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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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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桃園三結義(乾兄弟也是家屬)的時候有限定性忠貞義務,你想想三國史會變成什麼樣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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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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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年頭寫三國小說的幾乎都是蜀黑,這樣的橋段很常見耶... ![]() 報告軍師,原來大哥跟三弟有龍陽之癖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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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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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面的表格 已經是婚姻關係的話 可以不同意登記 要離婚也需要兩方同意
你說的是伴侶關係才會發生 我不確定這樣說對不對 選擇婚姻關係的話 你說的這些都不會發生... 你的另一個"表格的家屬制度下, 配偶無性忠貞義務" 我想應該是這樣解釋的 假如我和我的婚姻關係 又和某A成為家屬制度 (我與婚姻關係者都同意之下) 我還是需要對婚姻關係者 有性忠貞的義務 我只是對某A無性忠貞義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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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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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還不擺兩桌恭喜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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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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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性解放"或"性開放", 也就是我所謂的「通姦除罪化」是否為「先進」, 我持保留態度... 如果只是乾爸乾媽, 那為何要強調「無性忠貞義務」? 到最後緣份已盡還要用規章罰則去維繫某種義務性的關係,真的有比較幸福嗎? 確實是未知數, 但對我前面舉的例子而言, 很可能是最後一道保障. 而更令人難過的, 如果通姦除罪化, 在之後你教導孩子「要對交往對象性忠貞」時, 他大可回你「法律又沒規定」.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告訴自己的孩子「感覺對了就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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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愛情的盡頭
文章: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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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FIREFALCON兄 婚姻和伴侶制度是互斥的選項,只能2選1 新法實施後,本來就已經結婚的人婚姻關係是不受影響的,除非"雙方皆願意"變更婚姻型態 至於多人家屬,這個提案太前衛也很容易受人誤解 它指的並不是"多人配偶",它完全沒有配偶的含意 它所締結的關係更近似於兄弟姊妹或者是共同生活的公社 性和配偶關係既然不是這種關係的必要條件,自然也沒有"性忠貞"的要求 我總不可能要求我哥對我維持性忠貞吧? 無可諱言的,一次推3套法案真的很容易讓人混淆,當然也還有討論空間 我們都很關心這些新法對社會和原有家庭的衝擊 所以我們才更應該仔細的去理解這些法案,不是嗎? 此文章於 2013-11-05 12:06 AM 被 m1911a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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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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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如果覺得伴侶制度令人擔心,多元成家方案也沒把傳統的婚姻制度排除掉,還是可以選擇結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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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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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換句話說, 如果不是婚姻關係, 而是「伴侶關係」、「家屬關係」, 這些都可以成立. 而你的例子... 男與女有婚姻關係, 男又與A成為家屬制度. 那照表來看, 男與女與A就成為了家屬制度, 那在家屬制度下的關係是沒有性忠貞義務. 更直接的說, 現在是分三案送審, 並且三案間有明顯抵觸的部分. 勢必會發生的問題是「當新舊法抵觸時, 以新法為準」. 也就是說到最後並不是讓你選「婚姻制」或「家屬制」, 而是一律以「家屬制」為依歸. 證據在哪裡? 現行的多元家庭草案修法就是「修改現有條文」而非以「增設條文」處理. 所以最後勢必會是以「修改現有條文」而滿足「家屬制」、「通姦除罪化」、「得單方由家庭解離」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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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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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表格 以性忠貞義務 (您最在意的)
家屬制 沒有規定性忠貞義務 不會牴觸到婚姻制的部分 所以就回到婚姻制的規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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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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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一直沒有看到「婚姻與伴侶制度」可以任意2選1的部分... 還請補充條文或草案... 而因此我認為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因為「家屬制度」與「婚姻制度」、「伴侶制度」有明顯抵觸, 最明顯的是「通姦到底有沒有罪」, 在「家屬制度」下通姦是無罪的, 甚至在「伴侶制度」下也得要先約定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勢必以家屬制度為依歸, 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否則, 當A成家時繼續選擇家屬制度, B成家時選擇了伴侶制度, 若A與B發生了通姦行為, 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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