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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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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針對這句話,產生ㄧ些聯想, 有的時候會覺得很多人事物好像都被某些團體或個人刻意操作成 只能二選一,明明現實中還有第三種選項可以選啊? 例如可以教導自己的小孩,自己先要把對方做某種程度的"身家調查"(包含心理、生理、 生活背景等等)的功課,才能上,否則不安全,會有危險。 功課做不足,導致出包(包含心理的/身理的/被報料而導致社會觀感的), 那自己就要檢討。並且要教育,不要有賭一把的念頭。 但以上這些都應屬於人文教育/家庭教育該做的範疇,若無限上綱成用律法來禁止“不能上”,我是覺得管過頭了,有些人就是有本事有能力承擔並解決這樣的出包風險啊。 “現代”的資訊化人文社會,某種程度的選擇權,不應該被 律法這樣的禁止,但是某種程度的選擇權是有討論空間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13-11-05 12:27 AM 被 FLYFL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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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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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家屬制 沒有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這兩者明顯抵觸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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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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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第 985 條 (修正條文)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有配偶/伴侶就不能締結伴侶(另一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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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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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現在送一審的「婚姻平權」而非「家屬制度」 也就是「限定2人」, 而非家屬制度的「2人或2人以上」. 而我一直在強調的部分是在他們最終的目標「家屬制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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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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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適用時除了新法優於舊法之外,還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簡單說因為婚姻關係的條文是特別法,所以家屬關係間不負忠貞性義務的規定就要靠邊站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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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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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但「婚姻關係」什麼時候是特別法了? 還請開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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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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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家屬制 沒有規範性忠貞義務 婚姻制 有性忠貞義務 A與B 是婚姻關係 A&B 與 C是家屬關係 A與B間 有性忠貞義務 A與C & B與C 沒有被規範 有性忠貞義務 你說的牴觸 法律A規範 欠債還錢 法律B規範 殺人償命 沒有寫欠債還錢 兩者明顯抵觸 以後者為優先 我欠債就不用還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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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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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婚姻關係的締結和解除條件都比家屬關係要求更高,被規範的事項也更多,況且還要和配偶一起登記才能加入某個家屬關係中,這樣要說它沒比家屬關係特別,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解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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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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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舉的例子並不適當..., 因為兩者並不是規定同一件事. 這樣說, 法律A規定 酒測值1.0mg吊銷駕照 5年後法律B規定 酒測值0.3mg吊銷駕照 吊銷駕照的標準為何? 很明顯的是0.3mg 同樣, 若A與B是婚姻平權, 要以家屬關係加入C, 那勢必ABC之間是認定為家屬關係. 也就是A與B的婚姻平權需變更為家屬關係才能加入C. 因為只有家屬關係才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當ABC共同在家屬關係下, 則彼此沒有性忠貞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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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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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真的不懂 請大哥見諒 家屬制度 感覺起來比較像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人民公社 一般傳統的大家族不就是這樣嗎?? 只不過家屬制度允許沒有血親可以組成一個"家" 我只是很單純的把大家族的想法套上 也沒規範通姦除罪 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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