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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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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說台灣的法官 很容易被嫌疑犯的眼淚.疑犯家屬的眼淚跟律師的演技給騙了!? 有人知道鄰國日本的司法官培訓過程嗎? 看到幾部日劇.好像就算考上資格.也不見得容易當上司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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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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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抗議法官沒人性
依情判決就說司法已死 台灣真不虧是鬼島 怪不得公務員最後是鞭一下動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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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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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台灣法官喜歡用個人心證去臆測去判決就算了 但缺少邏輯訓練又不尊重證據把問題更嚴重放大了,這一直是台灣司法界的問題 所以只要律師強一點,就能操弄法官,因愈自以為是的人往往愈容易受人操控 此文章於 2013-05-27 11:32 A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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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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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簡單,我開台車每天都在國中學校旁繞 只要看到穿國中制服騎車的學生就追過去撞 我這種故意撞死人意圖的行為算不算謀殺 但這種意圖我不講是很難證明的 若無照就沒有路權、那出事100%變成無路權方負責 變成我可以撞死人又不用負責 豈不是大開合法謀殺之路 更退一百步說、很多歐巴桑也沒有駕照 要有利害關係者想要以此謀財害命(保險、訴訟者)、也可比照辦理 埋伏在常經過路線上、一經過馬上撞過去 所以說此法開的 bug 和延伸的問題會很多 此文章於 2013-05-27 11:50 AM 被 i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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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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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看立法的精神是什麼 交通法規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法官的判例必需要合乎總則的精神 一個人酒駕、超速、闖紅燈撞死無照者,結果只因為對方無照 就認定酒駕、超速、闖紅燈者無責 這種判例……有利促進增進大眾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嗎? 一則交通事故並不是只有單純二方的事 而是會影響到後面整體大眾對交通事故安全的應對措施 所以罰責重點是危險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而不是駕照的有無 一個不闖紅燈、不超速、不酒駕的無照駕駛 一個老愛闖紅燈、超速、酒駕的有照駕駛 何者對大眾交通危險性更大?何者更須要重罰? 此文章於 2013-05-27 12:08 PM 被 i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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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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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簡單,路上看到年過七十的老人,九成九以上都沒有駕照,擋路的話可以直接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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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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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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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照這樣講 "駕照" 就是一個多餘的東西了嗎? 只要我"遵守交通規則" 有沒有駕照就不是重點了嗎? 還是說 如果我遵守交通規則 沒有駕照我就不駕車上路 那是不是可以防止這新聞的內容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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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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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駕照只是證明你知悉交通法規,有能力安全駕駛的證明 就像你從事送貨工作僱主一定會要求你有駕照 那你違反交通法規出事僱主就不用負責 另外交通事故必有人闖紅燈,超速,不專心駕駛等必要主因條件 無照並非事故必要條件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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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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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一定會說不是多餘的。 但他可以"無視無照上路本來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然後拼命的說只是無照,並不嚴重... ![]() 總之..... 鬼島駕照太好考,無照上路罰則過輕, 導致一些屁孩認為"有照無照跟本影響不大"開車騎車真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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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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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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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業務過失致死 要加重的 因為執行業務 疏於注意 當然我是不可能贊同的 看那些小孩帶西瓜皮 貨車還都閃到最旁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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