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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100.............
     
      
舊 2010-02-12, 07:08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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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yam66
Amateur Member
 
yam6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0
天啊
這樣做,按照台灣條子的水準,既然管不到風俗,
隨便將網站負責人移送,反而害了站長
 
舊 2010-02-12, 07:13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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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66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mobius797
如果站長覺得不妥
直接停權並將資料交給警察就是了
更不用發文取暖還找網友背書
站大可不是裝模作樣的人
~CUT~


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意思是 站長有所有人當時登記的 EMAIL 都沒有可能會過五成了
更何況別人

如果按照正常理由來說 應該是 28萬的五成 (這個是所有的會員)
14萬人.... 才能代表 PCDVD 的五成
四捨五入一下好了 要10萬人
舊 2010-02-12, 07:15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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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avq52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78
引用:
作者仙水 忍
請各位期待我在78版的表現,我會發揮出本人的特色!


還有看完我的文藝作品後,請用力,記得說''感謝仙水大大 無私的分享''



那,小弟先感謝仙水大大囉

也祝您新年快樂!
舊 2010-02-12, 07:19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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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q522離線中  
mobius797
Junior Member
 
mobius79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引用:
作者chaotommy
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意思是 站長有所有人當時登記的 EMAIL 都沒有可能會過五成了
更何況別人

如果按照正常理由來說 應該是 28萬的五成 (這個是所有的會員)
14萬人.... 才能代表 PCDVD 的五成
四捨五入一下好了 要10萬人

搞不好常時登入人數1500左右的五成恐怕都很難
舊 2010-02-12, 07:25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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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離線中  
chiayi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89
引用:
作者chaotommy
100.............

100被拿走了...

不過樓主叫人留下真實姓名.連絡地址是啥意思??
沒帶頭示範誰要跟進阿
舊 2010-02-12, 07:34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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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yiman離線中  
ca6963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0
引用:
作者BLUESKYVFX-
年獸也隨著時代的進步變種了嗎


年獸嘴砲?
還是要簡稱獸砲?
舊 2010-02-12, 07:36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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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6963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喔,大家回文速度也太快了.
放輕鬆,其實就是一個權利,一個一連串程序.

站長要配合的不是我,是公權力單位.
這才是未來不要讓站長老是收檢舉函.公文書的好辦法

警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會受理.
檢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會起訴.
法院,認為有犯罪就會定罪.

需要人證.物證時,就提供.
無犯罪嫌疑or有犯罪嫌疑,查無實證.>>>就不起訴.
以後有犯罪嫌疑,過程再來一次.
在國外,找不到人,就算了,頂多封鎖.
回國內,找到人,就傳喚.

找我嘴砲,沒有用的.
舊 2010-02-12, 07:39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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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I LOVE PUSS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45
站長一定想說∼糙!!幹麼拖我下水!!臭G9
舊 2010-02-12, 07:48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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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LOVE PUSSY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喔,大家回文速度也太快了.
放輕鬆,其實就是一個權利,一個一連串程序.

站長要配合的不是我,是公權力單位.
這才是未來不要讓站長老是收檢舉函.公文書的好辦法

警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會受理.
檢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會起訴.
法院,認為有犯罪就會定罪.

需要人證.物證時,就提供.
無犯罪嫌疑or有犯罪嫌疑,查無實證.>>>就不起訴.
以後有犯罪嫌疑,過程再來一次.
在國外,找不到人,就算了,頂多封鎖.
回國內,找到人,就傳喚.

找我嘴砲,沒有用的.

現在又要大家放輕鬆了........
舊 2010-02-12, 07:51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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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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