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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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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也就是說,先抵達路口停等跟後抵達路口停等不是構成本次事故的要件。 因此誰先來後到不影響兩造雙方碰撞的事實... 本次肇事的主要條件"只有"汽車單方面於支線上未依規定停等。 而本次事故的嚴重程度才要歸咎在機車"單方面"超速又未依規定停等才變這麼嚴重。 ========= 而且我一再重申您看不到來車狀況哪來的路權? 所以反正抵達路口後也不用看有沒有車,閉著眼睛過大家都要讓?您是這個意思嗎? 此文章於 2015-08-03 02:53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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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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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之前有判例是停在紅線害人撞上死亡要背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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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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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跟你說先到路口取得路權的? 法規就是要求支線禮讓幹道, 幹道有車就是要讓幹道先行 支線車到達路口就是要確認沒妨礙到幹道車, 才能通過 路面標線叫你停, 路口號誌叫你讓, 又是支線車 先到先贏到底是誰教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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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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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停又讓這應該滿明顯的了 我以前沒兩段式被抓申訴警察杯杯也是寄該路口兩段式的標誌照片給我看 我只好摸摸鼻子認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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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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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不僅要把法規搞懂,還要把法令解釋讀透。 道安規則我每天都在看,還沒有看到哪一條有規定後來的要讓先到的,你這說法到車鑑會一定會被打臉。 引用:
如果只有兩段式左轉的標誌(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而沒有劃設待轉區而去申訴或許有用,但可能要打行政訴訟,因為一般的違規申訴的管道是球員兼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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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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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黃色的部分我在之前批評"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發文中已經說過無數次了,用批評"一切合法,謝謝指教"這論點來看,機車仍是肇事主因 紅色的部分,拿來追究機車的肇責是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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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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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我前面一大堆發言都是在講支道讓幹道(也就是批評"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部分,並闡述機車在支道要讓幹這部分所犯的過錯,結果你們現在又在"支道要讓幹道這條就至高無上了",交通法規不是只有支道要讓幹道這條好嗎? 都講過無數次了! 就算機車是在幹道,但是法規要求機車要做到的遇路口先減速觀察後再通過的部分,機車做到0%,汽車做到70%,因此機車才是肇事主因,這部分請你們自己翻閱我前面的發言 路口監視紀錄器的影片中,第37~38秒處(抱歉我不太懂怎麼貼圖,請點下面的連結看圖),汽車整個車身都已經跨越原車道標線進入路口,此時,機車根本還沒出現在路口,所謂支道要讓幹道是發生在支道和幹道都有車時,汽車到達路口並減速至10km/h,並觀察路口,結果幹道沒車,汽車因此獲得路權繼續前進,結果機車在被貨車遮蔽路線及視線的情形下,不但沒先按照法規要求先減速觀察來車,再依道路路權先後順序通行,就以極高的速度進入路口並撞擊 https://goo.gl/photos/dHzWwMNc4riQHc9M7 請先看上面連結的照片,圖中紅圈處,汽車已到達路口並觀察幹道(黃圈)無車,因此汽車取得路權進入路口,難不成你到達路口觀察幹道無車,自己因此獲得路權進入路口後,因幹道後來有車輛在你已經獲得路權進入路口後出現,那先獲得路權進入路口的車輛(你)要倒車退出路口來讓幹道車嗎? 支道要讓幹道是這樣解釋的嗎? 支道要讓幹倒是這樣無限上綱的嗎? 那馬路上不就充滿著要倒車的車輛了嗎? 此文章於 2015-08-03 09:21 PM 被 aristocr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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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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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車主要"證明"他進入路口前,視線內主幹道無車,而車又突然出現產生不可抗力 要不然你的視線內有車,你就要讓主幹道先過 所以你說的事情不會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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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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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goo.gl/photos/dHzWwMNc4riQHc9M7 這張截圖不就是個證據 圖中紅圈處,汽車已到達路口並觀察幹道(黃圈)無車,(其實此時汽車已經完整跨越原車道標線進入路口了,也就是說,汽車已經進入路口時,機車都還沒出現) 此文章於 2015-08-03 09:32 PM 被 aristocr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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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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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又不是法律學者 只是個一天要工作14小時的苦力而已 沒時間去打那種訴訟啦 我還有申訴過一個月同一地點兩次超速罰單的情況 然後他給我個法規說他只要三個月內寄出都合法 我跟他抗辯說你那是民國幾年制定的法律 現在都電腦數位化了三個月太久了 而且民眾的應到案日也沒到三個月 結果法官最後回我不管有沒有超速照相你都得乖乖遵守交通規則 所以結案 引申看到兩段式左轉標誌就乖乖兩段式 要去抗辯說格子太小不夠停或沒看到標誌那是你家的事(警察拍照也只有照上面的標誌而已) ![]() 我記得有個笑話是這樣的 某甲闖紅燈被抓 警察問你為何要闖紅燈 某甲回因為沒看到大人您 ![]() 此文章於 2015-08-03 09:27 P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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