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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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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既然要如此宣導,那麼,如果有人同車道並行被開罰,你敢負責嗎? 罰金你繳?還是你出錢幫忙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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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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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懂? 前面跟你講那麼多,你中文看不懂嗎?你又自行決定誰對誰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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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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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你懂吧 ....
主管機關對於其掌管業務的法律 , 有最終解釋權 . 之前不久就有一個有關於機車用推的過路口 , 算不算闖紅燈的 , 那篇也有人貼出交通部的最新解釋函 , 認定違規的 . 你跟那個 r 姓網友還一來一往說對方不對 . 怎麼你那個時候就信了交通部的解釋函 .... 這種行為也沒有在道交條例有明確的定義啊 . 那個時候你認同交通部的解釋函 , 怎麼你這時候又不同意不認同交通部在這個單車道的解釋 你啊 , 立場很容易變來變去的 , 沒有一致性是你最大的問題 . ![]() 交通部 , 看懂了吧 ... 這個回文是有正式的文號的 , 他是正式的公文 , 有法律效益的 . 這件事情已經落幕了 , 你如果要玩文字遊戲 , 我就不陪了 ! 最多就是再等台中市交通局的回函吧 . 此文章於 2013-02-22 08:59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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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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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時候是你斬釘截鐵說沒違規,結果來個跟你說法相反的解釋函. 我是在笑你常常以為自己很懂,常常宣導自己為是的觀念,事實上是我不信你和那位網友,而不是我信不信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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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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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候那個解釋函是最新出來的以前沒有 , 我沒跟到 , 就從道安規定裡面去走 .
也因為這樣 , 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認定造成困擾 , 所以交通部才會有解釋函來統一看法 . 既然解釋函出來了 , 那就是按照解釋函去走 . 這就是我說的一致性 .. 而你明明知道有解釋函 , 卻按照你自己的意思跟立場來決定接不接受 , 這就是問題所在 . 交通部對於單車道的定義已經透過解釋函來說明 , 很清楚了 . "是你不接受" 而已. 45-1-2 汽車禁止於單車道並行 . 僅限單車道 . 你晚上才寫而已 , 我幫你回憶一下 . 引用:
而莊先生的意思也很清楚 , 公路總局是不認定這樣叫做違規的 . 而我想你又要跳針到五都自己決定吧 , 所以台中市有台中市的裁決標準 . 拜託 , 一個單車道的定義都弄錯的地方 , 他們的看法怎麼會正確 ![]() 此文章於 2013-02-22 09:15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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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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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本來就是文字寫下來的,當然要在文字上弄清楚,你故意說是文字遊戲,是要找台階下嗎? 再者,你的解釋函解釋了[單車道]的意義,但並沒有說明宣導短片宣導錯誤. 所以,想宣導大型重機可以在同車道並行,再加把勁吧,看你弄不弄得到解釋文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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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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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你啦 , 反正前面有人表明在追這篇文章 , 也想了解的 .
事情已經到這種地步了 , 答案已經都出來了 . 我想我就不需多說了 . 你說我逃避什麼的都好 , 你可以愛怎麼講就怎麼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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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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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既然認為你很懂,怎麼會沒跟到? 既然你會有沒跟到的情形,如何敢常常妄言你最懂? 引用:
沒經過立法,不能接受有什麼不正常嗎? 引用:
他是不認為可以用45條第二款開罰,不是認為不違規,請勿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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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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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答案出來了沒錯,答案就是你又在宣導錯誤的觀念了. 因為大型重機在同車道並行,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的確認為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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