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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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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跑的了和尚. 跑不了廟. 店面就在那裡. 怕找不到人? 另外. 這位員警也不是第一次去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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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悶騷的地方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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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本來就有分別,應該請女警來處理,要是女警就不會引起大家看不過去
但要是男警用這方式當然己經太超過了 , 反之警x摔的是男性,那會變成勇警且嘉獎的, 這事件怎麼看警x錯蠻大的,有沒有過錯上層也己處份了 誰對誰錯很明顯了,這也算一個機會教育 分清楚本來該做的本份職責 此文章於 2010-04-16 05:16 PM 被 悶騷寶貝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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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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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辱罵就辱罵你要怎麼函送怎麼蒐證事是你家的事 這跟限制他人行動自由不顧他人意願進出他人住所不能劃上等號(屋簷下包冰郎區域是不是住所還有爭議,誰說教無爭議,這也不是你跟警員說了就能算的) 另外你警員被罵大可站在騎樓,拿錄音筆愛錄多久就錄多久,你去挑釁人家叫人家重複多說幾次是何居心? 還有你進人家屋內擋住人家自由行動路線又是何用意? 推他是剛好而已最好他敢以此來說對方襲警看法官會不會把他罵到臭頭 以上作法合乎比例原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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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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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類比一下,交通事件,拍到闖紅燈的,是送給開車的人,還是車主?有無例外? 下面的請回答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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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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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孩子,一個人在是警察前,他先是身為一個人。 千萬不要被那身服裝誤導了,就算他是警察,他也還是 陌生人。現在詐騙集團最常用的手法,就是佔你這種主觀認定的便宜。 今天這個警察的出現,可不是在警察局,而是自己上門來的。 在現在這個世道,我們是有足夠的理由來懷疑他的正當性的。 更不用說,"人民的保姆"會心胸硤小,對犯小錯的人動粗嗎? 這不是更讓人覺得奇怪? 更何況今天那個女孩子有沒有犯警察一開始進店所說的問題, 衣著曝露這種東西的認定是很主觀的,我們怎麼知道那個陌生人 是不是進店來找碴的? 法律有規定不能穿比基尼泳裝在店裡面站著? 比基尼算是底褲嗎? 那個女孩子的服裝根本就沒辦法一下認 定是衣著曝露。 來抓這樣的違法,不是想找別人麻煩就是找自己麻煩。還是去鄉下 住一晚,沒人的路口打開紅綠燈,抓闖紅燈還比較好賺。被抓的 也啞口無言,跟你打起來,就算是被過肩摔也沒人會幫他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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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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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蘋果把小辣椒拍的不錯 男的是公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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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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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如果警察有2種方法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為何一定要用比較有問題的那一種呢? 這樣做有什麼特別的實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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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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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開營業場所>>>不顧他人意願進出他人住所? 警察進入營業場所執法規勸>>>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警員被罵 = 妨礙公務 (員警警告+錄音蒐證>>>挑釁) 曲解可真大 廢話不多說 妳的思考邏輯本身就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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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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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看法認為檳榔攤像是麥當勞得來速的性質,出餐窗口裡面一般人也是不能隨便進去,所以不是公開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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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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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客人有權利進入營業場所冰箱拿飲料檳榔,警察就有權利進入該營業場所! 警察在上班時間,不管是在巡邏、勸導、開車或走路到哪裡...就是正在執行公務, (除非你能抓到警察當時並不是在執行公務的證據) 就算警察是在開A君罰單,但某個無聊路人B君卻對著警察辱罵, 雖然開罰單與那個B君無聊路人無關, 但因警察是在執行公務,那個無聊路人B君同樣是妨害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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