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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dacke-D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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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如果被親的那個人感覺到被侵犯,親臉頻跟親嘴或是腳指頭是一樣的。
還有性騷擾沒有幾秒鐘的問題。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思就是一個老阿伯親未成年少女的臉頰,
跟親一個未成年少女的嘴舌吻五秒鐘,
是完全一樣的情況就對了.
     
      

此文章於 2008-07-11 07:36 AM 被 Cudacke-Dees 編輯.
舊 2008-07-11, 07:31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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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dacke-Dee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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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0
呵呵...

看到一些所謂的推論.推理盡是如此 實在是......

小弟以下簡論之

1. 親吻臉頰與舌吻等同?(你最好回去跟你媽媽.姊姊.妹妹舌吻,然後OK再來發砲,OK?(記得NPNT))

2. 強制猥褻的判定與性騷擾得界定卻有模糊地帶,但它不是法官拿來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與塘塞之詞;法官法條知道的多(考試時背的多),但不代表邏輯觀念不誤

3. 如果環抱加舌吻5秒都還無法定一個加害傷者(同居人)傷害未成年少女的心思與人格發展,那顯然這個法官心態與思考邏輯有些偏差

4. (依據某些"高級人類"推論: 親吻臉頰與舌吻是近似或者雷同)那下次有小姐在更衣室(或者寢室)換衣(裸睡或者穿絲帛)時,剛好一偷窺者(下面的機乖弟弟早硬了)在一旁偷窺,隨即趁其不備將它的機乖弟弟以迅雷不及掩耳強行插(頂)入(可能在洞口,但也有可能龜頭已在洞內),該女子驚痛或發覺並反抗已是3秒之事,在反抗剎那該偷窺者即刻放手,並快速離開現場.....所以依據該案法官的邏輯觀念與判決觀點...應該是"性騷擾"


只能說台灣有部分法官只有私我立場與偏頗的邏輯觀念...簡直一整鍋跟行為偏差高中生差不多
 
舊 2008-07-11, 08:13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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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0
抱歉上面打錯了( )


心思 改成 心智









sorry
舊 2008-07-11, 08:48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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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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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sparc10
..依被害人於合議庭審理中所述:被害人係其母帶往被告(即其母前夫)住處寄宿,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
是以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
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
是故,合議庭據此而認被告自始均未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強制力之舉動...

從新聞稿內容來看 "受害者身分"與"被告行為"應該符合刑法第228條的不法構成要件.
在此分點討論如下.

1>受害者身分
由於 "被害人..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
所以 受害者身分應符合 "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不是嗎??

2>被告行為
由於 "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
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
所以 被告行為應符合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者" 不是嗎??

為何檢察官不依刑法第228條起訴被告?
為何法官不依刑法第228條將被告判刑?

另外 依據刑法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 被告若真的符合刑法第228條的不法構成要件
則法官還可對其加重其刑 不是嗎??

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C0000001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舊 2008-07-11, 01:36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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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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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請教各位網友幾各問題 謝謝.

假設被害者同意, 且此案已逾上訴期的話
則檢察官可以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C0010001

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
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
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此文章於 2008-07-11 01:45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7-11, 01:42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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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Lisa Hsu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

其實陪審團才是關鍵...

有研究証明
只依法官自已自由心証,大多容易輕判
有陪審團的判決,大多會重判,因為陪審團一般比較接近社會大眾的觀點
舊 2008-07-11, 05:14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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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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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sparc10
請教各位網友幾各問題 謝謝.
假設被害者同意, 且此案已逾上訴期的話
則檢察官可以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嗎?..

不好意思. 問題寫錯了 應該是
假設被害者同意, 且此案已逾上訴期的話
則檢察官可以對此案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嗎?
舊 2008-07-11, 07:00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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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sparc10
從新聞稿內容來看 "受害者身分"與"被告行為"應該符合刑法第228條的不法構成要件...

不符合, 因為"被告"並未負責"受害者"的親屬、監護、教養、教育...
舊 2008-09-22, 01:30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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