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
|
引用:
隨便你講囉,每個個案情況不同,不是判無罪就表示一定是被收買。有不少綠色候選人選前都"剛好"被檢察官搜索,藍色可很少(應該是沒有)碰到這種VIP級禮遇 ![]() 好理嘎在,台灣有和你一樣扭曲想法的人,在馬總統的長期無能執政下,看來是會越來越少了,畢竟資訊自由開放,民智也會漸開,就算曾經再怎麼成功的被洗腦,也是不可能長期的無視現況,所以這次的離譜判決才會搞到天怒人怨 ![]() ![]() 此文章於 2013-05-03 03:29 PM 被 Scudder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
引用:
不強加你的定義加在別人身上 你就不會說話嗎? 貪汙方式那是一回事 但放在扁案 014案上,. 都是有人給錢, 扁案 給錢的辜啟允無罪 收錢的被判貪污 014 給錢的有罪,陳啟祥認罪交錢換緩起訴, 收錢的不算貪污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
引用:
法律條文充其量只是程序正義的問題 若是以程序脫離實質正義,那也只是邪惡之人的利用工具 即使法律引用怎麼證明無罪 但其行為完全背離「奉公、平等」精神、那就完全沒有意義 所以人民才會有怒 ![]() 此文章於 2013-05-03 03:48 PM 被 idemon..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引用:
我相信真的絕大多數民眾的法律常識真的都不夠。 請教您怎麼看.. 在014的案例中.. 有這麼一段 『法院認定,中聯、中鋼是「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管理階層也非公務員,況且,行政院秘書長,無權干涉2公司的人事合約,即使林益世受託施壓,也只是替選民服務,單純藉由「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發揮個人影響力,拿的錢算報酬,無涉貪污。』 然後呢..那我也翻了一下維基..不知道對不對啦.... 台灣水泥(簡稱台泥)是台灣一家以水泥生產為主的礦工業公司,始創於1946年5月,其歷史可追溯至日治時期;成立之初為公營事業,1954年11月起轉移民營化,由鹿港辜家接手經營。 辜成允也不是公務員的... 吳也不是公務員,照理也無權干涉政府運作,是吧? 我很討厭政黨,無意為任何一個政黨說話, 只是014這判決真的..很令人吐口水呀!!!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05-03 03:55 PM 被 EAC212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
引用:
任何人基於該公務員具有職權或是最高院創設的實質影響力的學說上 行使職權或影響力 無論作為或是不作為 達成 期約利益交換..... 我都不知道這種行為算什麼?!!! 話說搞不好,日後法院認證 只要當事人願意自承喜歡給公務員錢,無論理由(茶資,買藥錢...) ,雖有對價關係,但基於黨證優先條例,不觸犯法律 唯當事人日後反悔,觸犯黨證優先條款,以行賄罪論處 靠腰 我跟個法律大外行講這些幹什麼? 此文章於 2013-05-03 03:58 PM 被 放屁不留手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2
|
現在公營跟民營都沒兩樣目標都是在自盈自己的口袋...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
中鋼董事長是不是經濟部指派?
經濟部是不是行政院在管? 我這個法律大外行怎麼都是想 行政院祕書長對中鋼一定有實質影響力 法官卻認無法干預公司運作 這什麼邏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