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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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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國軍的酒駕不能拿來當例子
那個圈子裡出了名的欺上瞞下,以及靠關係管道 在一個連坐嚴重、互相鄉愿的體系中,刑罰再重也等於沒有 因為都是自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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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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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難度真的很高。 與香煙的販賣限制相比,酒類取得的管道更多,且也不像香煙的限制可以憑外觀直接判斷,只能對每個顧客要求拿出身分證檢查,這對許多服務業來講,願意冒著得罪顧客的風險來執行這項規定的,實際上會有多少?單就這樣的規定在立法之初,就勢必引起相關業者的全面反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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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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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都是假的,罰下去才是真的..... 酒駕抓到罰五十萬,效果不好在修法加罰 撞到人直接殺人未遂,撞死人可以判什麼? 有故意殺人這條嗎? 不管效果好不好,總不會比現在差.... 每次要有人說重罰沒用,我就很想問說那新加坡是怎麼回事? 此文章於 2012-05-08 08:20 AM 被 donq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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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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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還有不少酒駕者對酒駕相關刑責不知所以然... 倡導也是要拉;能減少一件悲劇,算一件 不戴安全帽很明顯 但汽車酒駕,外觀上很難判斷,所以不少人都自信不會被取締 所以被抓到,都會很憤怒....奈耶加衰 這也反映了抓不勝抓 缺乏系統性的預防與矯治.處罰 此文章於 2012-05-08 08:30 AM 被 birdand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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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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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你經常提醒別人,自己很懂法律 可否告訴大家,你學法律幾年? 別人看不出來 但有學過法律的人,看得出你的功力喔 光像做筆記似的,引用,一大抄,一大貼,show一些專用名詞 是不夠的 我常覺得自己是半瓶醋 但覺得你有夠響叮噹的 此文章於 2012-05-08 08:50 AM 被 birdand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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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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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抓到的人在臉上刺"酒駕"兩個大字,讓大家看啊,每天要到派出所報到檢查,還不能賣酒給這種人。要是撞死人就直接剁gg,別人無後酒駕也一樣... ![]() 此文章於 2012-05-08 08:53 AM 被 luym0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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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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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別人學幾年?你可以GOOGLE自己算阿? 問別人資歷之前,應該要先自報一下自己師出何處、歷練到哪吧? 聽起來很響嘛?我也只是陳述自己的想法而已 內容也不牽涉他人...那...干卿何事? 我從來都不覺得自己很專業, 如果你認為我陳述的內容有謬誤, 歡迎指正,畢竟我犯的錯也沒在少過。 你看出什麼眉角,要腦補、要自我感覺良好... 麻煩你自己留著,不要拿出來對我擺顯, 這讓我覺得你又在口頭上占我便宜,我可不喜歡這樣。 這壞習慣記得以前抱怨過,到現在還是改不了? 然後呢,這邊內容都是我自己想到自己寫的, 既沒抄也沒貼,連資料查詢也沒做過。 指責本人文抄,還麻煩請你明確告訴我抄了哪裡的誰的論述? 格式問題 既然你自稱"學過"法律(雖然我不知道到怎樣一個程度叫作"學過"啦) 那你應該知道過程、格式就是長的這個樣子 任何人來操作姑且不論內容如何,外觀上看起來都會大同小異。 像作筆記?我會把這當成是種稱讚,因為個人十分討厭廢話, 若是出自於自己的手筆,我會相當不能接受。 然後 引用:
這段話讓個人對你在這方面的素養評價直接變零分 跟你討論這類問題顯然完全是浪費時間。 請問你,"法不容許"在哪?"客觀歸責"又在哪? 個人是不認為"學法律"的會拿這種東西開玩笑, 如果你在說笑,喔,是的,整個確實是個笑話沒錯。 嘛...從文林苑相關的發言內容跟邏輯模式 很明顯看到棒球仔AROD影子,習慣完全一樣 從意見討論區一路咬到這邊來, 很執著的一直用同一個老梗,自以為PH值很低很露骨... 我也不記得跟你這個帳號有過什麼糾葛。 請問你是學七龍珠跟"正義的路人"合體了 還是本來就一心同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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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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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你自己寫的那部份 那是學你來的... 喝酒就能創造了不被允許的風險 那是很恐怖的事 通常只有納粹.文革或者北韓才搞得出來 你以前朗朗上口的人權.公平正義跑哪裡去了? 我真覺得你比較適合搞網路民粹 老是黑龍繞桌,不好吧 要防制的是酒駕,不是喝酒 別矯枉過正 此文章於 2012-05-08 10:47 AM 被 birdand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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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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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大官大戶人家
或許才能改變一切 不談政治 但看看底下這個吧 http://zh.wikipedia.org/wiki/1126%E...%BA%8B%E4%BB%B6 殺大人物跟殺小人物法律效果絕對不同 2011年1月21日,檢方偵結,林正偉以殺人未遂,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械與彈藥,被求處死刑 此文章於 2012-05-08 10:52 A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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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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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棒球的,怎麼那麼倒楣 每次都被你拿來當理由搪塞 ![]() 然後問題就免答了. ![]() 此文章於 2012-05-08 10:57 AM 被 birdand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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