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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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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新身份證 , 原本需按指紋登記 , 但卻引起軒然大波 , 讓人認為有侵犯人權之疑 ..
對許多人來說 , 這只不過是一個指紋 , 好像沒多大關係 . 但 , 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呢 ?? 政府告訴我們 , 按柰指紋可以減低犯罪率 ?? 對人民有好處 ?? 真的是如此嗎 ?? 那 , 監視員工的信件 , 通信 , 是否也有正當性 , 可以減低員工浪費的資源 , 減少公司財產 的損失 ?? 真是如此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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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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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監控公司員工的使用不產生爭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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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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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附與喔∼是"賦予"啦....
請教您如果IT部門強制將安裝軟體的權限關閉,限制不得安裝"個人"通訊軟體的時候, 那麼,還有所謂的秘密通信自由嗎?難道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是由IT部門所決定開不開放? "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前要作早操,個人懶得早起,以憲法中,不得妨害個人自由,因此 行抗拒之實? 引用:
側錄員工的機密資料或其他特殊資訊?那麼也得員工自行將資訊洩漏出去不是? 引用:
所以您認為,勞方在工作時間"適當的聊天"稱為尊重?因為可以幫公司和客戶打好關係? 引用:
有多少人擔保上班的時候不會連到PCDVD來看一下? ![]()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4-1601.html 在五、提供給企業主的建議 : 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或工作規則中(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制定公司的電子郵件的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並聲明電子郵件不並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電子郵件,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對於內部網路使用與監看的立場。 所以聲明後,勞基準法凌駕憲法的保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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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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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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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到這兒就變成監控了呢? 之前你的說法不是為了保護員工與客戶嗎? 真實世界上, 有那家公司有這些需要而沒有這樣去做的呢? 有那家公司這樣子做了之後被員工控告定罪的呢? 當公司要求公司的電話, 網路只能用來處理公事時, 為什麼上面會有隱私出現呢? 是讓該隱私發生的人的錯? 還是公司的錯? 監控員工使用影印機有沒有爭議? 監控員工出入公司有沒有爭議? 公司對於公事上頭的設備的使用監控有什麼爭議? 在明知公司有 DVR 運作的時候, 帶自己的馬子進公司來****做的事被拍到後, 是要怪公司不該裝 DVR 嗎? 還是怪自己不該帶馬子進公司來****做的事? 如果你的爭議是指有人有不同意見的話, 那麼, 的確幾乎沒什麼事情是真的沒有爭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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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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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怎麼說呢?你要看你覺得有爭議的是放在那一句?是不是不爽就不要上廁所那一句上頭? 自從看到本站有人對網友說,不高興站長的作風你可以不要來,這一句話,我就可以明白,這沒有什麼不可能的。 百貨公司是人家開的,人家愛怎麼惡搞,是他的自由,但如果真有百貨公司這樣惡搞,在廁所裝監視器,但是有做到事先告知的義務,告是絕對告不成,唯一可能的結果是沒人會敢來這家百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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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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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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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是如此... 讓你知道公司會管這件事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你公器私用的舉動 再度強調使用公司伺服器的公司郵件帳號當然是屬於公司財產 公司當然有監管的權利... 那是公司借你使用的 不要以為那是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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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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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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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了半天,只不過就是想說明,電話可以監聽,但是MSN跟E-MAIL不行就對了? 但是為什麼兩者不一樣,你則是用所謂的大眾共識或是大眾的默契一筆帶過,跟本沒有說明清楚,說穿了也不過就是我認為電話可以,但是電腦不行。用這樣的理由,怎算是夠力合理的說詞?擺明就是雙重標準。 對學法的人來說,是不會管你這一套的,所以才會有你說的,法官做出令大眾訝異的判決這樣的狀況 ,法律是講究公平,法官是不能自已創造法的,如果說電話可以,除非在法庭上能證明電腦跟電話有何不同。所以電話可以監聽,但電腦不行。否則你用所謂的大眾共識,那跟本就毫無意義。 這樣吧,如果你是說大眾共識認同電話可監聽,電腦不行,那是個人觀感,沒什麼好討論的,我尊重你的個人觀感,但我不認同,而如果你是想用法律來討論,我們再來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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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此文章於 2005-12-10 02:23 PM 被 meidoku9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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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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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跟本沒辨法把微軟換成資方,因為我買了微軟的產品,這個產品是我的私人物品,不是微軟的東西,如果微軟真的在作業系統內監控,他就等同於入侵民宅。就跟SONY的例子一樣,更何況SONY也沒有盡到事前告知的義務,被告是理所當然。 但是你在公司內上班,你用的電腦是公司的電腦,你用的網路是公司的網路,甚至你的當時時間也不是你私人的時間,是公司的時間,這些都不是你私人的,所以這時候被監控,也跟本不會有私人隱私的問題。被監控會侵犯到個人隱私?抱歉,你不要用公司的東西來當私人用,就跟本沒有個人隱私的問題。 如果你當真要強調個人隱私的話,請你上班自備電腦,自備網路,而且用來傳私事的時候,要跟公司報備,算時間扣你薪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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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此文章於 2005-12-10 02:25 PM 被 meidoku9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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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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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D是良心事業 如果老闆這樣搞 到時得到的東西 都是只能交差了事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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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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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你這篇條文就很明確了,憲法有給人個人隱私的自由,但是監看公司的財產,未必會違反個人隱私,重點是公司的財產,公司有監看的權利,公司內的msn,並不算私人訊息,但是如果有人用公司的資源傳送私人訊息,這當然還是個人隱私,個人隱私不會因為是公司的電腦而有所改變,所以公司沒有權利把這些資料外洩。如果外洩才算是侵害個人隱私。 但是員工不可能用個人隱私的理由要求公司不得監看。 如果我是老闆,員工會提這種要求,擺明就是打算用公司的電腦當私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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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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