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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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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老將憂:沒軍法威嚇 怎帶兵? (不懂法律???)
又是一個謬論罷了
在講啥 像美國 平時有用軍事法庭 所以他們軍力才那麼強 這種鬼話 要騙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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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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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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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兵靠威嚇
![]() 是威嚇老實人古意人 還是皇親國戚立委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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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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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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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P只剩一個太誇張了. 13年前,營CP 至少還有 4個.扣掉一個放假.還有3個. 連/排CP 也都維持4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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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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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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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志願役不接,這位學長應該是最後一天退伍的 為什麼我知道呢? 因為我退伍時也是這樣 精簡案後其實各地缺人手的問題並沒有獲得解決 反而身兼兩三職的人愈來愈多,連想爽的志願役都得下來做 加上少子化/替代役導致義務役愈來愈少,所以基層的編制空窗期也愈來愈長 我這一梯在連上是大批的(20人),剛來部隊時學長說,連上10幾隻小貓 還有幾個去演習,幾個去二級場,幾個去受訓,整個部隊幾乎是空城 我們來之前裝備已經擺著快3個月沒動了 一年過去,退伍時軍方又頭痛了,因為20人一次全退伍絕對會再鬧一次空城 所以我們20人中找幾個表現好的先退(說先退也不過早個兩個禮拜) 然後一大部份是扣軍訓30天的,早在兩個月被長官勒令把假通通放完 拖到最後一天1800退伍(如果長官想惡搞也可以讓我們2400再走出大門…) 俗話說的「永遠忠誠」 一日陸戰隊,終身也殘廢呀,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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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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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沒搞懂我在說什麼..... 「凌虐」的定義是指「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 這段法律上對凌虐的定義。一般任何你所謂的合理訓練都是滿足所謂的「對被害人 之身心,施以難以認受之傷害」的。我想在每個人在接受訓練時都會難以認受的。 就這點來說,就已經符合其第一要件也就是「難以忍受」之心理要件了。 單純只是「難以忍受」也還不算是虐待。但只要「難以忍受」加上「受到傷害」的話 那就完全符合了一般司法對於虐待的定義。 所以照現行司法審判的定義,你心中那所謂的正常操練根本上就是不存在的。因 為洪仲介如果是在你所謂旳正常操練下發生意外的話。很抱歉,這時那戒護士必 然一定會被人依虐待罪移送的。 然而軍法因為沒有特別的去定義什麼叫虐待,什麼又不是。在這情形下,還有可能有 你所謂的正常操練的情形。 但可惜,現在虐待案全移送司法部的情形下,在這種情形下照現行司法對於虐待有明 確的規定下。根本上就沒有所謂的正常規定。像是陸戰隊走天堂路,其實就目前的法 律規定來說,那種都算是虐待的行為。就差你要不要去告人而已。有沒有難以認受的 要件,有!有沒有因此受到傷害。也有。你敢說這不叫虐待嗎? 有人說反正只要照規定來,責任都可以推給上面的人。但上面的人也不是笨蛋,所 以最終結果就是上面的人只會定下根本談不上訓練的訓練標準。而下面的人也無法 根據每個人的體能狀況加以增加訓練標準。所以整個國軍的訓練就在佊此不想負責 的情形下,慢慢的腐爛掉了。 此文章於 2013-08-07 12:04 AM 被 升龍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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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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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一開始的定義有不斷連續,怎麼到了後面只要「難以忍受」加上「受到傷害」就可以完全符合虐待的定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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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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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幾天一直在思考這句話~~~
沒軍法威嚇 怎帶兵 那以後軍中的管理職會不會變的跟學校的老師一樣??? 如果各位今天是軍中的管理職 或是教育班長好了~~~ 如果以後你的班兵嗆你"幹 你辦我呀" 不知道大家會怎麼處理??? 還是只能用08或禁假??? 但是用08跟禁假他萬一告你違反人權或平等權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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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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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想太多 軍法又沒廢除,阿兵哥還是要服從命令 那種嗆你辦我,真的滿白目 軍中可不比學校 真要照規定來,他未必會好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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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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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沒錯~~ 但是 現在的問題在於 修法的結果是在承平時代是看刑事訴訟法~~ 軍法雖沒廢 但是基本上如無特殊狀況可能也用不上了~~~ 還是我吸收的資訊有誤~~~ 不然比較合理的情況是交由民間司法單位偵查檢調~~ 然後判決還是回歸軍事法庭 依照民間司法單位偵查檢調 用軍法判~~ 或是乾脆偵查檢調審判都在民間 但是用軍法作判決基礎~~ 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一點~~~ 不然有些法 像敵前抗命或是毀壞軍事設施 身份不同判決結果可能也大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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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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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部份新聞霉體也都沒講清楚 看這新聞應該是移給司法機關去審軍法案件 還是用陸海空軍刑法 要讓一些司法人員專門負責這塊 不過也不怎麼看好 倉促修法應該會出很多包 軍法移審研訂移案準則 法院將成立軍事專庭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2144679 此文章於 2013-08-08 08:42 A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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