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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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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真的 你到黑人社區像John McClane(就是老布啦)掛一塊牌子上面寫:I hate Niggers 說真的,去法院告你根本不可能會輸 不過通常會先被老黑打的跟豬頭一樣就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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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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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觀點是對的,他的觀點有盲點 語言若不是一種行為,那就不會有刑法的形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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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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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麥科兄....我不想跟你辯.... I hate Niggers(我討厭黑鬼), 你罵黑人 Nigger....那是一種侮蔑, 就跟你說外省人是中國豬一樣.... I hate african america or I hate black people (我討厭非裔美國人) 則是你個人感受看法 我請問你 你是外省人 跟 你是中國豬兩句話給人感受一樣嗎? 當你在歐美說我討厭黑人...黑人沒水準..... 我並沒有用 Nigger (黑鬼) 這樣污辱的字眼........ 此文章於 2009-04-25 02:34 PM 被 Johnny Ch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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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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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需要舉那麼遠地方的例子 所謂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乃人民發表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之意。 其方式可分為三類:一為言論,二為著作,三為出版。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此即保障人民意見自由之具體呈現。 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此段解釋文說明了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可以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情況下,對言論自由進行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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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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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舉的例子可能不太洽當?那我理解我的錯誤了,感謝您的指正 此文章於 2009-04-25 02:40 PM 被 李麥科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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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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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我也常聽到黑人罵白人 White trash, White pigㄚ...... 怎沒有黑人被白人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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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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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我國的限制,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是這樣的 雖然我們是這樣限制沒錯,但是我不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過法律這麼規定,我認為要去遵守,儘管那個跟我認知的不同 可以選的話,我認為老美那種才是言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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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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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提供一個方向大家可以來思考........ 白人因為在經濟, 文化上保有優勢....... 所以根本不會在意你對他種族上的挑釁...... 也就是我所說的狗吠火車的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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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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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閣下所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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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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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前面的叫囂是.........自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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