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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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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話的沒事,就算是塑化劑上榜都沒事;不聽話的怎樣都會出事,不管怎樣都會出問題.
台灣,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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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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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法公家說了算.
拓寬馬路都能往小老百姓的地畫過去,河道應該也不是問題. 巧合的是有人剛好被打臉,倒楣的當然不會是被打臉的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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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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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義美跟朱立倫達成搬遷時間表協議的新聞,縣長換人也不認帳了.
個人認為義美在塑化劑中得罪人了,導致今天這種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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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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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國75年跟民國百年的防洪標準一樣,你會不會說水利局怠忽職守? 近年來地球溫室效應氣候變遷,這個因素要不要列入防洪考量? 八八水災維基摘要: 屏東為八八水災受創最嚴重的地區之一,由於林邊溪堤防潰堤,導致林邊、佳冬兩鄉遭大水淹沒,佳冬鄉為重災區之一,淹水最深達兩層樓高 兩天累積雨量最高在三地門鄉,共2500多毫米 莫拉克颱風為高雄市山區帶來超過2,500毫米的驚人雨量,一年份的雨量集中在三天內落下,使高雄平地淹水 八八水災為臺南70年來最嚴重的水患。莫拉克帶來的雨量使得原先缺水的曾文水庫短時間內超過負荷。8月8日22時啟動洩洪後,一日內洩洪量超過5億立方公尺 南投縣........ 台東縣.......... 其他.................. 依法行政就不要扯到政治迫害 行政不公或疏忽也是有行政救濟程序可走 幾十年的陳年老案又不是說認定違建今天就把你拆了 不爽呆台灣就請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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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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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太好笑了.
疑....ETC每次也都說要依法行政 並不是刻意拿此事件作比較... 算了..反正海豚都自己會轉彎了... 一堆阿莎不路的.扯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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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台中Taichung
文章: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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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一針見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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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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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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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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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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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00000123南崁溪案糾正案文 (三)桃園縣政府迄未依法處理義美河段計畫河寬90公尺 以外仍由義美公司南崁廠部分建物占用之問題,甚 至藉辭推諉卸責: 1、依據71年2月25日公告之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其 中關於南崁溪長安橋上下游河段(斷面38∼39) 之堤防預定線 2 範圍寬度約為130公尺、計畫河寬 3 為90公尺。蘆竹鄉公所於82年辦理南崁溪整治工 程用地徵收河川區土地時,義美河段即以堤防預 定線之範圍辦理徵收,惟該河段河川區土地自徵 收後,迄未依治理計畫整治,致實際水流寬度不 到70公尺。93年間桃園縣政府為配合高鐵營運安 全,優先整治高鐵通過橋梁上、下游範圍河段, 並 於 94年 向 中 央 爭 取 南 崁 溪 整 治 工 程 - 長 安 橋 上下游順水左岸工程經費。嗣該府為辦理該整治 工程,遂以93年5月12 日府水河字第0930110760 號函請義美公司於同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已 徵收完竣坐落蘆竹鄉南崁內厝段溪洲小段 250-15 地號土地(97年度地籍圖重測後改為水 尾段977地號)之地上物。該公司於同年6月15日 函復該府表示略以,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歷經10 餘年多方調處檢討,請該府於「南崁溪治理基本 計畫(第一次修訂)」尚未確定前,暫停執行整治 工程拆除該公司南崁廠於該地號上之廠房設備 云云。嗣該府分別於93年6月25日及同年7月23日 函復略以,南崁溪未重新公告河川區域,該府依 據71年2月25日公告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 圍予以治理,尚無不妥等語。 2、由於桃園縣政府將依71年2月25日公告之治理計 畫執行整治工程,義美公司再度透過民意代表, 要求重新檢討治理基本計畫內容,經立法委員於 94年8月9日邀集經濟部水利署、桃園縣政府、蘆 竹鄉公所及義美公司,召開「桃園縣南崁溪整治 計畫」協調會,結論請桃園縣政府以全流域綜合 治理觀點重新檢討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有關南 崁溪長安橋上下游順水左岸整治工程先予緩辦 或局部緩辦。該府為能完成整治工作,分別於94 年12月27日及95年1月10日召開「高鐵南崁溪長 安橋上下游堤岸工程順水左岸堤線確定案」研商 會議,終經該府決定義美河段至少依計畫河寬90 公尺執行拓寬,至於90公尺以外堤防預定線內依 治理計畫應施作防汛道路用地範圍之地上物(仍 由南崁廠設置之資源回收廠、鍋爐房、重油槽、 污水處理廠等建物使用) ,則不列入該期工程施 作拆除範圍,但應切結於水利整體評估後依結論 執行。嗣義美公司將切結書以95年3月29日(95 )義管字第021號函送該府,該函載明: 「關於南 崁溪已徵收用地範圍內地上物,立切結書人義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需要,同意俟政府辦 理南崁溪全流域治理基本計畫檢討後,如有妨礙 治理計畫,願無條件拆遷,恐口無憑,特立切結 書。」該府遂於95年7月間在義美河段進行治理 工程,依據計畫河寬,拆除該公司南崁廠之部分 污水處理廠,將該河段河道寬度由原70公尺拓寬 為90公尺。 3、由於義美河段計畫河寬90公尺以外仍由該公司南 崁廠部分建物占用,但依治理計畫應施作防汛道 路及其他附屬結構物之用地範圍,卻不列入桃園 縣政府整治工程拆遷範圍。為避免衍生已徵收用 地遭占用,蘆竹鄉公所曾自95年2月17日多次函 請桃園縣政府一併拆除,以利公有財產之管理。 惟該府非但未能積極處理,且在該公所並非實際 使用土地人,亦非河川管理機關等情之下,竟以 該公所既為當時徵收之需地機關,應由其辦理後 續地上物拆遷事宜等辭推諉卸責,致後續拆遷作 業迄未有處理結定。迨本院約詢時,該府始坦承 地上物拆遷之執行係其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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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M的左端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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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的土地政策 一直都是這樣. 政府要拆就拆. 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 苗栗大埔不也是一樣? 有興趣的話 去看看土地法. 和土地法的修法過程. 馬英九是有說要改這一部分啦. 至於結果? 那只有天知道了. 此文章於 2011-09-17 01:20 PM 被 養企鵝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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