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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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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高道德標準...... 謊報年齡所以離開.....這不夠嗎.? 還是要再開個記者會跟大眾道歉..... 參加比賽.做弊被抓很丟臉..是事實. 做弊被抓離開...不然呢?退學?還是抓去關@@ (以上言論為我相信楊事後被查出謊報後因為紅了而節目要他配合演出.偽造部份也是被迫@@...因為在未秀ID前就一直聽說他不想比了不是...事實內幕我不懂啦..只是看戲 ![]() 做弊就是做弊了不用再放大... 因為是藝人所以才會被放大為 "等哪天吸毒了、酒駕了 再來說「我錯了」,這樣有用嗎" 敢問你在犯錯時都被這樣問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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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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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標準沒有高不高的問題!!!
道德標準就是道德標準! 估不論謊報年齡或是造假身分證件~是當事人本人的作為亦或製作單位刻意矇騙! 都是共犯結構!!! 最重要的是~這一個行為愚弄了所有曾經看此節目的人! 那麼~節目的道德標準在哪裡~而當事人本身的道德標準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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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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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偽造文書的定義,其實查一下就知道了!
大家知道即便拿張一百元燒掉或撕毀~即已觸法!!! 是否已經觸法先不去討論! 但是該節目已經公然的將法律視之廢物!!! (節目本身就應該做查證~更何況以比賽為主軸的電視節目) 大家會說不嚴重~是因為表面看起來"沒啥大驚小怪"的感覺! 但這樣跟之前TVBS那則新聞有什麼分別? 其實是一樣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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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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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定義上很難判定他有罪 可能觸犯的有~ 刑法第二百十條、二百一十二條、二百一十六條 其中210條比較爭議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變造的身份證並未損害到他人或公眾 但(利益)部份就有了,因為他資格不符參賽,影響到其它參賽者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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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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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亂哈拉一下好了! 假設檢察官提起公訴分案受審的話! 如果開庭前一天檢察官跟老婆有享受了片刻歡娛~那麼可能求刑會輕了點! 如果前一天檢察官回家看到老婆跟別的男人上床.....那就吃不完都著走了.... 當然.....以上都是亂哈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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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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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謊報年齡本身不嚴重
尤其現在沒有任何當初參賽年齡限制的資料文件 裝小又如何? 但... 嚴重的是為了掩飾弄出假的身分證影本 錯判情勢,沒能在第一時間道歉 才會弄得愈弄愈大洞 我是有一點陰謀論啦... 事實上不是怕他報高年齡會失去資格 而是他在台大還有國防大學那幾年是不是有什麼事是查不得的~~ 記者知道他的資歷,一定會去尋訪他的舊識 這個才是他們最害怕的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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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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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實很多人檢討別人的時候,自己成了聖人,抑或是嘴巴成了聖人
2. 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期望別人是聖人來寬恕你 3. 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好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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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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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道德標準沒有高不高的問題!!! 道德標準就是道德標準! 對此事件~以下粗分三種人 1.原諒他.繼續比 2.錯了.滾..離開 3.拿石頭加遽狂砸.. 我指的高道德標準的是3. 也沒見大家對身邊的人這樣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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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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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現在是否查的到當初這所謂歌唱比賽的"參加資格與條件"以及"須具備證明"!
(再來其他就大家自由心證各自表述了) 大概雨太大了~我這裡搜尋網站都連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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