張了...(很少看電視) PM給我吧...我借她四萬無息... 她[法律戲]學姊要留一個月就給她留吧! 這種人渣...還虧她好意思當自己是法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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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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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自己搞丟了, 不是被偷被搶, 本來就要有全數損失的心理準備
錢是貨幣, 丟了追查不易, 不像車子房子那種有價物質 因為撿到錢的人大可自己默默收起來 會交還的都是怕夜半鬼敲門的好心人 我倒是覺得那位學姐沒什麼不對, 依人性, 肯歸就還該記大功一支 而那位學妹, 對, 東西是妳的, 但妳把他弄丟了, 今天可以找回來是萬幸, 付出一點報酬絕對合理, 不該再貪圖那是我的所以要全數拿回還把事情公布擺了學姐一道 因為你把他給遺失了, 別人幫你找到並歸還, 對方是該得到報酬的 撿到有價物並歸還, 若不求回報, 是美德. 要求報酬, 也應當 撿到東西的人是不該佔為己有, 但也沒有義務要無償歸還你已經遺失的東西 法律若能明訂報酬我認為爾後會主動歸還失物的人將會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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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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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這樣說,只要遺失了有價物品 遺失者都該反省 錯在先,後續發展都因此錯開始發酵 我認為道德是社會的普遍價值觀,但不代表每個人都會遵守,有社會經驗的網友一定能理解。 譬如口頭承諾,因毀約被婊的例子不勝枚舉 口頭承諾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意的人會立約,不在意的人就婊回去或認輸 所以,法律是最後的防線,不得越線 大家不爽的道德,在法律面前依然站不住腳 能對付法律的,還是法律 法無善惡,端看使用者的心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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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頂太瘋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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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被大家接受,而是被一般人直接無視,然後真的事到臨頭,才在那邊亂咬亂叫 方便當隨便,無視制度,然後利用同情弱者的群眾暴力 成長是需要代價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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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Fl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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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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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回個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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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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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ALWAYS ONLINE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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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砲王真的很多..砲來砲去
結果上面這幾十個人真的撿到錢~~ 拿去報案的又有幾個...(這些人比學姊還不如....指指指..) 我倒是持反意見,有回來7成,就應該慶幸了~~ 如果今天是上面這幾十位撿到的... 她會連1元都沒有....問題比較大的..是學妹..雖然學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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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之前我不認識妳~ 十年之後妳不屬於我~ 接下來的十年輪到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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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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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my god學妹來了我便當店
說她繳了4萬學費後沒錢吃午餐, 可能會餓死在路邊 天啊, 不會叫我要天天供應她午餐吧 所以我拒絕了. 她會餓死在路邊嗎? 我有沒有道德的問題? 拜託不要人肉搜索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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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金銀寶庫
文章: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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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的"撿"字--換成了"拿"或"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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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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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程序來好了(避免私下接觸衍生更多爭議)
* 送交警方 * 經公開招領,逾期無人認領即為拾獲人所有. * 若有人認領, 警方會請雙方到場,當場告知法定最高三成報酬之權益. * 若無法達成報酬數字協議, 則由警方暫時保管失物, 並由法官裁定數字(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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