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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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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法官會說 給我小點點 我要打包回去慢慢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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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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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什麼事?這麼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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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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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實在的: 法感,不是要法律人給一般人"考試",來突顯自己懂得很多 而是能讓一般人輕易接觸.使用法律.了解法律 減少認知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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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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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訴罪,向來不是個法律正式用語 "公訴".則是刑事法規中的正式用語 可以這樣討論: 公訴 V.S 自訴 (區分標準.目的) 告訴乃論之罪 V.S 非告訴乃論之罪 (區分標準.目的) 但告訴乃論之罪 V.S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分,與自訴無關 因此,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公訴罪",沒人會說你"錯" 我用個非正式舉例: 車廂內有一群"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之人 A小姐說: 我要相親,條件是"被害人能自訴的",符合條件的,請出列: 結果 ,可能全車的人都下來. ~~~~~從來一次 B小姐說: 我要相親,條件是"檢察官能主動提起公訴的",符合條件的,請出列: 結果 ,非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下車集合 這些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公訴罪 A小姐接著搶說:我也要那些非告訴乃論之罪之人 A.B小姐開始搶人,但不影響B小姐所提出的相親條件 ~~~~~ 另外,自訴制度在未來會更萎縮.甚至消失 它是個例外.補充制度 此文章於 2009-05-15 08:20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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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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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權力一點都沒缺席 我本來的意思就是如此嘛 所以才說此"公"非彼"公"..... 你如果要推翻某論點,勢必找漏洞 這不是法律人專有的邏輯,一般人都會.... 所以,你的思維其實跟一般人比......沒什麼差別 跟論死刑廢除問題時,差不多 讀法律做什麼? 考公職阿.出考卷給老百姓阿 難道你上頭主管冒出一句"公訴罪",你還跟他辯勒? 沒有告訴檢察官也是可以進行偵查 多此一說... 今天檢仔高興,帶人去你家檢查你家是否為海砂屋 有沒有建商疏失....當然可以 雖然什麼告發啦.告訴啦...追訴啦,我用詞不精準 你盡量鑽,沒關係 此文章於 2009-05-15 09:09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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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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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法界中沒有 , 在民間跟媒體中有 . 這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 就好像在日本的宅 , 跟台灣的宅 , 用法跟意義都不同 , 但是在台灣的宅 , 卻好像約定成俗了 , 就成了大家慣用的名詞 你要說公訴罪 , 很多人都聽的懂 , 但是他卻是一個誤用的結果 . 至於有人無論如何就是想辯解 , 那 , 我們就尊重他的權利了 ![]() 那應該不是他的問題 , 而是對他授課的教授的問題 . 教不嚴 , 師之惰嘛 ![]() 上過法學課,還能有這麼大的謬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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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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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種,.....我早就看破手腳了 還敢出來嘴砲,........ 人家問你案例,結果你在寫作文"司法不公" 推給法官.... 本串,你只是跟著人家的討論後面放炮 問你個訴訟管轄,....還扯到"網路法院" 最後還自動龜縮,稱"這是我最後一次回答法律問題了" 有網友pm給我,不要再跟你扯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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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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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感是人類在碰上一行為,無法以自身所學之法律知識去評價,而以直覺判斷其法律評價之方式。
所以基礎法律知識愈豐厚,法感愈好,反之愈差。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臺灣一般人並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而臺灣媒體的素質更是奇差無比,所以常常在出現司法相關新聞時,一般人只能隨著媒體報導起舞,而跟著媒體錯誤的報導而錯誤,常此以往,於是很容易出現以錯誤的觀念,去批評正確的事。 就以這陣子熱門的國中女生**殺案來說,很多人因為事後查出當時遭警察射傷的少年涉嫌強制****殺人罪,而認為當時警察開槍是合法的。這個就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警察開槍要合法無失職,是建立在當時嫌犯確實對警察做出衝撞攻擊、危害警察人身安全的動作的前提下,與嫌犯是否犯下該起**殺案無關。因此如果當時嫌犯並未做出衝撞攻擊的動作,則即使當時警察已知道車上的就是姦殺案嫌犯,警察的開槍也不必然合法。 再如我所出的測驗,很多人因為常看新聞,知道告訴乃論案件和解後,告訴人撤回告訴,則必然可以得到不起訴處分。於是不知道怎麼著,有些人就認為說只有告訴乃論的案件才可以和解,非告訴乃論案件不能和解。於是就在一些討論串中,出現說「這是公訴罪,怎麼可以和解?」之類的言詞,但是這也是錯誤的觀念。 和解是民事訴訟的程序,跟刑法完全無關,當然也跟是否告訴乃論完全無關,新聞上看到的案例,重點是在上面黃字標明的部份,這才是為什麼告訴乃論案件會以不起訴結案的關鍵,跟和不和解無關,純粹只是單純的因為現實中,和解往往必然附隨撤回告訴而已,刑法上看的是撤回不撤回告訴,而不是和解或不和解,和解頂多影響法官的量刑罷了。 這些都是一些因為媒體錯誤的報導,導致許多人跟著產生錯誤的觀念,最後積非成是,結果看到司法機關正確的做法,反而認為那是錯誤的,結果就是一堆人一窩蜂的批評司法機關如何如何,卻不知道錯誤的是自己的觀念。 法律是很講究文字的正確性,有些詞可以互用,有些不能,告訴、自訴、公訴,文字上只差一個字,看起來很相近,意思卻截然不同,當你使用錯誤的字詞,別人自然理解的是該字詞的意思,而非你所想表達的意思,你又如何能夠期待別人去認同你的意見?這樣你還是認為用詞不精準也沒關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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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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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同意你的說法. 我也無法接受"過失殺人"一詞 因為文意上矛盾.無法做文意解釋. 不過,我接觸法律知識十多年了 行政法.民.刑法,觀念一直在變動 原本過去大家接受的通說,如今被揚棄的,太多了. 一些老師也會告誡學生,沒有什麼說法永遠是對的. 自訴,有公權力的介入,我們若採絕對嚴格區分 那可能要發明"公自訴",這個名詞了. 至於法條規定不明者,可透過文意解釋 甚至刑法不禁止對被告為有利之類推解釋(適用) 公訴罪,我一直強調它雖有爭議 有人不能接受(體系解釋),我可以接受人家的看法 但若透過文意解釋它,我認為它還不達錯誤的地步. 我不是在辯解它是絕對正確的,而是在辯解它不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訴訟案件.判決,看不到"公訴罪"這一詞 除了避免爭議外,實際上也用不到 (殺人,起訴書/判決書還寫上此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乃多此一舉) 但我們在行政.立法.甚至司法相關部門.學者用書上 多少都可以看到"公訴罪"一詞 不只媒體在用. 你看看你提出的問題,"和解" 對一般人而言.... 乾脆給鬼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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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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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台灣都沒有社會事件可以給檢察官辦了嗎?
辦案子找到網路討論區來 檢察官上網辦案跟記者上網找題材發稿 有什麼不同? 工作這麼輕鬆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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