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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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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又酒駕,無視他人生命安全,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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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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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後一堆狗屁倒灶的馬後炮專家和媒體又出來大放厥詞.
搞不好還有後續的靈異事件呢? 台灣百姓是很健忘的;上次那位開車逆向撞死正在公車亭等車婦女的王八蛋駕駛. 相信很多人都忘了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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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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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酒駕肇事, 違規駕車殺人.... 這只有重賞重罰才能解決問題, 不賞不罰就會製造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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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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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規定的話...大概機車族會銳減吧.... 你看看美國的機車怎麼走,台灣的機車怎麼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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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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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懷恩醫院?怎麼變成長庚?各家報導都不一樣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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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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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上不會! 如同之前有人問其無牌重機車發生車禍~責任歸屬問題一樣! 該護士未依兩段式左轉(道路交通條例)! 歌手則是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公訴)與無照駕駛(道路交通條例)! 但是不是有車速過快或闖紅燈那還得等交通判定! 而酒醉駕駛雖為公冠安全之公訴罪但並非蓄意謀殺~屬於過失致死! 但是無照駕駛本來就不對~又加上酒測值問題~法官應該會判的不輕!!! 其他的則是民事賠償責任! 但.............. 台灣沒啥司法.....到底會怎樣......都是變數 但肯定罰單一定會開好幾張出去(包含該名護士可能有的"未依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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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網路禮儀!!(轉撥MOTO GP時Robin與Max的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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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W
文章: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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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何止酒駕輕 這幾年也沒死刑了 當朝政府注重所謂的人權 跟死刑犯講人權, 所以一直不槍斃(奉公守法的人不需要人權) 然後很多罪都判很輕, 又偶而來個特赦 如果這樣 治安愈來愈差, 大家只會對台灣愈來愈沒信心 愛台灣嘴巴講講, 但是大家內心是很矛盾的(因為土地很好,政府很爛,幹嘛愛,又不是白癡) 這土地是不錯, 可是政府真的是只愛人民的錢, 人民的死活管他去死 當然我也不肯定換另外一個顏色的政黨就會改善 我最討厭聽人家講愛台灣, 可是做出來卻是在擊沈台灣 其實根本不應該講, 而是用行動表示, 少搞政治, 多搞經濟與治安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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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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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如果新聞裡的示意圖根實際狀況相去不遠 那麼這件車禍主因並不是林曉培無照駕駛+酒駕 哪種情況就算是有駕照沒有喝酒的人一樣閃不掉 即使舒馬赫開著法拉利賽車也一樣是撞上去 事實上 現在肇事責任在誰身上還不清楚 自以為正義的各大媒體就用譴責的口氣把責任都往林曉培身上推 林曉培酒駕+無照固然有錯 但事件主因不見得是來自酒駕+無照 媒體的作法個人覺得非常不妥 如果法官認為肇事主因並不是酒駕+無照 酒駕就會變成另一個案子 無照也只是行政罰則 此文章於 2007-06-07 09:44 AM 被 orea20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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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W
文章: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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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鍵應該在車速 如果酒駕又無照, 開車就要放慢 然後又下雨凌晨視線不良, 更要放慢 我猜機車騎士也有可能要切換車道時 看後方汽車還很遠 所以打了方向燈覺得應該可以 可是沒想到後面來車車速過快 一下子就來了把撞了 不過也不排除有些人在騎車或走路過車道時 真的很白目, 有時候感覺就是要人家讓他, 不然給你撞 往往很驚險 後方的來車在維持定速下, 一定會撞上 不得不煞個車配合 何必急於一時呢, 等一下又差幾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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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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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昨天的新聞~其實可以反映出現代台灣人整體素質!
這起死亡車禍導是一個引子! 反觀這一些記者與新聞頻道的"憑空想像"! 以及死者家屬態度實在是.....很不以為然! 如同之前日本白色具塔裡一句台詞:現在的患者在可能的醫療過失~就開始找元兇!!!導致整體醫療系統的間接水準(就是醫生開始不敢醫病!) 我不認同的是過度渲染死者家屬悲傷(悲傷是常理)與歌手的意外過失! 整個新聞搞的像一級謀殺案!!! 對於該死者家屬當然同情~但是說真的~人家因為酒駕而被拘捕在警察局裡.....你叫人家分身來道歉嗎..... 該怎麼罰~法律自有定奪~新聞利用媒體渲染人心間接未審先判....大家不是已經很厭惡了嗎? 這起車禍~雙方一定都有交通過失(該死者是否有按照行車條例打方向燈?) 我曾看過一個交通事件~是一個大學生騎機車撞倒一個抱著小朋友的阿嬤! 當時一堆人圍過去(商家路人)一直罵大學生騎太快~才會導致車禍! 還沒釐清就盃了非戰之罪! 但是大家卻沒看到那老阿嬤可是試圖穿越無交通號誌的雙黃線車道! 後來某個商家還打該學生! 直到交通警察來後~大聲的喊一句:這裡是雙黃線車道~大家是沒看到嘛? 眾人才不敢繼續責罵該學生! 後來交警除了帶回事件兩造外~還帶回該名毆打學生的路人回警局作筆錄! 是是是非~法律都會有定奪~不該存在這種變質的私審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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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網路禮儀!!(轉撥MOTO GP時Robin與Max的談話) 此文章於 2007-06-07 09:59 AM 被 even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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