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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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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約已經簽下去了,就算他已經接超過一年內容也不會改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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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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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人,無情不矯 說矯情做作是世人的通病吧!所以矯矯情也就無可厚非囉! 但是!只要潮又不肯努力實在些的話... 是囉!!賤人就是矯情而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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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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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約算是前任簽的,就不代表就可以搞自爆 賠錢的直接原因是自己搞自爆,還全推全是they的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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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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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時就出現別有一番風情的理由 古蹟甚麼地不過都是理由 "2002年,行政院同意台北市政府將其規劃為台北大巨蛋體育館預定地。" 捷運也是 捷運50公尺內禁建? 只有要申報主管機關吧 舉個例子 最近弄得很爛的自行車道 不就是而且還是在6公尺內施工 現在大家的絕招就是 都是THEY的錯 另外搞成今天這樣 真正的問題是 拿一個沒人用的標準來刁難 到底合理合法與否 此文章於 2016-04-20 09:53 AM 被 lompt20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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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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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古蹟周遭跟捷運周遭的管制就並不是完全禁止 只是既然台北市是後來自己做過研究才又選定地址的,就不要拿之前選定的人來牽拖,因為前一個人選的時候,該地址還不是古蹟區咧 ![]() 另外標準沒人用?大巨蛋的審議標準不論是營建署還是台北市的,都是依據個案的性能說明審議,如果營建署當初不是葉世文通過一份審議人員所提問題無解性能模擬又以散步做模擬的的審議書,沒這些問題,營建署需要放當初是誰接下審議案(而非誰通過)的煙霧蛋新聞稿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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