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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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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就這件事情來說 , 因為現場還有警方在維持秩序 , 所以是沒有生命之虞 , 故當時車主強行衝撞的話 , 是會非常不利的 ... 但是樓主的財務上確受到侵害 , 所以可以依循法律規定 , 向侵權者提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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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竹南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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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條文是很龜毛的 先前你舉的例子是用"傷人疑慮" 也就是對方還沒動手(著手點) 自己要什麼時機還手才算成立正當防衛? 這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當然已經對"物"動手,可以防衛自己的財產這是沒問題 可是用車撞人(殺人?傷人?)成立正當防衛的的機會幾乎是零 就算成立也是"防衛過當" 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是自己"引起"的事件(如互歐)(如樓主,先按剌叭,對方回應XXX,再比中指) 根本不成立正當防衛 法律條文真的不是如我們所看所想的一樣 其成立與否都有很嚴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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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6/12終於有500M可以用了 被封印多年的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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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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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分輕重 !! 簡單的判斷方式是 : 如果你為了避免財產受到損壞 , 而傷害他人身體或生命的話 , 這是法律所不能認同的 . 除非你有 "生命" 上的危險 , 否則是不能以傷害他人做為應對之道的 . 而這生命上的危險 , 最好能提出非常有力的證據 , 否則多多少少都 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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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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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真的要被砍劈了
才能衝走 不過如果是拿槍指向人??? 用力撞下去就應該OK了吧 難道真的要等他開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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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竹南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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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人類性格問題 人充其量都是非理性(所以才需要道德、法律等來規範) 每個人都不喜歡"被按剌叭" 加上陷入遊行群眾中(超級不理性團),此行為一定會引更多人反感 再加上樓主又凸回去(這才是最大問題) 這模式不就剛好符合"被害人促發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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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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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無法舉證 , 當時真的沒有其他閃避的方式 , 唯有衝撞一途 才能解決的話 , 還是會吃上官司 . 發生事情 , 法律只規定可以由法律途徑解決 , 任何私下暴力 的方式都是不被允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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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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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回應請務必小心,
不少帳號已經跟樓主還有他的Passat一起殺肉去了. ![]() ![]() 剛剛有位站友講的很棒, "猛虎難敵猴群!" 遇到這種狀況, 建議大家關起車窗, 聽音樂慢慢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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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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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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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還是比較懷念以前可以扔汽油彈的時代......那時候的民眾理性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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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竹南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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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 先前看的例子,就是舉這個例子來當正當防衛還手的"時機點" 1.對方摸槍時 2.對方拔槍時 3.對方手舉起時 4.對方瞄準時 5.對方開槍時 什麼時候我們反抗才算正當防衛 一般人應該都是選1吧 要防衛當然是越早越好,我也是這樣想 可惜法律會說,我們過早反應了 正當防衛時機點 對方在"著手"前的時間點內 也就是這個例子,看起來應該落在3 唉....................... 法律真的是在保護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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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辦公室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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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已有網兄提到當時現場有警察在維持治安,如果上法庭警察一定會 向法官說現場並無"迫切的人身危險"(否則警方面子豈掛不住);所以如果樓 主以安全理由而衝撞人群的話,我想法官應該會採信警方的證詞. 當然如果是荒郊野外有人持刀,槍強劫,為保障自身安全迫而開車撞人 那也是不得已.不過上法院打官司也不見得一定贏,攪不好壞人找一個人來 作證自己是良民,無端在路邊散步被車撞. 我們對法律的解讀可能都太理想化,要打一次官司才能真正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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