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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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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9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證實是盜刷?那只怕是你的片面之詞吧?
如果真的是盜刷,他們會說『打官司你們是打不過我們的』
這種話嗎?這是恐嚇吧?

銀行自然是自認自已不理虧,所以才會這樣說。
人家恐嚇你,你們不去跟對方對抗,卻來這裡自怨自艾。
這又要怪誰呢?


都有錄影帶可以證明了,還會是片面之詞嗎?
用點腦帶想一想好不好。

銀行自然是自認自已不理虧,所以才會這樣說。
這不就是你們所說的不道德嗎?你為什麼不去跟它說?
還在怪受害者自怨自艾,果然只會幫銀行說話。

銀行要是遇到你這種受害者就好,什麼都不用講就可以解決了。
因為你們非常替它們著想,都已經幫它想好一個對它有利的方式來解決。
真是好客戶啊!
     
      
舊 2004-06-25, 12:50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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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e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OHGODGOD
真奇怪....一台為什麼不可能不到2萬??
公司不能降價促銷嗎?用100台來打知明度不行嗎?
一元的筆記型電腦~很多促銷都有阿~難不成說1元不可能太便宜了一定要5萬的~我不買你促銷的
搞的跟刮刮樂一樣~只要便宜都不對~一定要買正常價的~廠商都不能降價
呵呵~那以後你都不要買降價促銷的東西吧~

廠商都說打錯了,還要硬坳呀?
再說我也沒有說你不能貪小便宜呀?
你看到異於常理便宜產品,當然可以買,我有說都不能買嗎?
前面我所指的不道德,是指廠商出來道歉,就不需要再啅啅逼人
還要我再重覆一次嗎?


引用:

另外它訂了~廠商不認帳那為什麼不能鬧~???
就是要鬧到它倒它賠死~這樣下一家廠商才不會打錯價錢
每一家廠商打錯價錢就不認帳~說阿~不好意思啦~我們工讀生少打一個0
那消費者遲早被搞成變刮刮樂症候群~降價促銷的東西都不敢買
只有廠商建立校對在校對的制度才是治本~
跑來怪消費者貪~搞清楚在想啥~

賠死的未必是廠商,有可能是工讀生呀。
當然如果你安心的話,也行啦

引用:

酒後駕車你要怪釀酒的嗎?

什麼說詞呀?你不正在做這樣的事嗎?
廠商打錯怪廠商

引用:
那如果廠商賣貴了多打一個0..........消費者想取消退貨? 廠商會說 ok嗎? 10家廠商
有9家會刁難你~不可不認識廠商會退你錢

那請問你有收到貨嗎?
誰說不會?不是有消費者7天退貨制嗎?
 
舊 2004-06-25, 12:52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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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ge
[B]都有錄影帶可以證明了,還會是片面之詞嗎?
用點腦帶想一想好不好。

[size=10]銀行自然是自認自已不理虧,所以才會這樣說。
這不就是你們所說的不道德嗎?你為什麼不去跟它說?
還在怪受害者自怨自艾,果然只會幫銀行說話。

銀行要是遇到你這種受害者就好,什麼都不用講就可以解決了。
因為你們非常替它們著想,都已經幫它想好一個對它有利的方式來解決。
真是好客戶啊!

拜托幫幫忙,我說的是你現在跟我說的片面之詞呀

你自已也說了,法律上站的住腳,但是不道德,奇怪了?若是真的是證明盜版,他們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了,那更談不上道不道徠了,你們不去告他,那是你自已放棄自已的權利呀。

若是銀行遇到我這種人,他就要倒大霉了,他敢跟我說我是告不過銀行的,我就偏要做給他看。

此文章於 2004-06-25 01:15 PM 被 kog781 編輯.
舊 2004-06-25, 12:53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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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迪彗貴~~
問題就在這裡...確定對方搞錯的同時,也就是消費者最不爽的時候....
我說過了,是聯邦處置失當,引誘出消費者的殺機....

一開始如何處理你知道嗎??送一張一萬的電漿折價卷,還有庫存禮品三選一,
你認為聯邦有補償的意願嗎??

那就別怪消費者“甲告告”.....

殺機...殺機...
真是說的好,這不正就是打落水狗嗎?

誰規定,送一張一萬的電漿折價卷,還有庫存禮品三選一,這不算補償?
別忘了他若真要賴賬,你還是一點損失也沒有呀。

廠商賴賬,損失的是信譽,消費者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舊 2004-06-25, 01:00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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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OLDHAN
這件事的重點是:

如果是你買完東西後跟他說你看錯價個了要退貨,你認為他會退你錢嗎。

我記得以前我去某間店買東西,忘了買什麼了

找錢時把五百元當一百元找給我,當時看了心頭竊喜,不動聲色,但可惜人還沒走開

店員立刻發現了,馬上跟我倒歉說找錯了,並請我把錢拿去還他。

我心頭雖然些失望,但還是立刻去還他了。我雖然不是聖人,但至少還不會沒品到,去跟人家硬要爭到這五百元。
舊 2004-06-25, 01:11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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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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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殺機...殺機...
真是說的好,這不正就是打落水狗嗎?

誰規定,送一張一萬的電漿折價卷,還有庫存禮品三選一,這不算補償?
...

民法第348條第1項(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6-25, 01:13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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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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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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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證實是盜刷?那只怕是你的片面之詞吧?
如果真的是盜刷,他們會說『打官司你們是打不過我們的』
這種話嗎?這是恐嚇吧?

銀行自然是自認自已不理虧,所以才會這樣說。
人家恐嚇你,你們不去跟對方對抗,卻來這裡自怨自艾。
這又要怪誰呢?


不是沒與跟對方對抗
有向消費者基金會求助
然後也寄了存證信函去說明事情的始末, 叫他們不要電話騷擾嚇唬老人家(對方不理)
這件事也上法院所謂協調
消費者基金會的處理在這件事很中立
畢竟他們沒必要與大銀行為了這種很難弄清楚的事去鬥
而法院 對方(銀行法務部)像走自家客廳一般熟透了
在拒繳的一個多月裡
每天對方電話"問候兼提醒會觸法什麼的"疲勞轟炸個沒完
我們年輕一輩自然是力爭到底
但是岳父他們總是怕小孩會有危險阿(財務公司), 會留下汙點阿(法律方面)...
最後瞞著我們找親戚借錢去繳了

雖然氣到不行
但是銀行不會再把錢吐出來的

這樣解釋您滿意麼
不要以為什麼事都那樣單純
不然就不會有壞人了
__________________
潛水中, 閑散的bob58
舊 2004-06-25, 01:14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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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58離線中  
fg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9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我記得以前我去某間店買東西,忘了買什麼了

找錢時把五百元當一百元找給我,當時看了心頭竊喜,不動聲色,但可惜人還沒走開

店員立刻發現了,馬上跟我倒歉說找錯了,並請我把錢拿去還他。

我心頭雖然些失望,但還是立刻去還他了。我雖然不是聖人,但至少還不會沒品到,去跟人家硬要爭到這五百元。


如果是別人多找我錢,我不用等他說就會直接還他,不需要等到店員跟我要。
看來我比你還要有道德
舊 2004-06-25, 01:19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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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5
bob兄
財大勢大
精通法律
政商關係良好
黑白兩道通吃
這樣的對手若沒有社會輿論的關心與支持
還是儘量少惹為妙
生命可貴啊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04-06-25, 01:21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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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離線中  
sophistai
Basic Member
 
sophist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我記得以前我去某間店買東西,忘了買什麼了

找錢時把五百元當一百元找給我,當時看了心頭竊喜,不動聲色,但可惜人還沒走開

店員立刻發現了,馬上跟我倒歉說找錯了,並請我把錢拿去還他。

我心頭雖然些失望,但還是立刻去還他了。我雖然不是聖人,但至少還不會沒品到,去跟人家硬要爭到這五百元。

民法第88條第1項(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從交易的過程中可得而知道出賣人應該找回一百元,
因此當店員撤銷交付五百元鈔票並轉所有權給您的法律行為時,
出賣人仍然擁有那一張五百元鈔票的所有權,
而您是無權占有,出賣人有權利要求您反還您手上那一張五百元鈔票,
您只能要求對方應當找回給您正確金額的錢幣鈔票,
於對方沒有作出相對的行為時拒絕反還那一張五百元鈔票,
但不因此取得那一張五百元鈔票的所有權.
這跟電漿電視事件有不一樣的法律基礎,
不要混為一談.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6-25, 01:22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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