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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惡蟲
再舉個古早電腦笑話的例子:
如果有個人大罵買到的電腦是臺爛貨,因為他的咖啡杯一放上去,杯架就斷掉,導致他的咖啡杯掉落破掉,咖啡灑了一地,還燙到腳。
你是會選擇強化材料到能支撐住咖啡杯的重量,還是跟他解釋那是光碟機托盤,不是杯架?


首先你要先看物品的品項功能
今天你若是買一台能舉咖啡杯的電子裝置
他無法承受正常杯子+水的重量而摔壞並傷到你 那的確是產品的問題

但今天是光碟機
他沒有寫可以放咖啡杯
所以光碟機廠商不會有事情

回過頭來講
多數人不是法律人 為何要熟讀法律條文
若每個人評論法院判決都需要熟讀法律條文
那我看大家上法院也不需要請律師

術業有專攻
法律就是被一群知法玩法的法律人帶到這個風向
只會玩文字的模擬兩可
你當法官
完全不務實的考慮到你的判決結果
只想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條
幫嫌犯脫罪 後果法官完全不想管
這叫做有責任的法律人
我看叫垃圾還差不多

     
      
舊 2020-08-21, 05:15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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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舊 2020-08-21, 05:19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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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4
實務上預見可能性放得很寬
幾乎只要是正常人能想像得到的都算有預見可能性

酒駕能不能想像有高肇事的可能?
吸毒能不能預見有致幻、高暴力傾向、有攻擊性行為?

新聞稿說沒有動機(假設為真)
那頂多只能說明沒有故意
其他的就...
舊 2020-08-21, 05:20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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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dkjfso
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請問一下?

法官或是精神科醫師

如何判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毒都退去了 除了犯案當事人

誰會知道犯案當時是在有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舊 2020-08-21, 05:25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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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BALA
請問一下?

法官或是精神科醫師

如何判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毒都退去了 除了犯案當事人

誰會知道犯案當時是在有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舊 2020-08-21, 05:29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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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BALA
首先你要先看物品的品項功能
今天你若是買一台能舉咖啡杯的電子裝置
他無法承受正常杯子+水的重量而摔壞並傷到你 那的確是產品的問題

但今天是光碟機
他沒有寫可以放咖啡杯
所以光碟機廠商不會有事情

回過頭來講
多數人不是法律人 為何要熟讀法律條文
若每個人評論法院判決都需要熟讀法律條文
那我看大家上法院也不需要請律師

術業有專攻
法律就是被一群知法玩法的法律人帶到這個風向
只會玩文字的模擬兩可
你當法官
完全不務實的考慮到你的判決結果
只想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條
幫嫌犯脫罪 後果法官完全不想管
這叫做有責任的法律人
我看叫垃圾還差不多



對,所以弄對問題很重要。

今天這個討論串,到我回復的#69之前,有誰真正弄清楚問題在哪裡的??
如果自己沒有搞清楚問題在哪裡,又如何判斷??
如何能夠逕自下結論,認為法官就是恐龍???

就像沒有弄清楚那是光碟機還是咖啡機之前,就直接罵設計者是白痴一樣。
舊 2020-08-21, 05:31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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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BALA
因為看不慣啊

今天只要討論起爭議 他就叫你去看法條

簡單來說好了 如果惡蟲的阿嬤對這次的判決有意見

然後阿嬤請惡蟲對他解釋為何法官這麼判時

他會直接回他阿嬤說 你自己是不會去看法條喔

對啦 我們不是他阿嬤

但是這些讀法律的人

若你真心想幫法官說情

你也解釋一些網友聽得懂的論點 最後拋出一個法官自由心證的大絕

這又讓大家崩潰 若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有無罪認定

是僅憑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官有無想過 假若現在被告交保

出去在不受控的情況又殺了人 那這帳算誰的

新聞已經播了 現在檢察官只好用另外一件案子把他收押

我們的法官可以認真點嗎??

可以站在民眾角度想想嗎

就只因為你一個人的自由心證 就可以讓民眾跟檢警人仰馬翻

這不是法律人的傲慢 甚麼才叫傲慢



沒看到這篇。

我什麼時候講到自由心證了??

沒記錯的話,這篇裡面,我完全沒有提到自由心證喔。
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東西???
舊 2020-08-21, 05:33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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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dkjfso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舊 2020-08-21, 05:33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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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惡蟲
沒看到這篇。

我什麼時候講到自由心證了??

沒記錯的話,這篇裡面,我完全沒有提到自由心證喔。
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東西???


那我可能看錯其他網友回的

那我想請問你

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是二審法官的自由認定嗎?

他要選哪一條都可以嗎?

舊 2020-08-21, 05:35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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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BALA
你若活得夠久這句話

本身就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這就是標準的屁話



記得站長似乎有開示過,我們在這邊爭論的再怎麼慷慨激昂,對現實世界也難有一丁半點的影響。廣義而言,大家都在屁話。

附帶一提:您活的夠不夠久要問您自個兒的健康管理啦……說不定金銀婆婆就會告訴你世上沒有新鮮事,她們全都看過啦。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20-08-21 05:39 PM 被 Crazynut 編輯.
舊 2020-08-21, 05:36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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