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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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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路肩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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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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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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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從bmw車內的影片來看 在汽車從重機左側加速超車成功 到碰撞時,經過約3秒 3秒後重機變成在汽車左側 代表什麼?重機從右方繞過來左方了 打算夾縫超車 一直纏著不放,你在玩命啊 肉包鐵硬要纏著人家玩, 視交通法規於無物 被玩殘了,才想到交通規則 只要不能證明汽車故意傷害, 石膏打一打 去跟保險公司講吧 此文章於 2023-03-19 10:11 PM 被 阿魯米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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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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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汽車駕駛逼車、危險超車開始,就是在玩命,玩別人的命。 當然重機騎士也是在玩自己的命,非常不可取,有任何不爽檢舉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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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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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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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是說沒有肇逃的問題
因為駕駛有報案跟直接去派出所 警察在新聞上說沒有肇逃的問題 至於傷害問題 從汽車駕駛的影片看,有辦法可以確認汽車有故意的行為嗎? 路肩在影片中的情況下是可以行駛的路段嗎? 如果路肩不能走,那汽車駕駛有甚麼錯誤? 不是就後車超車不當造成的 覺得上法院,敗訴的機率高 這次肉包鐵跟鐵包肉的戰鬥 這次是鐵包肉的勝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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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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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那麼多段影片 汽車的任何動作,個人都感覺是重機先挑起的....... 要說玩別人的命 講難聽點....你的命不珍惜,送上來讓我玩,不玩好像對不起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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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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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不懂法條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而且警察沒有最後的裁決權,肇事者依法要留在現 場處理,沒有特殊原因擅自離開現場,就是肇事逃逸,法律明文規定就是如此。 另外是不是故意犯,不是當事者說了算,雙方有追逐、超車跟危險駕駛行為,最後汽車 向左撞到路肩的機車,不管汽車駕駛講再多藉口,應該都很難取信法官。 這邊有兩車追逐最後導致傷亡的判例,肇事者也說不是故意要害死他,但法官最終還是 判故意使人致死,雖然情境不同,但多少可以參考。 文章在右邊展開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885/p...86424216085639/ 節錄內容: [又刑法第185條第2項是就行為人故意犯第1項行為產生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後,之加重結果犯立法,所以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或重傷罪者,行為人需先有客觀上足以導致其他用路人車往來之具體危險之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並決意為之] 簡單說就是雙方都是危險駕駛行為,而在過程中有人傷亡,就是故意犯,管你本來有沒 有打算撞人,你們在路上逼車、追逐、危險超車,都是故意犯,因為明知道這種行為很 危險,卻還是故意為之,最後導致人員傷亡。 那些講甚麼被嚇到手滑,還是不小心偏過去,法官採信的機率很低,除非前面都沒有危 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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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此文章於 2023-03-19 10:51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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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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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大差異應該是機車騎士獲得了終身不敢騎車上路成就 還有拉全台重機騎士再度臭掉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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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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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我並不特別討厭重機
但騎重型機車為何特別愛把 [消音器] 移除? 騎重機的人士都很喜歡[引擎音浪的爽] 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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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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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柏楊的雜文有談道,那時的腳踏車沒裝夜燈都會被開單了(不知是否晚上才開)。
現在的重機連後照鏡都可以不裝,膽子真肥。 重機老是被人唸,不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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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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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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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早兩人衝突的起因是汽車變換車道時太貼近機車,引起機車騎士不滿。 目前沒有更早前的影片,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衝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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