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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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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尊重一般大眾的生命,所以更要對惡性重大者處以死刑.
忘了在那裡看到的一句話: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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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9 您的住址: 巨無霸卡車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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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這邏輯 這樣說是不是也可以說犯罪的人都不用關了? 其它的有期徒刑也都該廢了 因為我們不能剝奪他的自由權 時間一去是不復反的 是不可逆的 被剝奪的歲月都再也不能回來 然後又因為xxx理由 所以要先去研究到底心理層面有什麼問題 被害人權利先擺一邊 不是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嗎? 今天殺了人 對受害人而言難道就不是不可逆的嗎? 如果說死人沒有人權 可是被殺死之前難道他不是活人嗎? 這在事件的時間點上跟本就是張冠李戴 對受害人而言有享有到他也應有的人權嗎? 平等權不也是人權嗎? 至於你所提的那些例子 如何讓不該被死刑的不被判死 這才是人權團體應去努力的方向 去讓法律更完善 否則光廢除死刑也只是搞錯方向 挖被害人人權的東牆去補西牆 更何況連配套都沒先去推動就來談廢除死刑 反而是破壞人權 造成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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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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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廢死刑的最大論點 按此邏輯,吃飯可能噎死人,所以廢死刑主張的人不應吃飯 出門可能被車撞死,所以廢死刑主張的人何不天天關在家裡? 人權團體要努力的方向應該在如何讓司法制度不會造成冤獄。錯殺人。 此文章於 2010-02-05 07:50 AM 被 popo52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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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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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全錯誤的觀念。 生命並非金錢,沒有借貸的問題,更不可能以借貸的方式來解釋。 殺人並不一定要償命,就觸犯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行為而言,不是每一個人都是該死的,並須審酌個案的情況。 就犯罪預防而言,殺人犯的再犯率是最低的,有些觸犯殺人罪的人,前案資料表為白紙一張,如何可能以死刑預防這些人犯罪?有前科的,其之前所犯的罪通常也不是重到足以被判死刑,又怎能期盼以死刑防止其再犯? 就算把每一個觸犯殺人罪的人都判死刑並執行,就每年殺人罪被害人數而言,能減少的恐怕不到十分之一。再說,現在的犯罪行為中,最可惡的不一定是殺人,又該如何去防範其他重大犯罪。 所以你的主張完全是基於「殺人償命」這一個錯誤觀念,而且是支持死刑論者常犯的錯誤,把死刑的對象單純化,把犯罪問題單純化,沒有考慮殺人以外的重大犯罪,也沒有考慮每個個案行為的差異,一味的使用死刑,不會使治安變好,不會讓社會變得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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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和
文章: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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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被判死刑的
你能舉個例子 哪個人是前案資料表為白紙一張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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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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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有可能防範嗎????
「關鍵報告」這部電影其實就探究的很深入了!!! 「事前防範」四個字說起來很簡單 但實際上卻牽涉到許多方面 1.如何事前預測??? 若是如電影所演的預測方式,有沒有可能被欺騙???? 若是監測思想活動,那隱私權問題如何處理??? 2.預知後如何處理??? 若行為未發生如何定罪??? 若有想法也犯罪,是否有控制思想的疑慮???推理小說還寫不寫??? 事前預防根本就是一件不可能達成的事情! 因為不可能滿足每一個人的欲望!!! 人有不滿就有衝動失控的可能性! 而衝動失控的當下 道德、法律、刑責早就不知道飛那去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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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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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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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句話真是一廂情願 惡都是由小而大,殺一個人來解決問題變成殺兩個人、三個人致成習慣。 有能力以暴力解決問題的人主張廢死刑 沒有能力的人害怕廢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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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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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犯率是最低這句話犯了把人量化成數字的問題 之前討論的疫苗問題,就有人如此說"不論機率再低,對打疫苗出問題的家屬其機率都是100%" 這就是機率使用到人身上時,一個很難避免的問題 再犯率再低,仍然有人會再犯,而這部分的人,我假設就是那些惡極到非判死不能避免其與世隔絕 請注意這個部分,法官判死刑時,用的理由一向是覺得不判死刑無法達到讓該犯人與世隔絕的程度 而非判死,才可降低殺人的發生 再犯率只要不是零,那對於善良百姓的人權就會受到影響 人權團體總是假用再犯率極低的說法,說要廢死,但不去考慮再犯率再低仍有人會再犯 而此罪的再犯就是另一個再次因他而亡 另一點你說對了,現今社會有更多罪行比殺人更嚴重 但個人覺得不該用這個為理由,來達成廢死 而該反思有那些罪行其罪遠重於惡性殺人,而修法讓這類罪犯受到足已相衡的罪刑 如惡行重大,死刑也可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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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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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說阿,我只是照「客觀價值」來推論
如果你把法治裡面的東西又拿進來的話,只是衍生更多無謂的問題 而這些問題會變成無解,怎麼說呢? 如果我們參考美國大陸法,德國、中東…等,每個法治基礎都不同 但又不能說美國人的命等於台灣人的命兩條? 這樣的法治基礎當然不能被認同 所以這時候拿法治等問題來說,只是更複雜化而已,先從簡單者推,再考量更深的問題。 所以我只是單純的從簡單邏輯來推論 那如果說,殺人無償的話,正如同前面人所言,每人生命中可以有殺四個人的額度? 所以雖然要照法律來走,但我講的是邏輯,而非法律,法律要考量的層面很多,我也非簡單就能推論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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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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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罰這種東西是法治的產物,如果要討論這個問題又不論法治,那似乎沒有提的必要。 而且如果先從簡單推論到複雜,過程中一定會碰到法治面的討論啊。 再說文中所謂「客觀價值」的前提我認為難以成立,殺人跟借貸根本不能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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