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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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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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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72
一 二審死刑,三審不發回更審直接改判無期定讞的例子多不多?
     
      
舊 2013-07-03, 12:06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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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小豹貓
不知有沒有人覺得,有時候惡蟲兄的口氣,讓人覺得似乎是高人一等

當然,也很感謝惡蟲兄常常提出一些法律見解幫助鄉民。

只是有時候真的覺得,是那個圈子的人的特性嗎

講自己專業的東西,當然比非專業人士的發言內容高一等,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舊 2013-07-03, 09:35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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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想看本案裁判書的網友可以到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在法院名稱選取「最高法院」,裁判類別選取「刑事」,全文檢索語詞輸入「林國政」,再點選查詢,則查詢結果的第一筆資料即為本案的裁判書

裁判書的第一項和第二項主要在說明被告的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事實,第三項則在說明為何判被告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沒時間的網友可以直接看第三項

以下節錄第三項的內容

==================================================================================

三、刑之量定雖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但生命之存在本有
其價值,如倘有教化遷善之可能,國家不宜輕易以刑罰權予
以剝奪,本案關涉極刑重典,允宜慎重,本院乃就量刑部分
進行言詞辯論後,審酌:(一)犯罪在人性上是惡之一種表
現,它是以極端自私、侵犯他人為特徵,為了制止這種惡害
,維護人性之善,人類便創造出對付犯罪這種惡害的手段,
其中最原始、最自然的就是刑罰,在此意義上,刑罰的人性
特徵是善的表現,但事實上,刑罰是從原始復仇中演變而來
的,帶有復仇的益處和弊害,人類用刑罰這種方法維護善,
但其本身卻具有人性中惡的特性,刑罰與人性之惡具有同質
性,即人類用刑罰這種方法對付犯人,實際就是「以惡制惡
」。故刑罰本身實際上也具有善與惡的雙重性格,正因為刑
罰追求的目的為善,才得以在歷史變遷中長期存在,也正因
為刑罰具有侵犯人之惡的特性,現代文明社會才會一直對其
進行各種限制、改造,以使刑罰中所帶有屬於人類惡性的一
面,逐漸減少,直至消失,所以刑罰其善的表現在其目的上
,其惡的表現在手段上。但刑罰之目的究竟是什麼?學說分
歧,惟報應與預防二個基本思想,乃建構刑罰意義與目的的
二大支柱,報應思想是人類相當古老的想法,原始社會中的
「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觀念或做法
,即是報應思想的行為準則。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惡害,無
論如何以刑罰加以報應,終究無法對既成事實的惡害有所彌
補,或回復犯罪行為尚未發生時的原狀,因之預防思想乃應
運而生,認為刑罰不應一味地從已經違犯的犯罪行為去加以
懲罰,而應該如何從防止犯罪行為的角度去思考與設計,所
以刑罰不是為了過去,而是為了未來,刑罰能防患犯罪於未
然。以上兩種思想各有其應然與實然,假如我們把刑罰當作
為了達到保護社會不為犯罪所患的手段,同時又把它做為均
衡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罪責之用,並在公正的報應下,達到預
防犯罪的效果,二者即有調和的可能,換言之,刑罰依公正
報應的原則,定出一個刑罰範圍,而在這個刑罰範圍內,再
作預防目的的考慮,以兼顧兩全(引自陳健順法官著量刑之
研究一書,內容稍有增減,見司法研究年報第29期第6篇第9
-12頁)。此等道理人皆盡知,契合我國現階段刑事政策。
第一審檢察官於量刑辯論時亦曾引用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
第六五六五號判決意旨主張:「刑罰個別處遇制度非祇在滿
足以往之應報觀念,尤重在其教育之功能,立法者未將法定
刑定為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刑罰,其目的即
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酌定,俾使尚有教化遷善
可能之犯罪行為人保留一線生機」等語。本院不厭重申其義
,無非自我警惕,並據以建構本件量刑之基礎,首應敘明。
(二)我國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施行
法,於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依上開施行法第二條、第三條
分別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
力,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明定:「人
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
命不得無理剝奪。」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
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
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
死刑。」已明確宣示國內法雖得科處死刑,然人之生存權,
應受法律保障,而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
階段刑事政策,非祇實現社會正義,更重視教化功能,期行
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
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換
言之,死刑之諭知,係剝奪人民之生命,使之與社會永遠隔
離,與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犯罪行為人尚有重返
社會之可能,兩者迥不相同。除應考量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
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等因素外,尤應
考量犯罪行為人何以顯無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性,非永
久與社會隔離,不足以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等情狀
,並應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為適法。(三)刑事審判
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
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
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而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
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立法者既未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之一前段強制****而故意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
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
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罪犯保留一線
生機。故法院對於泯滅天性,窮兇極惡之徒予以宣告死刑之
案件,除應於理由內就如何本於責任原則,依刑法第五十七
條所定各款審酌情形,加以說明外,並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
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
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
久隔離之情形,詳加敘明,以符合現階段刑事政策以及上開
兩公約之精神。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強制****
而故意殺人罪,量處死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固於
理由欄說明其據以審酌科刑之事由,但對於上訴人是否確實
顯無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性,而無由以其他刑罰替代,
尚未綜合審酌上訴人之教育程度僅國中肄業,因過去與女性
相處挫敗經驗,產生慢性創傷症候群,長期性情緒低落,有
明顯自殺意念,已達重型憂鬱症之程度(見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監獄前案個別教誨紀錄),且上訴人於警詢、偵查時均坦
承殺害B女,並帶同警察尋獲屍體,偵審中一再希望能到B
女墳前祭拜致歉,於測謊鑑定時亦表示一心求死等重要情狀
(詳下述),並詳細說明其取捨、判斷之理由,僅泛指上訴
人手段兇殘,已達泯滅人性之程度,參酌上訴人多次妨害性
自主之前科紀錄、出獄後隨即再犯妨害性自主之罪、鑑定人
認其有反社會性人格與屬非行再犯率之高危險群之意見,認
上訴人有與世隔離之必要,而無期徒刑有假釋之可能,除非
修改法律增訂不得假釋,否則僅死刑始能真正將其永遠與世
隔離,逕認上訴人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而量處上訴人死刑
,依前開說明,尚難謂為適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維
持第一審此部分死刑之判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應認有
撤銷之原因。惟此部分之違誤,尚不影響事實之確定,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關於強制****殺人部分之判決均撤銷
,自為判決。(四)查第一審雖曾囑託○○○○醫院○○分
院醫師周○○就上訴人之精神狀況鑑定認為:「智力測驗結
果,完成部分語文性的分測驗及全部非語文分測驗,此次操
作智能為八十四分,明顯與九十一年鑑定操作智力為七十分
有差距,推斷其至少有中等智能程度……但上訴人因不配合
圖形設計分測驗,故於測驗中的智商分數傾向不正確……上
訴人沒有明顯精神病症狀或精神病史,故非所謂之『偏執狂
』,其此次犯行亦非受其精神病症或心智狀態所影響,故無
欠缺依其辨識能力而行為之能力的情形,亦無致依其辨識行
為能力降低之情形」等語。而鑑定證人周○○於第一審雖證
稱:上訴人為「反社會性人格違常」之人,比較難從被懲罰
的事情上學習到教訓,所以雖入監服刑十年,但是出獄後,
在很短時間內又犯案,是因為他沒有辦法從所犯的錯誤、所
受到的懲罰裡面去學習。從上訴人過去十幾年來的行為模式
觀之,也經過矯正、治療,如果上訴人確實做了本案犯行,
那就是屬於矯治上或治療上困難的情形,沒有辦法用醫學上
的治療處理等語。另證人林○○即製作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
中關於心理測驗檢查方面之心理師亦證稱:在九十一年時,
雖然針對上訴人做出強制治療之建議,但由其入監服刑及做
了一些相關的精神科治療後,出獄後行為仍未受到改善,就
不會再做出相同建議。換言之,一開始採用矯治方式,經過
(長)時間矯治後發現沒有效果,就會認為不需要矯治。而
且針對上訴人做Static-99評估,量表得分是6分(第一審誤
載為8分),表示屬於高危險的再犯率等語。但經查上開鑑
定當天(一○○年九月十六日)係由四位法警、四位員警、
四位霹靂小組員警,共十二位警察人員荷槍實彈由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將上訴人押解前往○○○○醫院○○分院鑑定(見
鑑定報告書),上訴人在此強大陣仗下,其內心之驚恐,可
以想見,如何期待其於此非常短促時間內配合鑑定,其鑑定
結果失真,自屬當然。且周○○及林○○均未參酌上訴人以
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彰化、台中監獄之治療紀錄表、個
別教誨紀錄、收容人精神醫學診察、考核輔導資料及培德醫
院精神科就診病歷等資料,檢視上開監所有無真正落實矯正
治療之工作?何以經過強制治療三年仍屬無效等因素,僅由
林○○製作靜態因素九九評估表(Static-99)一紙,即遽
下矯治困難,不需要再矯治之結論,未免草率。本院對於周
○○及林○○所證:「從上訴人過去十幾年來的行為模式觀
之,經過矯正、治療,又做了本案犯行,那就是屬於矯治上
或治療上困難的情形,沒有辦法用醫學上的治療處理」、「
一開始採用矯治方式,經過長時間矯治後發現沒有效果,就
認為不需要矯治」等情,均難以憑採。(五)第一審亦存有
疑慮,乃向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彰化、台中監獄調閱上訴人
前案之個別、團體教誨紀錄、治療紀錄表、收容人精神醫學
診察、考核輔導資料及培德醫院精神科就診病歷等資料,再
囑託該院觀護人徐○○及心理測驗員黃○○前往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看守所訪視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認為:「依『托尼
非語文智力測驗』顯示其智力商數為七十六(七三.五-七
八.五即六八%,信賴區間),對照常模為負一到二個標準
差之間,表示低於一般智力之平均值,其智力排序位置約為
五(PR值為五),即一百個人當中,依智力高低由上排序下
來,上訴人約排在第九十五位,依智力程度區分,上訴人屬
於智能低下,接近邊緣性智能不足,但未達智障程度。依『
基本人格量表』顯示上訴人抑鬱、內向、慮病、迫害感指數
偏高;依『健康、性格、習慣量表』顯示重度情緒低落、重
度恐慌、有自殺念頭及傾向,依『人際、思考、行動習慣量
表』與心理健康因素相關的量尺來看,上訴人在『正常量尺
』得分偏低,『神經質因素』、『神經病質因素』、『反社
會型性格因素』得分偏高,反映上訴人有些心理不健康問題
仍須心理治療或藥物介入……上訴人嬰幼兒階段常發燒延誤
病情(左右耳均重聽),智能偏弱,認知能力較差,有服用
精神科藥物,國中輟學後與案父從事資源回收及肥料運送工
作,提早社會化,家庭經濟薄弱,父母國小學歷,忙於工作
,無暇教養,生活無目標、社會支持能力弱,自制能力不足
、道德倫理薄弱及混亂……在監約十年的影響,對上訴人而
言,覺得是浪費時間,單純剝奪自由的處遇對上訴人可能起
不了處罰及警惕的作用。離開監獄共二次,發現監獄之外的
世界有變化,馬路是大同小異,電動玩具消失了,多了網咖
,監視器及警察變多了……上訴人的言行顯現出需求滿足凌
駕於道德之上,自制能力不足,言行常由慾望所主導,顯示
上訴人的自我內在支持系統、家庭支持系統、社會支持系統
全部均不佳,是容易涉及非法行為的高危險群……由以上之
分析可以確定上訴人先前所受的強制治療似乎無效(再犯因
子甚高),而在未治癒的情況下即出監,出監後也未受監控
,在不能確定其被治癒情形下最好的方式就只有隔離一途,
而依上訴人受測誠實度來看,要分辨治癒有無效果應是不難
才是,可惜的是,我們國家在此相關制度及執行人員並不完
善,也不是那麼重視,有些制度及執行也僅是敷衍有做就好
,並未徹底執行,悲,慟」等語,有第一審法院觀護人室刑
事案件調查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見第一審函查卷第二六五-
二九七頁)。按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
,因其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所
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
不受嚴格限制,關於此項科刑審酌之裁量事項之認定,如與
卷存證據相符,即屬適法。上開調查報告係第一審法院囑託
該院觀護人徐○○及心理測驗員黃○○自一○○年十月一日
至同年十一月九日,花費一個月之時間前往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看守所訪視調查後所作成,上訴人對觀護人及心理測驗員
並無刻意抗拒或不願配合現象,亦未隨意作答,報告長達三
十三頁,內容詳實可信,正可以彌補上開○○○○醫院○○
分院精神鑑定報告之不足。上開調查報告以「悲、慟」二字
來形容「徒法不足以自行」之感嘆,並應驗了孔子所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荀子所言:「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
勝」之明訓。第一審及原審於量刑時僅採擇不利於上訴人之
量刑因素,摒棄對其有利之部分,置第一審法院觀護人上開
刑事案件調查報告所載:「上訴人智商僅為七十六,接近邊
緣性智能不足,自我內在支持系統、家庭支持系統、社會支
持系統全部均不佳等因素,及先前所受的強制治療,在未治
癒之情況下即出監,出監後未受監控輔導」等情況於不論,
遽以上訴人有多次妨害性自主之前科紀錄、出獄後隨即再犯
妨害性自主之罪,認已無再教化遷善之可能,而量處極刑,
顯有判決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六)刑事法上關於責任
能力之規定,不外乎對於行為人期待可能性的要求,刑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係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而欠
缺辨識能力(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控制能力(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期待可能性,乃明文定其為無責任能
力之人;至於同條第二項則屬於期待可能性降低之態樣,亦
即行為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並無不能或欠缺,但因其辨
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法律上乃賦予審判者
減輕其刑之裁量,以示對一種特殊人格之尊重。○○○○醫
院○○分院雖然鑑定上訴人之精神狀況並無行為時因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或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而有不罰或減輕其
刑之情形。但上訴人之智力商數僅為七十六,低於一般人智
力之平均值,屬於智能低下,接近邊緣性智能不足,且有上
開諸多人格特質因素,已經第一審法院囑託該院觀護人徐○
○及心理測驗員黃○○測驗屬實,則在量刑考量上是否應責
其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亦值斟酌。第一審及原審無視於上訴
人之智力商數僅七十六,為邊緣性智能不足之人,以上訴人
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即
科以最重之刑度即死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至為不當。(
七)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
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刑法採刑罰
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度,在刑罰之外,特設保安處分專章(第
十二章),對於具有犯罪危險性者施以矯正、教育、治療等
適當處分,以防止其再犯,危害社會安全。而受徒刑之執行
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得許假釋出獄,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但刑
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已規定:犯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等罪,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1、
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2、依其他法律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於接受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
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該條所定之強制治療,
性質上有監禁與保護之雙重意義,一方面使受處分人與社會
隔離,以免危害社會;他方面給予適當治療,使其回歸社會
生活。故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後,仍需接受強制鑑定、
評估與治療,如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有假釋之可能,否
則強制治療永不停止,形同終身監禁,永無出獄之日。刑法
已盡其兼顧行為人之教化、矯正與社會安全之維護。第一審
及原審均以除非修改法律增訂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使受刑
人老死獄中,否則僅死刑始能真正將被告永世隔離,認上訴
人確實已無藉由監獄行刑教化之措施而有矯治改善之可能,
有使其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而處以死刑。漏未審酌刑法
尚有完備的保安處分制度等防範措施,顯然誤解現行法制,
又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八)末查上訴人故意對少年犯
強制****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純為滿足自己淫欲,恣意剝奪
少女生命,自屬上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固應
嚴加譴責非難。但上訴人自出生後,其家庭教養能力不足,
學校教育功能不彰,沒有任何朋友,社會疏於救援,被孤立
於群體之外,國家又未善盡教化矯治之責,猶如社會之棄嬰
,國家之孤兒,其父母、學校、社會、國家豈能推諉卸責,
不共同分擔一點責任,而將刑事責任完全推由上訴人承擔?
能否將上訴人視為萬惡不赦之徒、罪無可逭,無從教化矯正
,以「殺人償命」、「以惡制惡」的報應思想,來解決這個
生死難題?殊有疑義。至於B女之生命至高無價,其無辜被
害,深值同情與悲憫,但最終仍應由國家負起最後責任,政
府如何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對其家屬給予適當之補
償,非本院所能置喙,於此不論。本院綜合上揭各節所述量
刑因素,參酌上訴人家庭背景、生活環境、身心狀況、個人
特質、素行紀錄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暨其於強制****B女後一時失控而將其殺害,
非蓄意謀劃,而上訴人於偵查中曾一心求死,復向第一審法
院提出懺悔書,並於偵審中一再請求法院讓渠到死者墳前上
香致歉,雖未能如願,惟已顯示其懺悔之意。則上訴人若施
以最長期監禁、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矯治其偏差價值觀
,培養正確之人生觀,尚非全無教化遷善之可能。經斟酌再
三,認本件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爰將
原判決及第一審關於強制****殺人部分之判決均撤銷,改判
仍論以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殺人罪,處無期徒刑,並依
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至扣案之膠帶一捲,雖與第一次棄屍現場尋獲之膠帶、飼
料袋上附著之膠帶特徵、類型相同,但非係綑綁勒斃B女所
用,而係殘留未用之膠帶,又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另
扣案之紗布繃帶三捲,與本案犯行並無直接關聯,難認係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仍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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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我覺得大家不要再說這些法官像恐龍了,因為這樣對恐龍不公平
以往大家都說,死人沒有人權,活著的人才有,放在這件案子來看,這種說法真是再正確不過了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3-07-17, 03:41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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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以下為各位整理法官為嫌犯開脫的八點理由,若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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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報應思想是人類相當古老的想法,原始社會中的「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觀念或做法 ,即是報應思想的行為準則。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惡害,無論如何以刑罰加以報應,終究無法對既成事實的惡害有所彌補,或回復犯罪行為尚未發生時的原狀……所以刑罰不是為了過去,而是為了未來,刑罰能防患犯罪於未然。


依我的看法,斃了這種不知悔改的性侵累犯,才能令人心生警惕,防患犯罪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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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 國內法雖得科處死刑,然人之生存權,應受法律保障,而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階段刑事政策,非祇實現社會正義,更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


就請法官舉出幾個像林國政這種罪犯被矯正成功的案例來看看,不然5位法官輪流將林國政帶回家矯正也可以啊。X,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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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 上訴人之教育程度僅國中肄業,因過去與女性相處挫敗經驗,產生慢性創傷症候群,長期性情緒低落,有明顯自殺意念,已達重型憂鬱症之程度(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前案個別教誨紀錄),且上訴人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殺害B女,並帶同警察尋獲屍體,偵審中一再希望能到B女墳前祭拜致歉,於測謊鑑定時亦表示一心求死等重要情狀……


照法官的說法,櫻木花道若是生在台灣,手上應該會有好幾十張的性侵免死金牌才是。再說,犯下這麼重大的案子,會有愧疚之意也是理所當然的吧(裝也該裝出來了),現在是滿天神佛都附身在法官身上嗎?這麼佛心?這樣都能成為不判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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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4. 鑑定證人周○○於第一審雖證稱:上訴人為「反社會性人格違常」之人,比較難從被懲罰的事情上學習到教訓,所以雖入監服刑十年,但是出獄後,在很短時間內又犯案,是因為他沒有辦法從所犯的錯誤、所受到的懲罰裡面去學習。從上訴人過去十幾年來的行為模式觀之,也經過矯正、治療,如果上訴人確實做了本案犯行,那就是屬於矯治上或治療上困難的情形,沒有辦法用醫學上的治療處理等語。……但經查上開鑑定當天(一○○年九月十六日)係由四位法警、四位員警、四位霹靂小組員警,共十二位警察人員荷槍實彈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將上訴人押解前往○○○○醫院○○分院鑑定(見鑑定報告書),上訴人在此強大陣仗下,其內心之驚恐,可以想見,如何期待其於此非常短促時間內配合鑑定,其鑑定結果失真,自屬當然。


X,心理醫生都已經跟法官說這個人矯正也沒用了,法官還幫被告找理由說,被告是被12位警察荷槍實彈帶去做檢查的(不然由法官你帶去好嗎?),心裡當然會恐懼,檢查結果會不準。他X的,現在法官還能兼任心理醫師就是了,誰說台灣是鬼島,明明就是神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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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5. 第一審及原審於量刑時僅採擇不利於上訴人之量刑因素,摒棄對其有利之部分,置第一審法院觀護人上開刑事案件調查報告所載:「上訴人智商僅為七十六,接近邊緣性智能不足,自我內在支持系統、家庭支持系統、社會支持系統全部均不佳等因素,及先前所受的強制治療,在未治癒之情況下即出監,出監後未受監控輔導」等情況於不論,遽以上訴人有多次妨害性自主之前科紀錄、出獄後隨即再犯妨害性自主之罪,認已無再教化遷善之可能,而量處極刑,顯有判決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


法官說原審在量刑上屏棄對被告有利的部份,但所謂的有利部份也只是觀護人說被告「在未治癒之情況下即出監,出監後未受監控輔導」而已,是什麼原因讓法官認為被告有被教化的可能啊?為什麼啊?連「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都搬出來為被告開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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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6. 第一審及原審無視於上訴人之智力商數僅七十六,為邊緣性智能不足之人,以上訴人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即科以最重之刑度即死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至為不當。


智能不足的人既然會這樣細心的湮滅證據,就證明其心思縝密,法官還能用這理由來減刑?況且觀護人的證詞和心理醫師是不同的。我已經沒話可以吐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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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7. 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後,仍需接受強制鑑定、評估與治療,如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有假釋之可能,否則強制治療永不停止,形同終身監禁,永無出獄之日。


這還有點道理,不過我覺得這種沒有冤案可能的,還是斃了比較直接。還有,法官為什麼這麼相信強制治療的功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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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8. 但上訴人自出生後,其家庭教養能力不足,學校教育功能不彰,沒有任何朋友,社會疏於救援,被孤立於群體之外,國家又未善盡教化矯治之責,猶如社會之棄嬰,國家之孤兒,其父母、學校、社會、國家豈能推諉卸責,不共同分擔一點責任,而將刑事責任完全推由上訴人承擔? 能否將上訴人視為萬惡不赦之徒、罪無可逭,無從教化矯正,以「殺人償命」、「以惡制惡」的報應思想,來解決這個生死難題?殊有疑義。


沒有疑義,斃了這種十惡不赦之徒就是國家該為國民所盡的責任,法官不能推諉卸責,把責任推給監獄教化。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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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3-07-17 03:55 AM 被 LALALOVE 編輯.
舊 2013-07-17, 03:50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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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人會跟你說批評有病的人是不道德的...
舊 2013-07-17, 05:46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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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葉小妹免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狼開庭善辯 卻被當低能

2013年08月21日

【綜合報導】性侵累犯林國政假釋四十天就犯下震驚全國的雲林葉小妹姦殺命案,一、二審均判死,最高法院卻以智能低下等理由,日前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立委王育敏看不下去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黃世銘調查後認定,最高法院擅自摒棄專業鑑定、無視卷證顯示林男非智能低下,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率斷、邏輯推演令人不解等重大違失,昨正式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更審。

葉小妹父親昨感慨說:「希望這次司法能站在正義的一方,判他(林國政)死刑,不要再讓家屬失望。」

更審刑度不能更重
最高法院回應:「等收到非常上訴書,會依法律程序處理。」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不利的非常上訴案件,更審刑度不能對被告不利,亦即若原確定判決判無期徒刑,非常上訴的結果,就不能改判被告死刑。
林國政曾因犯下兩起性侵案,入獄服刑十二年,前年三月獲准假釋不久,就再犯兩次竊盜案,另侵犯三名女性,其中就讀國二的十四歲葉小妹,慘遭林男性侵後勒斃且勒到舌骨骨折。
一、二審都痛斥林國政泯滅人性、手段兇殘,且長庚醫院鑑定報告指林男矯治困難,因而判處死刑;不料,最高法院卻自行推翻醫師專業鑑定結論,認為林男當時精神狀態驚恐,鑑定結果可能失真,改採一審的觀護人鑑定報告,今年六月以他智能低下等理由,改判無期定讞,引發各界譁然。

靠觀護人報告逆轉
檢察總長黃世銘認為,最高法院所依據的觀護人調查報告,說是「花費一個月」時間調查,實際上只有約五小時十一分鐘,該報告指林國政智商僅七十六,智能低下,且有治療矯正可能,但事實上,林男冷血殺人後,與法庭內三警員交互詰問,言詞犀利,更一審時,林男還指摘測謊、法醫、精神鑑定等三報告有誤。

能指筆錄哪些有誤
例如,林男指測謊圖譜欠缺一致性無法鑑定,「卻仍稱確有強制****,我認為此部分不實在」,又指「法醫證述許多可能性都是錯誤的」並指出有問題處在筆錄的第二○一頁、二○五頁,還主動請求調查精液證據恐非精液、毛髮證據應非陰毛等。而最高法院擅自排除長庚醫院對林男不利的專業報告,明顯率斷,又採信觀護人充滿矛盾的調查報告,邏輯推演令人不解。
此外,連林男的律師面對審判長詢問還有什麼問題時,都回答:「同被告所述」,可見林男非智能低下,不能僅憑他曾寫懺悔書、請求到死者墳前上香,就認定有教化可能,因此認為最高法院有適用法則不當等重大違失,提起非常上訴。立委王育敏昨回應,感謝黃世銘願為葉小妹爭公道,法官只考量被告人權,卻沒顧及受害孩子的無辜性命與家屬的傷痛。
葉小妹案非常上訴理由

◎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捨棄專業醫師鑑定,反採信觀護人邏輯有誤的報告,認為林國政智能低下,減輕其刑,但林男出庭時應答如流,且能一一指摘對他不利的指控,可見頭腦清晰、條理分明。
◎違背法律審精神
最高法院臆測林國政接受長庚醫院鑑定時,其精神狀態驚恐可能失真,不採醫師指林男矯治困難的結論,認定與一、二審完全相反。
◎量刑明顯失當
林男多次偽裝助人攻擊女性,又剛因2次性侵服刑獲假釋即再犯,且手段兇殘,最高法院卻單憑林男曾寫懺悔書、請求到死者墳前上香致歉,就認定他有教化可能,顯然失當。
資料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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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支持死刑我能理解,但用這種連白痴都不能接受的爛理由讓一個畜生免除死刑,我實在無法接受

不過這個非常上訴也沒什麼用,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不利的非常上訴案件,更審刑度不能對被告不利」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我祝你們夜夜好眠,長命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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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8-21, 12:09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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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843
開放良民能買槍吧

最少

家人出事時...我能確定我能為我家人做點事...
舊 2013-08-21, 12:24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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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407
引用:
作者jshj0314
世上沒有完美的學派學理,當大家都不能出張嘴時,去思辦去詰難時,就等於接受這些有缺點的學理學派,那個領域就會變成一灘死水,被某些學閥控制。無異是叫人相信地球是平的的說法一樣。


您要知道,這些所謂法律學者的學理學派,是他們所以安身立命,榮華富貴,鬥倒他人,
操縱考試,豎立學閥的命脈,怎麼可以讓你們這些沒知識兼不衛生的凡夫俗子瞭解?聽他
們的就對了。
舊 2013-08-21, 12:24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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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附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書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82016439542.pdf

非常上訴書裡雖然將原判決書裡的論點一一反駁,但,無力回天啊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3-08-21, 12:28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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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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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407
引用:
作者LALALOVE
想看本案裁判書的網友可以到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在法院名稱選取「最高法院」,裁判類別選取「刑事」,全文檢索語詞輸入「林國政」,再點選查詢,則查詢結果的第一筆資料即為本案的裁判書

裁判書的第一項和第二項主要在說明被告的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事實,第三項則在說明為何判被告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沒時間的網友可以直接看第三項

以下節錄第三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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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之量定雖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但生命之存在本有
其價值,如倘有教化遷善之可能,國家不宜輕易以刑罰權予
以剝奪,本案關涉極刑重典,允宜慎重,本院乃就量刑部分
進行言詞辯論後,審酌:...


看完前言就已經知道法官的「自由心證」偏向那個「學理」、「學派」了...

此文章於 2013-08-21 12:35 PM 被 Domitian 編輯.
舊 2013-08-21, 12:33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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