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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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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有點誤會 問罪的關鍵不在於“做”這個動作有多危險 而在於他“不放棄”這個動作 另外如果是惡意 直接判故意殺人或傷害致死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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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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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人如何有專業去判斷壓制時何時應放棄? 一般人可能連血絞的基本知識都不知道,血絞只要動作成功2~5秒就暈眩,10秒左右就暈迷 昏迷後繼續技法動作會導致心跳/血壓降低,這時即使放開技法還是有可能造成大腦不可逆損傷 在摔角練習的時候,可能連拍手臂示意放棄都來不及就昏迷了,所以才要第三者協助 而一般人在危急的時候,如何知道何時應放棄? 在求學過程中有學習過嗎? 是社會的一般常識嗎? 如果都不是,為何以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待當事人 此文章於 2016-09-08 11:33 AM 被 gd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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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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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基本 殺人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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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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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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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裡不同?照一堆人的邏輯,入侵就是殺,怎麼知道對方會不會帶武器?殺掉他也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進來偷,就不會被殺了,所以屋主應該無罪;開槍控制剛好不打死,也很難,所以屋主殺人合理。 還有就光只是「等待小偷」這個行為差異,就可以從無罪變刑期70年?你真的覺的如果今天屋主不是等待,而是巧遇,就可以無罪? 還有這個之前在其他串就討論過了,美國保壘原則各州都有不同的限制。不是一堆鄉民說的那種「只要入侵就可以隨便殺掉」,確實很多美國人也都有這種誤解(我貼的案例就是),殺人後被判刑才後悔莫及。 你找個屋主殺死沒有武器及攻擊的入侵者,然後被判無罪的來看看。不要拿日本人那個案例,那個被講到爛了,而且被認為有種族歧視,事實上屋主還是有被罰65萬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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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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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才用一案件一概而論,而且還用一個被認為很有爭議性的案例。這種殺入侵者被判刑的案件多的是。 我不想一直重複同樣的話,自己去google多了解保壘原則,不然下面連結裡有專人解釋的很清楚。我可以先劃重點,「保壘原則的意義是可以持槍防衛,而不是可以持槍隨意殺入侵者」。 http://www.calguns.net/calgunforum/...ad.php?t=449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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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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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黃色這一點其實判決文後面有補充說明, 以屋主的施力程度已經造成頸部肌肉內出血的程度而言, 死者即便健康良好也會死亡, 所以才是過當. 有上述的判決說明, 要說責任只有5%我覺得是不太可能, 50%是差不多 (一方佔入侵責任, 一方佔過當致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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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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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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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制服和殺人是兩回事。 我前面就說了,根據網路上的鬥毆影片,很多人被尻一拳就倒了,屋主都有辦法壓制對方了,會沒辦法在他臉上尻幾拳嗎?不要跟我說勒死對方,比在對方臉上尻幾拳還簡單。 還有制服也不代表可以把對方打到無行為能力再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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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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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你可以參考判決書的逐字稿,警察到的時候還有呼吸 (五)再觀之證人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拍攝之相片( 詳見偵卷第37頁),當時被害人仰躺於淋浴間地板,被告則 蹲跨被害人左側,以左手壓制被害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 住被害人衣領,被害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 被告或踢踹之動作;另據本院勘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案發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結果:「(檔案顯示播放倒數時間 00:18:21至00:15:27)( 蘇警員進入被告家淋浴間)被告: 快一點,有沒有手銬?( 蘇警員進入淋浴間並伸手取腰間手 銬將張俊卿銬上)被告:你先把他拷起來,我再把他鬆手, 他要被勒死了。蘇警:叫119 。被告:A 仔,我都鬆手。( 張俊卿臉載口罩,臉上膚色較手部肢體膚色黑暗,身體呈現 癱軟狀態,倒臥在淋浴間)鐘警:兩號、兩號、兩洞三呼叫 ,2 段315 巷28弄14之4 號石牌路需要救護車、需要救護車 。…。蘇警:你要去上廁所?被告:對啊!妻子:因為我剛 回來,連包包都還沒放下來。被告: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 可能快勒斃了!(16:11)蘇警:有叫救護車嗎?鐘警:有啊 !被告:這是慣犯嗎?蘇警:等一下查,就知啊!(台語) 鐘警:學長,我鐘士凱,剛有說救護車,有聽到?( 有)好 ,謝謝!被告: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15:36) 蘇 警:他還有在呼吸啊! 他還有在呼吸啊!(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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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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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MMA的世界如能用絞殺或腕十字固解決,絕對不會用拳頭,拳頭K人要制伏對方難多 況且沒練習過的人知道拳頭要K哪裡才會暈倒嗎? 即使知道要打哪兒,沒練過在搏鬥時K的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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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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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運動就算有萬分之一的風險,也需要特別協助。 臥推也必須有人在旁協助,難到臥推也是有很高的致死風險? 還有爭論勒昏一個人好不好控制,並不是可以「殺人無罪」的理由。你要制服一個人,但對方沒有攻擊、也沒有武器,你不能光憑猜想就去把他殺掉。 你要勒昏,卻把人勒死了,承擔過失責任有什麼不對?而且這個案例,在美國搞不好直接以蓄意殺人起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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