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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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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思就是一個老阿伯親未成年少女的臉頰, 跟親一個未成年少女的嘴舌吻五秒鐘, 是完全一樣的情況就對了. 此文章於 2008-07-11 07:36 AM 被 Cudacke-Dee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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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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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看到一些所謂的推論.推理盡是如此 實在是......小弟以下簡論之 1. 親吻臉頰與舌吻等同?(你最好回去跟你媽媽.姊姊.妹妹舌吻,然後OK再來發砲,OK?(記得NPNT)) 2. 強制猥褻的判定與性騷擾得界定卻有模糊地帶,但它不是法官拿來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與塘塞之詞;法官法條知道的多(考試時背的多),但不代表邏輯觀念不誤 3. 如果環抱加舌吻5秒都還無法定一個加害傷者(同居人)傷害未成年少女的心思與人格發展,那顯然這個法官心態與思考邏輯有些偏差 4. (依據某些"高級人類"推論: 親吻臉頰與舌吻是近似或者雷同)那下次有小姐在更衣室(或者寢室)換衣(裸睡或者穿絲帛)時,剛好一偷窺者(下面的機乖弟弟早硬了)在一旁偷窺,隨即趁其不備將它的機乖弟弟以迅雷不及掩耳強行插(頂)入(可能在洞口,但也有可能龜頭已在洞內),該女子驚痛或發覺並反抗已是3秒之事,在反抗剎那該偷窺者即刻放手,並快速離開現場.....所以依據該案法官的邏輯觀念與判決觀點...應該是"性騷擾" 只能說台灣有部分法官只有私我立場與偏頗的邏輯觀念...簡直一整鍋跟行為偏差高中生差不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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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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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上面打錯了(
)心思 改成 心智 sor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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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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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新聞稿內容來看 "受害者身分"與"被告行為"應該符合刑法第228條的不法構成要件. 在此分點討論如下. 1>受害者身分 由於 "被害人..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 所以 受害者身分應符合 "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不是嗎?? 2>被告行為 由於 "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 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 所以 被告行為應符合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者" 不是嗎?? 為何檢察官不依刑法第228條起訴被告? 為何法官不依刑法第228條將被告判刑? 另外 依據刑法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 被告若真的符合刑法第228條的不法構成要件 則法官還可對其加重其刑 不是嗎?? 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C0000001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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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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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網友幾各問題 謝謝.
假設被害者同意, 且此案已逾上訴期的話 則檢察官可以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C0010001 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 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 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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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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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陪審團才是關鍵... 有研究証明 只依法官自已自由心証,大多容易輕判 有陪審團的判決,大多會重判,因為陪審團一般比較接近社會大眾的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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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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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好意思. 問題寫錯了 應該是 假設被害者同意, 且此案已逾上訴期的話 則檢察官可以對此案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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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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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符合, 因為"被告"並未負責"受害者"的親屬、監護、教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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