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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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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 雲大怎都還沒出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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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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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最近遊行很多耶 幾乎每個禮拜都有 那台灣會成為男婊子最多的地方 這樣好了 不支持的 男的送勞改不當婊子 30歲以下的女的才當 送到男人公社 以消費券消費好了 此文章於 2008-11-26 03:28 AM 被 M8R-63wv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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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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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說了, 這種案子雖然以南部居多
但只要"台客"聚居地, 就有可能發生 光看那些人的面相, 動作就知了 劣等人種!!! 別忘了"地域性格"....永遠存在於這類人心中 =================== 除非社會建立良性價值觀前, 打擊這些惡行非常困難 因為你面對的, 還可能是軟弱司法, 或警察系統 這些惡行讓你心理很鳥, 有沒有想過台南人跟他們共存, 不是更鳥 姑息養奸, 就是偶對台南人的形容; 台南人不生氣, 我們氣什麼? 台南, 真的沒事不要去; 反正去的人少了, 肚子餓了, 小腦袋就會理性思考 最近全國民粹冠軍, 台南己經打敗高雄...其它縣市難以忘其項背, 追也追不上 ![]() ![]() ![]() 古都台南近年己成為"雜碎"發電機, 專門製造這些人物; "文化"古都 ![]() 在台北街頭的遊行, 大家可以看看有沒有台南來的遊覽車丫 ======================= 台北人基本上都是中南部上來的, 奇怪的, 台北住久了, 就不愛暴力了 此文章於 2008-11-26 03:43 AM 被 噓噓尿布一代目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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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北投溫泉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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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常常跟我說
台南因為是文化古都 在地人都看起來很文雅 難道時代變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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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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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 每次新聞提到台南是文化之都 我笑了 大家不是刻意針對台南 而是台南特別多這種人 ![]() 不乏有好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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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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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個地方都有它的特質 台南就廟多 跳八家將的程度到哪就不用多說 除非把廟都拆光光 不過我想沒人敢挑戰宗教信仰 何況很多廟宇都是三級古蹟 喝酒鬧事四處都有 台北酒駕撞死人的新聞也不少 也沒人會說台北少去 反而用言語來攻擊台南專出雜碎 在我看來你也是台北出的雜碎之一 而且小鼻子小眼睛 跟邱液差不多了 只差他比你有gu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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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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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你的車子可能會燒起來
超車被丟信號彈 偵防車燒精光 自由 更新日期:"2008/11/26 04:09" 〔記者黃立翊、吳岳修/台北報導〕好大的膽子,被超車不爽,竟對波麗士的偵防車丟「信號彈」! 林嫌及女友落網 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偵查隊解送通緝犯前往板橋地院,偵防車昨晚返回途中,疑與鄰車發生爭道超車糾紛,對方挾怒朝偵防車丟擲信號火炬,造成整輛偵防車內部起火燃燒,所幸車內2名偵查佐及時跳車逃生,滋事男子逃逸,警方根據車號稍後逮捕涉案車主林聖雄及同車張姓女友。 當時駕駛偵防車的吳晉頡說,對方將「火炬」丟進車內,直接命中他的胸腹處,造成他的衣褲都被引燃,情況危急,所幸他跳車後趕緊拍打衣褲撲滅,身體未受傷,但放在車上的警徽與服務證都被燒毀。 偵防車駕駛跳車 25歲的林嫌闖禍後,不久即見警方找上門,向警方求饒「我錯了」,表示信號火炬是日前朋友贈送,他一直放在車上,原本沒有要做什麼用途。 據了解,中山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王其南、 吳晉頡,昨天傍晚押送程姓女毒品通緝犯前往板橋地院歸案,返回分局途中,約晚間8時行經台北縣縣民大道、新府路時,偵防車疑與鄰車發生爭道超車。 林嫌嗆警超三小 警方追查,駕駛車號4817-FK黑色自小客車的車主林聖雄,當時車內搭載一女,林不滿偵防車超車,也加速由左側趕過偵防車並強行攔下,林下車對開車的吳員嗆聲「你是在超三小?」吳員坐在駕駛座上未下車,雙方發生爭執。 警方原本想息事寧人,始終未下車,並準備駕車離去,不料林嫌手上拿著信號火炬,引火點燃後直接丟進偵防車內,火勢瞬間引燃座椅、內裝,一發不可收拾,所幸吳、王2員及時開門,跳車逃生,但縱火的林嫌趁亂開車逃逸。 台北縣消防局據報前往,撲滅火勢,但整輛偵防車內部被燒得面目全非,中山警分局根據吳員所記車號,火速查出林嫌住處,派員趕往板橋四維路,當場逮捕林嫌及同車張姓女友。 林嫌說,他不知道該車是警方偵防車,警方認定林嫌涉及公共危險及殺人未遂等罪責,正漏夜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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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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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內文引用聯晟法網關於公然侮辱一辭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78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 請這位先生注意你的言詞 ![]() 此文章於 2008-11-26 09:08 AM 被 nightow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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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SG最多的地方
文章: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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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應該判蓄意殺人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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