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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Johnny Chiang
這是不可能的事!!!! 我可以證明給你看...... 我現在在美國加州..... 你來我這裡...... 我可以帶你到街上..... 然後我公開說我討厭黑人...黑人沒水準 .....如果我被告而且輸到脫褲的話..... 你的機票錢我付.... 另加賭金臺幣十萬... 如何???

這是真的

你到黑人社區像John McClane(就是老布啦)掛一塊牌子上面寫:I hate Niggers

說真的,去法院告你根本不可能會輸

不過通常會先被老黑打的跟豬頭一樣就是了
     
      
舊 2009-04-25, 02:07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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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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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wpccj64
我同意你所說的「處罰外在行為而不是思想」,但我所要說的是,語言就是一種行為

先說語言暴力好了,我們常常可以聽到很多羞辱、歧視性的言論,而且大多發生在地位不對等的兩方,例如成人對小孩、對老人、正常人對殘障者、多數族群對少數族群、對外勞、長官對部屬、老師對學生。這些只要google一下就可以得到很多範例,這裡就不多贅述

對於語言的感受性,每個人不同,對於同樣一句話有人聽了不屑一顧,但卻有人會因此受傷。這也是我們必須小心語言的原因,因為我們很難評斷是否造成傷害

摘錄 陽明大學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 洪蘭 的文章「語言暴力會改變大腦神經的連接,影響大腦的發展和 功能」 (http://newcounsel.shsps.kh.edu.tw/i...oad=read&id=353),這應該可以歸類為暴力、傷害了吧

另外,我們當兵的時候或多或少都被長官羞辱過,但是就是有些人無法承受這樣的羞辱甚至導致逃兵、...

你的觀點是對的,他的觀點有盲點

語言若不是一種行為,那就不會有刑法的形責
 
舊 2009-04-25, 02:24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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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離線中  
Johnny Ch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引用:
作者李麥科
這是真的

你到黑人社區像John McClane(就是老布啦)掛一塊牌子上面寫:I hate Niggers

說真的,去法院告你根本不可能會輸

不過通常會先被老黑打的跟豬頭一樣就是了


麥科兄....我不想跟你辯....
I hate Niggers(我討厭黑鬼), 你罵黑人 Nigger....那是一種侮蔑, 就跟你說外省人是中國豬一樣....
I hate african america or I hate black people (我討厭非裔美國人) 則是你個人感受看法

我請問你

你是外省人 跟 你是中國豬兩句話給人感受一樣嗎?

當你在歐美說我討厭黑人...黑人沒水準.....

我並沒有用 Nigger (黑鬼) 這樣污辱的字眼........

此文章於 2009-04-25 02:34 PM 被 Johnny Chiang 編輯.
舊 2009-04-25, 02:30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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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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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Lisa Hsu
關於言論自由是否可以無限上綱?只要沒動手打人就可以嗎?

這裡有則燒十字架和言論自由 (http://www.voafanti.com/gate/big5/w...12-21-voa60.cfm) ,其中維吉尼亞3K黨成員焚燒十字架案辯論非常精采,3K黨員也是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來辯論,但最後敗訴.

引用結辯這一段: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歐康諾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法官意見的陳述書中指出,由於3K黨這樣的組織製造的種族仇恨而挑起的焚燒十字架的做法在美國由來以久,雖然焚燒十字架傳達的並不一定是恐嚇的資訊,但是焚燒十字架者的動機往往是讓接受資訊的人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歐康諾說,十字架是強有力的恐嚇手段,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聯邦最高法院唯一的黑人大法官托馬斯也指出,法庭甚至都不必考慮第一修正案的含義是什麼,因為各州有權禁止它...


不需要舉那麼遠地方的例子


所謂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乃人民發表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之意。
其方式可分為三類:一為言論,二為著作,三為出版。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此即保障人民意見自由之具體呈現。

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此段解釋文說明了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可以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情況下,對言論自由進行合理限制。
舊 2009-04-25, 02:35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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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Johnny Chiang
麥科兄....我不想跟你辯....
I hate Niggers(我討厭黑鬼), 你罵黑人 Nigger....那是一種侮蔑, 就跟你說外省人是中國豬一樣....
I hate african america or I hate black people (我討厭非裔美國人) 則是你個人感受看法

我請問你

你是外省人 跟 你是中國豬兩句話給人感受一樣嗎?

當你在歐美說我討厭黑人...黑人沒水準.....

我並沒有用 Nigger (黑鬼) 這樣污辱的字眼........

所以我舉的例子可能不太洽當?那我理解我的錯誤了,感謝您的指正

此文章於 2009-04-25 02:40 PM 被 李麥科 編輯.
舊 2009-04-25, 02:38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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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Johnny Ch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引用:
作者alibuda
你是黃種人,黑人才懶得理你。
如果有白人敢公開罵黑人,就準備上新聞或法院吧...
(有些事情是長久歷史因素造成的。)


可是我也常聽到黑人罵白人 White trash, White pigㄚ...... 怎沒有黑人被白人告?
舊 2009-04-25, 02:39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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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 Chiang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job
不需要舉那麼遠地方的例子


所謂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乃人民發表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之意。
其方式可分為三類:一為言論,二為著作,三為出版。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此即保障人民意見自由之具體呈現。

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此段解釋文說明了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但言...

這是我國的限制,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是這樣的

雖然我們是這樣限制沒錯,但是我不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過法律這麼規定,我認為要去遵守,儘管那個跟我認知的不同

可以選的話,我認為老美那種才是言論自由
舊 2009-04-25, 02:42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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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Johnny Ch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引用:
作者Johnny Chiang
可是我也常聽到黑人罵白人 White trash, White pigㄚ...... 怎沒有黑人被白人告?


我提供一個方向大家可以來思考........

白人因為在經濟, 文化上保有優勢....... 所以根本不會在意你對他種族上的挑釁...... 也就是我所說的狗吠火車的境界........
舊 2009-04-25, 02:52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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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 Chiang離線中  
Johnny Ch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引用:
作者李麥科
這是我國的限制,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是這樣的

雖然我們是這樣限制沒錯,但是我不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過法律這麼規定,我認為要去遵守,儘管那個跟我認知的不同

可以選的話,我認為老美那種才是言論自由


同意閣下所言
舊 2009-04-25, 03:03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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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 Chiang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Johnny Chiang
我提供一個方向大家可以來思考........

白人因為在經濟, 文化上保有優勢....... 所以根本不會在意你對他種族上的挑釁...... 也就是我所說的狗吠火車的境界........


所以你前面的叫囂是.........自爽?
舊 2009-04-25, 03:46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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