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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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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持有一千片、一萬片,沒被抓到有意圖散佈<誰會承認自己意圖散佈>的證據 也一定會被法官認定有意圖散佈的犯意. 我敢跟你賭 明天打電話給基本國際說你有一千片盜版但沒有意圖散佈 看法官怎麼判 使用盜版沒被抓之前自我催眠是大部分人的駝鳥心態 真上法院跟檢察官交相詰問就被罵的屁滾尿流 明明沒有散佈或意圖散佈<誰會承認自己意圖散佈> 還是會被法官認定意圖散佈而持有被判刑 別再這樣講下去 律師事務所生意已經越來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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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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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只是有理說不清 還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 我親身經驗這種案件難計其數 著作權案很少律師打的贏 還打電話勒 有機會當庭問檢察官和法官 看他們如何認定意圖散佈 問律師就知道 那還上法院做甚 律師費都超過和解金 別說我無知又自作聰明 這樣會侮辱到罵我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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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光&1區&港版http://dvdonline.com.tw/index.php 此文章於 2006-12-31 06:11 AM 被 nhdv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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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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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有人明白我的說法 一般單純持有是沒事. 但一旦被抓就有很多理由被法官心證認定意圖散佈而持有來判刑 <賣燒錄機的也應該有事...> 著作權法草創時 錄放影機<記得是sony>還真的被告喔 可見權利人的凶悍 還好錄放影機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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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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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法律系又怎樣???只是讓你看得懂法律條文如何咬文嚼字而已,跟實際的看法與認知還差遠了,也不過是個助理講得還跟真的一樣......謙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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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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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你是常常遭到代理商荼毒的店家,也知道你因此面對過多起訴訟。 但是打過訴訟,上過法庭,並不代表就真的懂法律了。 有的時候,也請你多聽一聽一些唸法律的人說法,多少會有助益。 否則的話,因為不知或誤解法律,結果在訴訟過程中碰壁,然後再去怪罪檢審,於事無補,同時也冤枉了無辜的司法人員。 ========================================== 【裁判字號】 94,易,564 【裁判日期】 95042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鵬 事 實 一、陳震鵬係址設○○市○○街一百八十巷六號一樓「豪麒電器 有限公司」(下稱豪麒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歌曲,分別係「雅鸝有聲出版社」(下稱雅鸝出版社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享有詞曲 著作權利之音樂著作,未經上述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竟未經「雅鸝出版社 」及「豪記公司」之授權,於民國九十三年三、四月間某日 ,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燒錄有如附表一、二所 示,分屬上述兩家公司享有詞曲著作權之歌曲,且於播放後 會呈現歌曲旋律及顯現歌詞之盜版重製光碟一片後,即基於 散布之意圖而持有之,陳震鵬復搭配可播放上開光碟之「米 笛」牌點歌機一台、點歌本二本,一同包裝後放置在上址「 豪麒公司」倉庫內,準備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因而侵害「 雅鸝出版社」及「豪記公司」之著作權。嗣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 ,並扣得陳震鵬所有之「米笛」牌點歌機一台、黃色之盜版 光碟一片(另一片印有風景圖樣者,經勘驗結果無法讀取, 上述兩家公司代理人亦稱該片未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不在 起訴範圍內)及點歌本二本。 此文章於 2006-12-31 05:56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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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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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不知道有多少律師、法官、檢察官都是從助理幹起 小弟的確無能,尚在深造中還不夠資格考執照 我一向好言好回、惡言惡回 比起先把人當小朋友回火星之類的 我覺得我謙虛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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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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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nhdvd兄 你很有經驗也很熱心回答問題,可惜你好像一直堅持錯誤的講法,這會讓網友誤解。 你最後也同意單純持有並不違法了嘛,至於法官要怎麼認定散佈的證據, 這完全是兩回事,我就說了至少我還沒看過很離譜的判例。 僅此,感謝你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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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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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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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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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從來不會懷疑法律人對法律條文的解釋 但是檢察官及法官常帶來驚嚇的解釋 感謝您讓我分清緩起訴和認罪協商 而我同意單純持有並不違法 是在持有者沒遭受刑訟相縄之時 因為要等法官怎麼認定散佈或意圖散佈的證據 難有活口 已經有人證及物證 雖然無犯行<散佈> 但要認定犯意<意圖散佈> 我看不出有甚麼困難 我發表的都是我多次被刑訴出庭的經驗<不喜勿怪> 再加上公會會員數十件官司的經驗 才知道連請律師的也都會被判刑<連正版.出租版都被判刑> 後來有參與立法院修法推動真品除罪化 及多次參加智財局許多修法研討會會議 長期累積下來的 有罪判決書都是法官精心寫的.決不離譜 無罪就罪證不足簡單多了 判決書其實無法反映案件的真實性更難窺全貌 而可以統計出來的是盜版被判無罪的幾乎沒有 我研究案件都是從搜索開始去看全部文件 看了不下數十份. 從搜索程序合法性及盜版認定都多次和警政署陳情 才有盜版或正版取締流程表的區別不同 才能幾次在第一時間就阻止不當搜索<正版> 如果我一直堅持錯誤的講法,會讓網友誤解。 我想真上了法院的網友.會寬容我錯誤的堅持. 回去看看3.4年前出租店被狂抓時本論壇的討論文 在本站就有許多人認為個人不成罪.不會被抓 而掀起論戰 現在已證實我當初當面向智財局局長抗議 著作權權法將是以刑逼民全民入罪的惡法 果然出租店倒光了 一堆人不斷被抓 長久以來買盜版無罪的法律解釋 已經害死一堆人 更不要說知道何謂散佈 散怖與意圖散怖差在哪 更何況著作權法動轍得罪 還有一堆罪責可判刑 所以此時我想大家希望知道的是 當盜版被抓時要如何主張是合法持有 讓法官以無散佈及意圖散佈而公開展示或持有來判無罪 <以我所知一樣的有兩片.數量多.有拍賣.下載.燒錄經驗.就算沒散佈.也難逃意圖散佈.或其它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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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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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應該還是不懂我的說法 因為本案就是我說的法官心證判決"意圖散怖"之持有者判刑的 意圖散佈之犯意認定完全不用証據.法官認定就判刑 本案被抓有人證及物證<光碟機*1及光碟片*1> 沒有買賣<散佈> 也沒有公開展示 還是客戶劉雅光拿來的舊機放在倉庫待修 警訊被告被抓時也是和一堆舊機器堆在一起 但判刑理由二 只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就引用來心證判決其只有一片卻意圖散佈而持有來判刑 理由三 光碟機竟然認定不構成"意圖散佈"而持有而無罪 事實上這種點唱光碟機須和光碟片同時使用.才能完成犯罪 一般只是光碟機是無法運作的 侵權歌曲都是灌在光碟機中 光碟只是起動及重覆播放背景 從前都是展售同時被抓後以光碟機內侵權歌曲判刑 本案被告從頭到尾否認散怖也沒陳列 法官也認同 卻轉而在光碟片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 這就是我說的法律上的"意圖""明知"是給法官用的 不是你否認有"意圖"說不知就可以避開 ========================================================== 判決文 理由 二、核被告陳震鵬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兩個著作權人之著作 財產權,應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 前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其因 貪圖小利,致犯本罪,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受有相 當之損失,且其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 佳;惟參酌其所持有之盜版光碟數量僅只一片,數量甚少, 且未上架陳列亦未及售出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較為輕微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扣案燒錄有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之黃色盜版光碟一片, 以及被告所有搭配上開光碟備供販賣之「米笛」牌點歌機一 台、點歌本二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 ......................................... 足見本案查獲之地點係屬堆貨之倉庫,被告並 無在架上公開陳列扣案光碟<應該是光碟機才對>,以供不特定顧客入內選購之行 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之行為,並使本院達到確信,故依前述法條意旨, 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如果成立犯罪 ,與前述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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