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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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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已有大大解釋過了
此文章於 2012-01-05 12:31 PM 被 雷火豐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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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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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喝了威士忌的時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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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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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乞丐不願工作養活自己而靠乞討,我為何沒資格沒權利鄙視他? 我說我有權利鄙視他,你說沒有,好,就像你前面講的,回歸法律最清楚. 案例一:我走在路上,看到路邊一輛小折,因為很喜歡,因此未經車主同意就騎走小折. 因為我沒權利取走不是我的東西,結果我被逮捕判刑. 案例二:我走在路上,看到一個乞丐,發現他好手好腳,詢問結果,發現他只是因為不想工作養活自己而當乞丐,因此我鄙視他. 因為我沒權利鄙視他,結果我被逮捕判刑. 聰明的你,應該看得懂吧. 我就覺得你的論調真的是愈來愈奇特了. 另外,我什麼時候提到吉他了? 至於上方加紅色部分,沒錯,如果和該事主有相同選擇的人,我一視同仁鄙視之. 上面所謂的選擇,主要就是我問過淫長的那個問題,就是要求一定要逞罰女業務這部份,而***長的回答,也跟我在網上認識的他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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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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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要求處罰,你加上淫長共兩票 會要求處罰,目前僅該事主一票 事主有沒有被激怒,影片中沒能看到(因為拍影片前就堅持要處罰了),根據前面某些人的認定,我覺得你不要腦補比較好. 若說事主有被激怒,但被激怒的恐怕不只他一人,脫序激情演出的男業務可能也是,你為何完全不能理解? 此文章於 2012-01-05 02:56 PM 被 referee_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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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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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世界比你想的要美好多了,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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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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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意思你似乎沒聽懂. 我的意思就是,要弄到要時間,總不能馬上生得出來吧. 拍影片前你我都不知道她有沒有想辦法弄,但我們確定知道她在影片中有提到. 而就算已經有人去弄了,沒弄回來之前,她再次請人去弄,這很合理,但你卻認定她當時才請人去弄?你不覺得太武斷了嗎? 至於幫你加紅色的部份,就建議你不要自行腦補了. 一.業務可能沒想到要問其他客人. 二.就算問了,可能沒客人帶. 三.就算帶了,注重衛生的人,這種東西也未必願意借給陌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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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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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部分上一則講過了. 我們只能確定她有請人幫她去弄,但我們無法確定她這時才請人去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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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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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似乎忘了[堅持要主管處罰女業務]的這個部份了. 這是我認為他是奧客的原因之一. 順便問你一下,你會堅持要主管處罰女業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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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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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都只是假設,你卻能確定她的手在沒拍到的時候擺了個揍人的手勢!? 你比較強,你有時光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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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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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如果不想討論,沒人規定一定要發言,是吧. 我只是好心提醒而已,可別又扣我帽子,說我不准你發言,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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