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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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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你要先看物品的品項功能 今天你若是買一台能舉咖啡杯的電子裝置 他無法承受正常杯子+水的重量而摔壞並傷到你 那的確是產品的問題 但今天是光碟機 他沒有寫可以放咖啡杯 所以光碟機廠商不會有事情 回過頭來講 多數人不是法律人 為何要熟讀法律條文 若每個人評論法院判決都需要熟讀法律條文 那我看大家上法院也不需要請律師 術業有專攻 法律就是被一群知法玩法的法律人帶到這個風向 只會玩文字的模擬兩可 你當法官 完全不務實的考慮到你的判決結果 只想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條 幫嫌犯脫罪 後果法官完全不想管 這叫做有責任的法律人 我看叫垃圾還差不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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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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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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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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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預見可能性放得很寬
幾乎只要是正常人能想像得到的都算有預見可能性 酒駕能不能想像有高肇事的可能? 吸毒能不能預見有致幻、高暴力傾向、有攻擊性行為? 新聞稿說沒有動機(假設為真) 那頂多只能說明沒有故意 其他的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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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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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一下? 法官或是精神科醫師 如何判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毒都退去了 除了犯案當事人 誰會知道犯案當時是在有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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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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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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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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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所以弄對問題很重要。 今天這個討論串,到我回復的#69之前,有誰真正弄清楚問題在哪裡的?? 如果自己沒有搞清楚問題在哪裡,又如何判斷?? 如何能夠逕自下結論,認為法官就是恐龍??? 就像沒有弄清楚那是光碟機還是咖啡機之前,就直接罵設計者是白痴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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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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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看到這篇。 我什麼時候講到自由心證了?? 沒記錯的話,這篇裡面,我完全沒有提到自由心證喔。 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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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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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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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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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我可能看錯其他網友回的 那我想請問你 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是二審法官的自由認定嗎? 他要選哪一條都可以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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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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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得站長似乎有開示過,我們在這邊爭論的再怎麼慷慨激昂,對現實世界也難有一丁半點的影響。廣義而言,大家都在屁話。 附帶一提:您活的夠不夠久要問您自個兒的健康管理啦……說不定金銀婆婆就會告訴你世上沒有新鮮事,她們全都看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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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20-08-21 05:39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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