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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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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了..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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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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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必要這樣子藉機咒人嗎?只會使反廢死的我 對你們這些偏好推動廢死的人更加反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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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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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理情,這一批被槍決的,都是對老弱婦孺殘酷殺害的人,罪證經司法機制確認判處死刑,有什麼好辯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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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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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日「廢死律師」岡村?妻子被殺後 主張實現被害人正義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22/143366.htm 被害人跟自己沒關係時 嘴炮是一件輕鬆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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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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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刑是由法官裁決,不是由受害家屬來決定.如果刑法修改成由受害家屬來判決,我想應該都會選擇死刑. 電視記者有訪問受害家屬,執行死刑當然是能讓家屬覺得公理伸張,心理得到慰藉. 法律當然不是報仇的工具,法律只是告訴大家自己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 看到正義得到彰顯會覺得高興也是很正常,而這正是法律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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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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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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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經:
養不教、父之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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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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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又如何 沒死人就沒資格這句話是誰先說的 只是在討論區嘴泡,又沒當面被洗臉 這樣子討論都不能就事論事 那你的反感只會徒增我對你的反感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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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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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過失殺人跟蓄意殺人本來就有所不同,台灣的刑罰這邊好像分的蠻清楚的 刑罰的目的也可以用來彰顯正義,欠錢還錢,殺人償命,這不是很正常,你是真的分不清還是來抬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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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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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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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那個已經是解嚴了, 老飛俠說的那時應該還在戒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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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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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死刑絕對是手段兇殘且經過數十名法官的審理認為有與世隔離的必要 顧左右而言他。舉不洽當的例子轉移焦點並不能凸顯廢死的必要性 也期待廢死方能拿出足以信服的佐證,而非"世界潮流"這種空中樓閣 譬如廢死有任何好處,執行死刑有什麼缺點供大家討論,不是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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