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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lite Member
 
lious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換發新身份證 , 原本需按指紋登記 , 但卻引起軒然大波 , 讓人認為有侵犯人權之疑 ..
對許多人來說 , 這只不過是一個指紋 , 好像沒多大關係 . 但 , 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呢 ??
政府告訴我們 , 按柰指紋可以減低犯罪率 ?? 對人民有好處 ?? 真的是如此嗎 ??

那 , 監視員工的信件 , 通信 , 是否也有正當性 , 可以減低員工浪費的資源 , 減少公司財產
的損失 ?? 真是如此嗎 ??
     
      
舊 2005-12-10, 01:02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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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lioushen
Elite Member
 
lious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引用:
作者twu2
如果是指能不能有錄音記錄, 我是沒看過有那個國家是對這個問題有爭議的. 在事先告知的情形下, 這些記錄都是被允許的.

?



監控公司員工的使用不產生爭議 ??
 
舊 2005-12-10, 01:04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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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不是附與喔∼是"賦予"啦....
請教您如果IT部門強制將安裝軟體的權限關閉,限制不得安裝"個人"通訊軟體的時候,
那麼,還有所謂的秘密通信自由嗎?難道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是由IT部門所決定開不開放?

"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前要作早操,個人懶得早起,以憲法中,不得妨害個人自由,因此
行抗拒之實?
引用:
業務跟客戶適時的聊天打關係需不需要?

除非全部監控,不然怎能判斷是否真的聊天!
就算是...那算怠忽職守可以懲處...

但若因為這樣側錄到員工的機密資料或其他特殊資訊呢?!

側錄員工的機密資料或其他特殊資訊?那麼也得員工自行將資訊洩漏出去不是?
引用:
希望資方與勞方能夠互相尊重...

所以您認為,勞方在工作時間"適當的聊天"稱為尊重?因為可以幫公司和客戶打好關係?
引用:
依據「美國線上」及「薪資網(Salary.com)」統計,美國上班族平均每天花費2.09小時於上網閒晃、聊天,造成企業主7590億美元的年損失。

有多少人擔保上班的時候不會連到PCDVD來看一下?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4-1601.html

在五、提供給企業主的建議 :
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或工作規則中(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制定公司的電子郵件的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並聲明電子郵件不並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電子郵件,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對於內部網路使用與監看的立場。

所以聲明後,勞基準法凌駕憲法的保障自由?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05-12-10, 01:16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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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引用:
作者lioushen
監控公司員工的使用不產生爭議 ??


怎麼到這兒就變成監控了呢? 之前你的說法不是為了保護員工與客戶嗎?

真實世界上, 有那家公司有這些需要而沒有這樣去做的呢? 有那家公司這樣子做了之後被員工控告定罪的呢?

當公司要求公司的電話, 網路只能用來處理公事時, 為什麼上面會有隱私出現呢? 是讓該隱私發生的人的錯? 還是公司的錯?

監控員工使用影印機有沒有爭議? 監控員工出入公司有沒有爭議? 公司對於公事上頭的設備的使用監控有什麼爭議?

在明知公司有 DVR 運作的時候, 帶自己的馬子進公司來****做的事被拍到後, 是要怪公司不該裝 DVR 嗎? 還是怪自己不該帶馬子進公司來****做的事?

如果你的爭議是指有人有不同意見的話, 那麼, 的確幾乎沒什麼事情是真的沒有爭議的.
舊 2005-12-10, 01:37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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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離線中  
meidoku9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小建


另外...meidoku98網友....

你有一句話非常有爭議... "如果老闆事先聲明,我會在廁所裝監視器,不爽你可以不要上廁所,我就不相信誰能告的動他。重點在於被拍的人是不是知情,這才是重點。"
改天你開家公司做這種事看看...我就不信你這樣不會被告....

該怎麼說呢?你要看你覺得有爭議的是放在那一句?是不是不爽就不要上廁所那一句上頭?

自從看到本站有人對網友說,不高興站長的作風你可以不要來,這一句話,我就可以明白,這沒有什麼不可能的。

百貨公司是人家開的,人家愛怎麼惡搞,是他的自由,但如果真有百貨公司這樣惡搞,在廁所裝監視器,但是有做到事先告知的義務,告是絕對告不成,唯一可能的結果是沒人會敢來這家百貨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砍砍砍!砍掉重練
舊 2005-12-10, 01:55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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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doku98離線中  
GXroots
Master Member
 
GXroo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39
引用:
作者lioushen
換發新身份證 , 原本需按指紋登記 , 但卻引起軒然大波 , 讓人認為有侵犯人權之疑 ..
對許多人來說 , 這只不過是一個指紋 , 好像沒多大關係 . 但 , 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呢 ??
政府告訴我們 , 按柰指紋可以減低犯罪率 ?? 對人民有好處 ?? 真的是如此嗎 ??

那 , 監視員工的信件 , 通信 , 是否也有正當性 , 可以減低員工浪費的資源 , 減少公司財產
的損失 ?? 真是如此嗎 ??


當然是如此...
讓你知道公司會管這件事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你公器私用的舉動
再度強調使用公司伺服器的公司郵件帳號當然是屬於公司財產
公司當然有監管的權利...
那是公司借你使用的
不要以為那是你的自由...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05-12-10, 02:06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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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meidoku9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lioushen
就法律來說,並不是每件事情都有明文規定 , 條條舉列 , 再加上文明的進展 ,
沒有經過適度且及時的修法之下 , 會有許多灰色空間 ..
這時候 , 通常都是採用大眾的默契來維持一定的運行 .

有時候 , 會看到法官引用的法條不同 , 而做出令大眾訝異的判決 , 這也是自由心證下
的產物 ..

證券公司為了維護雙方的利益 , 採取了電話錄音 ,來當作日後交易糾紛的證據 , 就憲法
來說 , 似乎是某種程度的侵犯了隱私權 . 而各公司的客服單位 , 也普遍都會建設有錄音
的設備 , 來記錄與客服人員的交談過程 , 也是與上述情況相同 ...

但 , 這種東西 , 卻不會產生爭議 ... 為何 ??
就是因為社會大眾普遍都有這種共識 , 所以不會有人提出告訴 , 甚至不會有人需要去提釋憲 ..
只不過 , 這些錄音錄影存證下來的東西 , 必須採取善良的使用方式 , 以及妥善的保存 ,在一定的時間之後就得銷毀 .
但是如果 , 有人惡意...


你說了半天,只不過就是想說明,電話可以監聽,但是MSN跟E-MAIL不行就對了?

但是為什麼兩者不一樣,你則是用所謂的大眾共識或是大眾的默契一筆帶過,跟本沒有說明清楚,說穿了也不過就是我認為電話可以,但是電腦不行。用這樣的理由,怎算是夠力合理的說詞?擺明就是雙重標準。

對學法的人來說,是不會管你這一套的,所以才會有你說的,法官做出令大眾訝異的判決這樣的狀況 ,法律是講究公平,法官是不能自已創造法的,如果說電話可以,除非在法庭上能證明電腦跟電話有何不同。所以電話可以監聽,但電腦不行。否則你用所謂的大眾共識,那跟本就毫無意義。

這樣吧,如果你是說大眾共識認同電話可監聽,電腦不行,那是個人觀感,沒什麼好討論的,我尊重你的個人觀感,但我不認同,而如果你是想用法律來討論,我們再來討論看看。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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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5-12-10 02:23 PM 被 meidoku98 編輯.
舊 2005-12-10, 02:09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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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doku98離線中  
meidoku9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lioushen
如果微軟為了打擊盜版 , 讓每套軟體加上監視裝置 , 會自動回報使用者的使用狀況 ,
這個大家能接受嗎 ??

站在微軟的立場 , 這是他們的產品 , 雖然你付費買了 , 但是因為是他們開發 , 後續還要
提供你 update , 所以他們有權利檢查你的電腦 , 且 , 為了減少損失 , 避免讓人盜用他們
的財產 , 資源 , 所以他們更有權利檢查 !!

大家能接受嗎 ??

如果把微軟 , 換成是我們的資方呢 ??

這個跟本沒辨法把微軟換成資方,因為我買了微軟的產品,這個產品是我的私人物品,不是微軟的東西,如果微軟真的在作業系統內監控,他就等同於入侵民宅。就跟SONY的例子一樣,更何況SONY也沒有盡到事前告知的義務,被告是理所當然。

但是你在公司內上班,你用的電腦是公司的電腦,你用的網路是公司的網路,甚至你的當時時間也不是你私人的時間,是公司的時間,這些都不是你私人的,所以這時候被監控,也跟本不會有私人隱私的問題。被監控會侵犯到個人隱私?抱歉,你不要用公司的東西來當私人用,就跟本沒有個人隱私的問題。

如果你當真要強調個人隱私的話,請你上班自備電腦,自備網路,而且用來傳私事的時候,要跟公司報備,算時間扣你薪水吧。
__________________
砍砍砍!砍掉重練

此文章於 2005-12-10 02:25 PM 被 meidoku98 編輯.
舊 2005-12-10, 02:18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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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
Junior Member
 
BM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wenyue
工作性質問題
今天我是一個 RD 不是乖乖坐在電腦前就可以想的出東西
如果要照這樣說時間都是公司的那我在公司以外的都不能算?
實例來說,某天我在出去玩的路上突然想到一個在工作上很好的創意
如果要照這樣的說法,就是說這是我在上班以外時間想到的
要採用的話就得付我權利金?

再說以前公司人事部門對 RD 的出勤狀況不是很嚴格
自然不少人會遲到,之後有一天發神精來查出勤狀況
之後所付出的代價就是加班的人變少,進度慢慢的跟不上
如果公司跟你斤斤計較那幾分鐘,得到的結果也會是你跟公司斤斤計較那幾分鐘,我想相對的結果都不會是好的

RD是良心事業
如果老闆這樣搞
到時得到的東西
都是只能交差了事而已
舊 2005-12-10, 02:22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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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離線中  
meidoku9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MUS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4-1601.html

在五、提供給企業主的建議 :
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或工作規則中(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制定公司的電子郵件的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並聲明電子郵件不並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電子郵件,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對於內部網路使用與監看的立場。

所以聲明後,勞基準法凌駕憲法的保障自由?...

其實你這篇條文就很明確了,憲法有給人個人隱私的自由,但是監看公司的財產,未必會違反個人隱私,重點是公司的財產,公司有監看的權利,公司內的msn,並不算私人訊息,但是如果有人用公司的資源傳送私人訊息,這當然還是個人隱私,個人隱私不會因為是公司的電腦而有所改變,所以公司沒有權利把這些資料外洩。如果外洩才算是侵害個人隱私。

但是員工不可能用個人隱私的理由要求公司不得監看。
如果我是老闆,員工會提這種要求,擺明就是打算用公司的電腦當私人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
砍砍砍!砍掉重練
舊 2005-12-10, 03:31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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