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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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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能藉由司法的澄清, 來檢驗國內對於 "****" 的泛道德化思考, 也是好事一樁~ ![]() 照理說, 隨著社會越來越富裕, 對於 "****" 應該有更為寬大的胸襟來面對, 除非是被強制性脅迫, 對於自主性的****, 應該用比較寬容的態度來處理, 可能比較恰當!! 這次的溜鳥事件, 以及何教授的人獸交圖片, 都顯示國內的泛道德化實在有夠嚴重, 是哪些人可以有權利來禁止其他民眾憲法保障的權利, 包括自己身體的使用權!! 只因為自己主觀認為不妥~ 就以電影中的**** or DVD 的 A 片, 為何不讓成年人合法欣賞, 管制未成年接觸是良法美意, 但那些泛道德論者真的鞭策執政者做得很 Perfect 了嗎!? 該做得沒做好, 不該管的卻管的莫名其妙, 實在令人氣憤~ 就以裸奔事件來說, 除罪化應該是比較進步的做法, 而民眾應該逐漸學習放輕鬆的態度來看待, 否則, 出國遇到尷尬的情況, 反而用大驚小怪的態度來面對, 只會讓別人看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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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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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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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得也是,弄得每次網購都像賭博,緊張兮兮的,就怕被別人收去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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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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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要從兩方面來思考,若是從道德上來思考的話
我也覺得不嚴重,學校與家長不必大驚小怪 若是從法律上思考的話,很遺憾 "****" 還是可以有法可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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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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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 經由司法的辯論, 將給予法律適合與否的討論空間, 甚至利用民意的來修法~ 許多落後時代太多的不合宜法律, 已經到了需要檢討的時候了, 看看日本的尺度逐年地進步, 有敗 R2 日版 DVD 的人, 應該可以明顯感受到; 甚至, 對岸大陸觀念進步的速度, 也是有目共賭的, 只有我們還在畫地自限, 實在有夠悲哀~ 老話一句, "日本能, 我們為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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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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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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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維護校譽?長庚遛鳥俠 留校察看
引用: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趕快抓出那些人吧! 人家吃麵他們喊熱 還照相留念外加散播在網路上,真是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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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
文章: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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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公司我還不屑去勒,只懂得以自己立場看待一切事物,你懂什麼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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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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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第一個台塑你可能進不去了 據我朋友跟他們主管私下討論............... 。對了我想請問大家,如果遛鳥俠是你兒子,而你兒子在大庭廣眾,大象..大象...你們感受是如何呢?如果你的親朋好友對你比你兒子真(﹀︿﹀)_╭∩╮"屌"不知你又是何種感受呢? 我無意挑起紛爭,只是就目前大家討論疏失最重要的一部份,就是你的家人是怎麼想,他們如何面對親朋好友的看待。路過.... <(‵︿′)Y 請繼續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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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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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慶幸我們家沒有阿斗 兒子 好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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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思念人之屋
文章: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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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是青春年少瘋一下, 有那麼嚴重嗎???......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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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不斷的改變 我的心思卻離不開從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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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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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我覺得大大舉的例子有點爛..... 該學生受到懲罰後有在任何地方抗議、找民代關說嗎? 要不是媒體爆料我們可能都還不知道吧 ,而且有人有看到該學生在任何媒體為自己辯護嗎? 現在都是些跟該事件完全不相干的人在為他報不平(說難聽點是「多管閒事」) 而且大多數人不滿的地方不是「他為何而會受懲罰」而是學校的立場從 無傷大雅>>>1支大過(第1次懲戒會)>>>2大過2小過 留校察看 (第1次懲戒會決議被校長駁回後的第2次懲戒會)這麼多次得改變 以及有必要如此「輕罪重判」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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