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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告訴自己的孩子「感覺對了就上吧」......


只針對這句話,產生ㄧ些聯想,
有的時候會覺得很多人事物好像都被某些團體或個人刻意操作成
只能二選一,明明現實中還有第三種選項可以選啊?
例如可以教導自己的小孩,自己先要把對方做某種程度的"身家調查"(包含心理、生理、
生活背景等等)的功課,才能上,否則不安全,會有危險。
功課做不足,導致出包(包含心理的/身理的/被報料而導致社會觀感的),
那自己就要檢討。並且要教育,不要有賭一把的念頭。
但以上這些都應屬於人文教育/家庭教育該做的範疇,若無限上綱成用律法來禁止“不能上”,我是覺得管過頭了,有些人就是有本事有能力承擔並解決這樣的出包風險啊。
“現代”的資訊化人文社會,某種程度的選擇權,不應該被
律法這樣的禁止,但是某種程度的選擇權是有討論空間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13-11-05 12:27 AM 被 FLYFLY 編輯.
舊 2013-11-05, 12:25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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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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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Kaworu_ht
我只看表格 以性忠貞義務 (您最在意的)
家屬制 沒有規定性忠貞義務 不會牴觸到婚姻制的部分
所以就回到婚姻制的規範

家屬制 沒有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這兩者明顯抵觸不是?
 
舊 2013-11-05, 12:25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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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oru_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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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第 985 條 (修正條文)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有配偶/伴侶就不能締結伴侶(另一個)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一直沒有看到「婚姻與伴侶制度」可以任意2選1的部分...
還請補充條文或草案...

而因此我認為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因為「家屬制度」與「婚姻制度」、「伴侶制度」有明顯抵觸,
最明顯的是「通姦到底有沒有罪」, 在「家屬制度」下通姦是無罪的, 甚至在「伴侶制度」下也得要先約定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勢必以家屬制度為依歸, 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否則, 當A成家時繼續選擇家屬制度, B成家時選擇了伴侶制度, 若A與B發生了通姦行為, 該如何處理?
舊 2013-11-05, 12:34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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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Kaworu_ht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第 985 條 (修正條文)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有配偶/伴侶就不能締結伴侶(另一個)

這是現在送一審的「婚姻平權」而非「家屬制度」
也就是「限定2人」, 而非家屬制度的「2人或2人以上」.
而我一直在強調的部分是在他們最終的目標「家屬制度」上.
舊 2013-11-05, 12:41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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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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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家屬制 沒有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這兩者明顯抵觸不是?

法律適用時除了新法優於舊法之外,還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簡單說因為婚姻關係的條文是特別法,所以家屬關係間不負忠貞性義務的規定就要靠邊站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79
舊 2013-11-05, 12:41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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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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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drasil
法律適用時除了新法優於舊法之外,還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簡單說因為婚姻關係的條文是特別法,所以家屬關係間不負忠貞性義務的規定就要靠邊站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79

是的,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但「婚姻關係」什麼時候是特別法了? 還請開釋, 謝謝.
舊 2013-11-05, 12:44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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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oru_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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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家屬制 沒有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這兩者明顯抵觸不是?


家屬制 沒有規範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A與B 是婚姻關係 A&B 與 C是家屬關係
A與B間 有性忠貞義務
A與C & B與C 沒有被規範 有性忠貞義務

你說的牴觸
法律A規範 欠債還錢
法律B規範 殺人償命 沒有寫欠債還錢
兩者明顯抵觸 以後者為優先
我欠債就不用還錢了???
舊 2013-11-05, 12:46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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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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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是的,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但「婚姻關係」什麼時候是特別法了? 還請開釋, 謝謝.

婚姻關係的締結和解除條件都比家屬關係要求更高,被規範的事項也更多,況且還要和配偶一起登記才能加入某個家屬關係中,這樣要說它沒比家屬關係特別,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解釋了...
舊 2013-11-05, 12:55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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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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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Kaworu_ht
家屬制 沒有規範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A與B 是婚姻關係 A&B 與 C是家屬關係
A與B間 有性忠貞義務
A與C & B與C 沒有被規範 有性忠貞義務

你說的牴觸
法律A規範 欠債還錢
法律B規範 殺人償命 沒有寫欠債還錢
兩者明顯抵觸 以後者為優先
我欠債就不用還錢了???

您舉的例子並不適當..., 因為兩者並不是規定同一件事.
這樣說, 法律A規定 酒測值1.0mg吊銷駕照
5年後法律B規定 酒測值0.3mg吊銷駕照
吊銷駕照的標準為何? 很明顯的是0.3mg

同樣, 若A與B是婚姻平權, 要以家屬關係加入C, 那勢必ABC之間是認定為家屬關係.
也就是A與B的婚姻平權需變更為家屬關係才能加入C.
因為只有家屬關係才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當ABC共同在家屬關係下, 則彼此沒有性忠貞義務.
舊 2013-11-05, 12:58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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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oru_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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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這是現在送一審的「婚姻平權」而非「家屬制度」
也就是「限定2人」, 而非家屬制度的「2人或2人以上」.
而我一直在強調的部分是在他們最終的目標「家屬制度」上.


小弟真的不懂 請大哥見諒
家屬制度 感覺起來比較像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人民公社

一般傳統的大家族不就是這樣嗎??
只不過家屬制度允許沒有血親可以組成一個"家"
我只是很單純的把大家族的想法套上
也沒規範通姦除罪 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舊 2013-11-05, 01:01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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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oru_h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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