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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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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個分工合作的社會 需要各行各業專職領域的人來維繫社會的運作 IC的開發,驗證,製造,繁瑣不是幾篇能講的完... 所以IC很少有問題,3C電視,手機,飛機,汽車都極少發生IC瑕疵事故問題. 因為這些人的努力,所以買車買電視你不用去查看IC是哪一家作的,IC是用甚麼架構 是投片哪一個晶圓廠,哪一家電測,哪一家封裝. 如果今天IC有一堆BUG,那為了避免搭飛機墜機,車子點火失效,電視燒掉.手機爆炸. 你得花很多時間做很多功課,防止自己成為下一個倒楣的人 那如果所有行業都有問題...房子偷工減料.那你還要學土木,怎麼綁鋼筋,水泥混和比例 你學的完嗎? 法官這一行業,不要有這麼多爭議好不好. 一個把生母的頭砍下,扔到樓下, 我直接判死啦.哪需要法條 維持社會善良秩序>>>>>>>>>>>>>>>>>吸毒頭殼壞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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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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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 這法條引用 都是靠法官腦補 誰知道犯罪嫌疑人是有意識情況故意吸毒 然後要用吸毒失神的方式殺母脫罪 還是是真的吸毒吸昏頭 才無意識殺人 台灣的法官太愛做神 以為自己可以理解殺人者的心神狀態 這不叫做腦補 甚麼叫做腦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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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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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可以證明他對陷入無意識能力狀態時,對自己的行為有預見可能性,自然可能成立過失致死。 這也是本案將來可以爭執的點之一。 當然檢方如果提上訴,會努力去證明他有事前故意的存在。 不過因為目前本案判決書應該是還沒有上線,所以恐怕也查不出本案法官就這點是如何認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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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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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國法官都可以要警察空手奪白刃瞬間躲子彈雙手擋卡車了 你認為哩 這個無罪真的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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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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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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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電子產品都有良率的問題,法院判決又如何能做到完全一致??更何況每件案件如果仔細分的話,不會有百分之一百完全相同的案件,就像每個人,不會完全一模一樣,即使雙胞胎也會有所不同。 要如何沒有爭議,特別是在一堆人完全不知道法理,也弄不清楚問題的情況下? 今天如果一個新的電子產品,消費者完全不看說明書下錯誤操作,導致產品發生故障,就跑來大罵你們白痴設計、產品很爛之類的話,不知道你們心裡,又做何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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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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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做的IC若有不人性化的地方 被罵應該 我完全接受 因為我自己若買到很爛的電子產品 我也是這樣罵設計者 全世界就只有法律人最玻璃心 判決爭議一堆 還不准別人嘴法律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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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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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的說法和有些人把3C從業者和宅男劃上等號相同了。 每個行業都是人構成的,人又是這麼複雜的動物, 怎麼能這樣簡單分類? 光是父母、師長合理體罰小孩這件事, 你去做調查,我看贊成和反對都有可能各半, 更何況是法律條文和個案的複雜程度, 連大法官解釋,都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書了。 有爭議是很正常的事。 只有專制極權國家才會沒人敢爭議。 而且大家在討論這個案子, 惡蟲兄也提到本案有爭議, 他的立場就是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又有什麼不對? 討論一個主題本來就是想聽聽多方說法, 結果變成去攻擊一個最有法律專業的人? 這樣不是討論問題的正確態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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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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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跟IC設計是不同領域的學問,但是在法律領域內,需要的專業度不會輸給相關電子學。 很抱歉法律無法做到完全的平民化及直覺理解,特別是在有些人根本沒有想要真正了解法律的情況下。 不過如果連基本的看判決書都不願意做的情況下,我認為就像操作電子商品不看說明書一樣,弄錯不是設計者的問題,是消費者自己的問題。 再舉個古早電腦笑話的例子: 如果有個人大罵買到的電腦是臺爛貨,因為他的咖啡杯一放上去,杯架就斷掉,導致他的咖啡杯掉落破掉,咖啡灑了一地,還燙到腳。 你是會選擇強化材料到能支撐住咖啡杯的重量,還是跟他解釋那是光碟機托盤,不是杯架? 此文章於 2020-08-21 05:01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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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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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剛好閒閒...就隨便回一下。
就算判決很扯,這個絕對不是史上最扯判決好嗎,至於是哪個案子最扯,我懶的去查考古題了。 那酒駕為何有罪,這個要談到"抽象危險犯",酒駕不一定有危險,我就千杯不醉不行嗎? 又沒撞到人為何有危險,硬要說我危害到別人生命財產安全? 不服氣啦。 台灣法律是很重視人權的,國家不能隨便動用刑罰權處罰人民喔,所以這個抽象危險犯是很難法律化滴,所以以前(大概)就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就是你有槍就是準備要殺人這一條而已,酒駕重刑化也是修很久才過的。 以前沒撞人就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已,撞人、撞死人都算是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死而已。所以修法以前酒駕撞死人根本就不用擔心上法院喔。 你會說,那為何抽象危險犯就只用在有槍、酒駕,(其實近期還有食安也採用喔,不過大部分法官實務上好像也沒在鳥就是了)。 反正台灣不採抽象危險犯也是為了大家好(咦.....),因為啊...違規停車有沒有危險? 闖紅燈有沒有危險? 超速有沒有危險? 這樣大家都很不方便(你難道都不違規嗎?)。 所以啦,違規沒事,法官省事,監獄不會爆滿,這樣就對了。 引用:
沒有兩套解釋,只是選擇題,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19-3構成要件被最高院限縮的很窄,所以說啦,還要加上"雙重故意"。 94年修法的時候把19-3加上去,其實立法精神也是要雙重故意的。所以最高院也沒錯。 也就是說你清醒時就想殺人才可以。而且當時也不願意把"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 至於原因....當然是這樣下去大家很不方便。 引用:
就是審級救濟啊,不然幹嘛三級三審,甚至還有"不利益禁止"原則哩。 審級救濟是保障人民的重要司法權力,你要放棄嗎? 其實吼,很多的審級救濟都騙人的要翻案很難的,像辣個謝志宏、后豐大橋跳橋啊,不過這題外話了,先跳過。 這案子有沒有可以判有罪,絕對有, 因為吼台灣法官就自走砲,上法院就跟賭俄羅斯輪盤差不多,特別是小案, 像這種類似的案子還有吃安眠藥又飲酒然後夢遊的,有的判有罪有的也是刑19-1無罪喔。 當然啦,司法院會說就個案每個案情不同啊,好啦,就算是好了,偶小百姓也只能信啦。 至於這個案子二審法官判無罪,偶是支持的, 因為啊,法官用心良苦。如果只是上訴駁回,大家只會在哪邊吵為何不是死刑???? 就是要判的讓人意外,這樣大家才會重視司法,了解司法,經由此案全民又對法律的正反意見,構成要件等等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不然兩年後國民法官就要上線了,大家都有機會當法官審案囉,全民認識司法這是好事。 然後本討論原案也沒有解法,就把德國法"自醉行為"放進來就可以了, 先寫到這裡。 此文章於 2020-08-21 05:15 PM 被 aero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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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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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看不慣啊 今天只要討論起爭議 他就叫你去看法條 簡單來說好了 如果惡蟲的阿嬤對這次的判決有意見 然後阿嬤請惡蟲對他解釋為何法官這麼判時 他會直接回他阿嬤說 你自己是不會去看法條喔 對啦 我們不是他阿嬤 但是這些讀法律的人 若你真心想幫法官說情 你也解釋一些網友聽得懂的論點 最後拋出一個法官自由心證的大絕 這又讓大家崩潰 若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有無罪認定 是僅憑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官有無想過 假若現在被告交保 出去在不受控的情況又殺了人 那這帳算誰的 新聞已經播了 現在檢察官只好用另外一件案子把他收押 我們的法官可以認真點嗎?? 可以站在民眾角度想想嗎 就只因為你一個人的自由心證 就可以讓民眾跟檢警人仰馬翻 這不是法律人的傲慢 甚麼才叫傲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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