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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屁吸低咪低
文章: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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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老有關心這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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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站友想學實務的有機米酒製作嗎? ![]() ![]() 樹沒有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腦中帶殘,華佗難醫, 腳踏入泥,寸步難行,嘴掛上炮,神仙難敵,心中有愛,世界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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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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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沒有防衛性駕駛的觀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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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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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鬼島,某些人的生活水準之所以高,正是因為他們的道德感遠比一般人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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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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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屁孩真是不要命 確實活該
![]() 但騎士嚥不下一口氣踹人 這樣看起來就變成全都他的錯啦 只能說不夠冷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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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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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完全不是巧合,一般機車可能不會行駛這麼快速,而且就算車子損毀也不會像重機價值這麼高,車主不會這麼心疼,就不可能因此踹小孩了....不然以前怎麼沒看過類似意外事故車主下來踹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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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13號行星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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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孩子可以下的了手...
這畜生不配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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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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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些人說〞沒有行人最大這種事〞,
這樣的觀念可能有點錯誤! 因為你如果仔細去看看台灣的交通法規, 還有大部份的車禍判例,就會知道除了國道或快速道路之類的道路, 行人還真的是最大的! 例如路口,不管行人是不是闖紅燈, 只要你撞上了,絕對得負大部份的肇責, 其他路段除非你能證明你有注意且無法避免, 撞到行人絕對還是得賠!這就是鬼島的現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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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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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女孩已經注意車道的行車 她是在路肩被撞的 車道上的汽車禮讓行人是正確的 重機騎士不是在爭取路權嗎? 爭到了怎麼又在路肩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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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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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1 已經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只能心裡面搖頭嘆息 這種人渣... 應該就讓它去監獄蹲吧 大家顧好自己的小孩吧 此文章於 2013-01-21 09:23 AM 被 Positan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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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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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 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看google的圖,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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