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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a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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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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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0
引用:
作者Elros
大家好像忽略了法官真正判決依據的標準為何?
依判決書來看
2審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建立在「陳生是瞭解顏生身體所罹患的疾病為何」之上(而不是在陳生到底有沒有注意他會不會跌倒)
因此判定陳生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獨自背負顏生下樓
是一種未經充分思考的行為當然也有人會認為一般人怎可能一眼就知悉顏生身患何種疾病
但是別忘了陳生與顏生是幾乎每天都生活在一起的同班同學
而顏生身患疾病所產生特徵很容易就可以從肉眼發現
依照經驗法則陳生不可能完全不知悉顏生的身體狀況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判決... (當然你也可以不認同我的意見)


關於這點我引用我在另一篇討論串理所發得的文

助人是快樂之本
熱心助人是件好事
但是其心態不應該是
「我是好心好意的幫助你 而你也自願接受 所以不論我的幫助你的行為對你造成什麼傷害(身體、生命、金錢) 你都只能默默接受不能埋怨我叫我負責 只因為我是好...

同意你的論點,
但我不是在說過失的責任,而是風險責任,比如說投資人讓銀行操作投資結果賠錢,
這時候銀行就該負起賠錢的完全責任嘛??
我沒說助人者不用負責,而是 應不應該負起整個"風險"的責任
讓我助之人也應共同負起承擔風險的責任,
不是嗎?
今天陳同學要下樓,沒電梯的情況,抱他下樓是一種選擇
危險動作?會跌倒,也可能不會,這是下樓前彼此都知道的風險
但是我要下樓,沒其他選擇,
結果,跌倒了,責任都算抱的人的錯?
合理嗎?
     
      
舊 2005-09-01, 03:44 PM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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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amax離線中  
eg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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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變調的小鎮...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coloamax
同意你的論點,
但我不是在說過失的責任,而是風險責任,比如說投資人讓銀行操作投資結果賠錢,
這時候銀行就該負起賠錢的完全責任嘛??
我沒說助人者不用負責,而是 應不應該負起整個"風險"的責任
讓我助之人也應共同負起承擔風險的責任,
不是嗎?
今天陳同學要下樓,沒電梯的情況,抱他下樓是一種選擇
危險動作?會跌倒,也可能不會,這是下樓前彼此都知道的風險
但是我要下樓,沒其他選擇,
結果,跌倒了,責任都算抱的人的錯?
合理嗎?



沒錯,我覺得不只陳同學有責任
被背的玻璃娃娃也有責任呀,因為他自己也答應了
學校也有責任,設備不齊全啦
不過,玻璃娃娃自己要選那一間讀的
判賠那麼重,大家才會那麼不爽
感覺把所有的責任都是陳同學擔的
學校不管,它比較有錢,又是公家機關,真的賠是全民買單
所以大家才會覺得機車,可憐的陳同學......
還有玻璃娃娃的家屬
其嘴臉難看,吃像難看,到了最後被大家公幹,才改口說不要錢
從一開始都沒說不要錢,到了吵起來才說,真是喔.......

所以我們現在都不要幫人喔,就像前面幾位大大講的
要謹慎,要小心,真的很急迫,就當作沒看見,死了就算了
不然要被告的,我的天呀,你們都是這樣教小孩的喔
成年人可以體會,小孩呢,全世界都沒小孩了喔
小孩都不用教的喔,也請想一下有小孩的人要怎麼教育他們的小孩

都只講法,玻璃娃娃的家屬當然站得住腳,但是情呢,理呢?
都不用顧了喔!還是你既不講情也不講理,只講法
你是這種人喔?真懷疑你要是這種人,有人會當你朋友嗎?你家人要鳥你嗎?

有人說不再回應,我覺得真理愈辯愈明,
不回應感覺像心虛,個人認知,不要幹我,你看了不舒服,我先道歉

上面有幾位說要量力而為,要謹慎助人的人
不知道你們想法是怎樣?
我只覺得陳同學被罰的太重,實在替他喊屈呀!
大家還是要熱心助人的,
要人間有愛,要好好教小孩,情理法要兼顧,
這樣才不失偏頗,
亂七八糟打了一堆,覺得亂請包涵

附帶一提,黃金被停權了嗎?
我問他的問題來沒答呀!可惜......
 
__________________
A:多組獨立電源供電會比較好聽嘛?
B:應該有吧....至少爽度比較高

A:多組獨立整流對聲音有幫助嘛?
B:應該有吧....至少爽度比較高

A:LT1085有比LM317好嘛?
B:應該有吧....至少爽度比較高

A:........
B:爽度.....
舊 2005-09-01, 05:36 PM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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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ban離線中  
pr-philip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72
引用:
作者coloamax
同意你的論點,
但我不是在說過失的責任,而是風險責任,比如說投資人讓銀行操作投資結果賠錢,
這時候銀行就該負起賠錢的完全責任嘛??
我沒說助人者不用負責,而是 應不應該負起整個"風險"的責任
讓我助之人也應共同負起承擔風險的責任,
不是嗎?
今天陳同學要下樓,沒電梯的情況,抱他下樓是一種選擇
危險動作?會跌倒,也可能不會,這是下樓前彼此都知道的風險
但是我要下樓,沒其他選擇,
結果,跌倒了,責任都算抱的人的錯?
合理嗎?



是阿!!但是不要忽略了一點,就是被抱的人縱使有責任,也已經付出代價了,這是不可否認的!!

不過在這案例中,我最不明白的還是,老師不在場,無責任,但家長不在場,卻要負起責任?那是

否,以後去學校,家長也有權利要求一定要跟著去?或派人跟著去?不然學生在校做了什麼事,學

校不用負責......
舊 2005-09-01, 06:56 PM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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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philip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refugee
我對判決內容相信等於我對判決結果認同?
難不成判決書是假的?我有懷疑他內容真假的理由嗎?
我相信判決書內容,但是我對判決結果有疑問
何以跌倒絕對等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違反判決中所說的一般人注意之義務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以上是在講什麼?是不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關係到此案情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誰說不是在講一般應注意義務?
所以我才問你,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應注意之義務?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陳同學不是平常照顧他的人,他有沒有把握揹他下去而不滑倒,若是平常照顧他的孫同學,會不會在雨天路滑的時候揹他下樓?

如果他知道顏是玻璃娃娃,他有沒有想到,冒險揹他下樓,會不會增加危險性?若他想到了,他會不會下這個決定?

既然下了這個危險的決定,這不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是什麼?


引用: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

以上又在講什麼?是不是在講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在講關係到本案所違反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所以我才問你,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應注意之義務?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如果他當真要下樓,他為何不選擇多找幾人來抱他下樓?
或是用電梯下樓?而選擇較危險的一個人背他下樓?
他選擇較危險的方式,這不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又是什麼?

判決書講的是法官的推論結果,不是法官的推論過程
但我那一句說我講的推論過程,這是判決書的內容了?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我那一句說以上的內容是致死的原因了?
我那一句是在跟你討論致死的原因了?

引用:
陳生背顏生是陳生可以自己決定的嗎?
沒有顏生答應說好,陳生會去背他嗎?
陳生選擇去背嚴生上體育課,請問這個選擇是致死原因嗎?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整件事情不是因為滑倒,請問到底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陳生選擇去背顏生會有什麼不對?
今天如果沒跌倒、顏生沒摔死,請問所有的選擇還會有什麼不對

整件事可以跟致死原因相符的只有跌倒這個原因而已
沒跌倒就不會致死,所有選擇該屬於對與錯
卻是跟會不會致死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個選擇就算是錯的,顏生依然有可能不會死
只要陳生不在背著顏生時滑倒,
選擇這種模擬兩可的東西,並不是絕對主宰顏生的生死
可是有沒有跌倒卻是,如果選擇可以拿來判決
那還是是昏庸至極
因為死你說他錯,因為活你說他對
你分辨對錯是這樣分析的喔!
要是顏生沒因跌倒死亡,照你這種說法
是不是還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還是該被告?

你還好意思跟人家講邏輯,你怎麼好意思跟人家講分析?

只有第一點是對的,其他都錯

你要不要乾脆說陳母乾脆不要生陳生就沒事了?
就好比電影蝴蝶效應一樣,我不存在就什麼事情也沒有
有人討論判決是這樣牽拖的嗎??。

抱歉,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過失形成的原因
而不是顏同學致死的原因。
我看你是把民事跟刑事混在一起來看了
你的問題,要分兩部份來回答

第一個方向
顏同學答應陳揹他下樓,以致於跌倒而死亡
但是法律上對於生命法益,一般來說沒有讓渡的權利
比如說,我想自殺,我給你一把刀,我答應你用刀砍我
我給你殺死我的權利,所以你若是真把我砍死了
你能用,明明是我答應你拿刀殺我了
用這個理由,來當成脫罪的事由嗎?

第二個方向
陳同學主動要求揹他下樓,經顏同學同意,他採取行動
他做出會增加危險性的行為(錯誤的過失判斷)
發生陳同學跌倒害他人死亡事件(過失結果論)
陳有過失,依過失致死他人的行為來追究責任

顏同學答應陳揹他下樓,他讓陳來揹
他同意這件增加危險的行為發生(錯誤的過失判斷)
發生陳同學跌倒害自已死亡事件(過失結果論)
顏有過失,依過失致死自已的行為來追究責任
(但是台灣沒有過失致死自已的罪)

所以你的問題,只能證明顏跟陳都有過失
但不能據此理由,用來當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並不是說顏有過失,就代表陳沒過失了
那是兩回事,所以陳跟本不該跟他提議要揹他下樓

所以我才問你,我啥時在跟你討論致死原因了?
我想你把刑事跟民事給混在一起看了
沒錯,如果是用刑事來看的話,才要找致死的原因
因為要找出加害人,而致死的原因是意外。
所以陳同學才沒有被判刑。
但是他還是有責任,並不是因為不小心,所以就不用負責了

因為死你說他錯,因為活你說他對
這句話是完全的錯誤,
因為死所以有過失,因為活,所以沒過失
早說過很多遍了,民事訴頌是不告不理
所以就算是一點點的過失,都會有責任
今天你當然可以說
這個選擇就算是錯的,顏生依然有可能不會死
只要陳生不在背著顏生時滑倒,


這跟他是不是不小心產生過失有什麼關係?
如果每個人都像你這樣想,那這世上就不會有車禍糾紛了
試問每一個出車禍的人,都是故意出車禍的嗎?
就算每個出車禍的人,他的判斷與選擇是錯的。
他依然有可能不出事,只要在出錯的時候不要發生車禍就好了
所以在發生車禍,人家來告你的時候
你就要說
這種模擬兩可的牽拖方式,是昏庸至極嗎?
車禍糾紛本來就是等到出事之後,才來追究責任
難道沒出事會有人來追究你的責任嗎?


如果你當真因為車禍而出事,如果有人告你
比如說你因為閃避大車,而撞到行人
行人要告你,法官可能會認定
你應該是減速煞停,而不是直衝閃避
所以判定有過失
那麼難道你就要說,整件事是因為我閃避大車產生的意外
就算我直衝閃避的決定是錯的,我也不見得會撞到路人
所以這個模擬兩可的過失認定跟本不合理嗎?


告訴你!這一點也不模擬兩可,你只要告訴我
雨天路滑背他下樓,跟留在教室那一個危險就好了

至於你最後一個問題,之前早就已經回答過了。
搞不清楚狀況就少說兩句
搞清楚這是民事訴頌,是不告不理
要是顏生沒因跌倒死亡,還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
但有誰死了嗎?有誰會告他嗎?
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陳同學有沒有罪!
而是在討論他有沒有過失呀,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狀況嗎?

此文章於 2005-09-02 05:26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9-02, 04:08 AM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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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egban
沒錯,我覺得不只陳同學有責任
被背的玻璃娃娃也有責任呀,因為他自己也答應了
學校也有責任,設備不齊全啦
不過,玻璃娃娃自己要選那一間讀的
判賠那麼重,大家才會那麼不爽
感覺把所有的責任都是陳同學擔的
學校不管,它比較有錢,又是公家機關,真的賠是全民買單
所以大家才會覺得機車,可憐的陳同學......
還有玻璃娃娃的家屬
其嘴臉難看,吃像難看,到了最後被大家公幹,才改口說不要錢
從一開始都沒說不要錢,到了吵起來才說,真是喔.......

...


這個你真的是完全誤會了,三百萬不是陳家一人賠,而是學校跟陳同學一起賠,又不是說全都是陳家一人擔責任,被告也是跟校方一起告。

而法官也說了,不見得要陳同學賠錢,三百萬也可以全數跟校方求償,陳同未必會賠到一毛錢。而且新聞上也說,一審民事沒有把陳家一起告,所以才敗訴,後來律師建議連陳家一起告,所以才勝訴,但是一起告的目的是為了對付校方,勝訴了未必會跟陳家求償。

為什麼老是會有人覺得是顏家跟陳家的事?明明就是跟校方一起告的呀,這都是煤體在興風作浪,才給大眾造成一個錯覺的吧。

另外我什麼問題沒回答呢?請指教。

此文章於 2005-09-02 05:27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9-02, 04:45 AM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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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wills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這個你真的是完全誤會了,三百萬不是陳家一人賠,而是學校跟陳同學一起賠,又不是說全都是陳家一人擔責任,被告也是跟校方一起告。

而法官也說了,不見得要陳同學賠錢,三百萬也可以全數跟校方求償,陳同未必會賠到一毛錢。而且新聞上也說,一審民事沒有把陳家一起告,所以才敗訴,後來律師建議連陳家一起告,所以才勝訴,但是一起告的目的是為了對付校方,勝訴了未必會跟陳家求償。

為什麼老是會有人覺得是顏家跟陳家的事?明明就是跟校方一起告的呀,這都是煤體在興風作浪,才給大眾造成一個錯覺的吧。

另外我什麼問題沒回答呢?請指教。


你這是什麼邏輯呢
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
那律師是哪裡來的啊
為達目的不則手段
這是正人君子該做的事情嗎 !!!!!
舊 2005-09-02, 06:10 AM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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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1離線中  
小e二號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看來 黃金大的主觀  陳同學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所以才會認定 他有過失 
但是  一般人是相信 陳同學不知道

黃金大的焦點在  怕大家覺得  愛心就可以無罪(雖然沒人這樣呼籲)
但是黃金大忽視了 顏家有沒有負起該負的責任?包含社會責任和對於其他玻璃家庭的責任...
如果黃金大把責任推給法官 那有何必幫發言人護衛他自己亂說的觀點  量力而為??
或許黃金大你真的自許把大家往中間的方向思考是一種責任 但是黃金大你的說法少了批判顏家那邊

如果你的一切都是以法官判決書為出發點 那你也太偏頗了 因為你也知道,那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有爛醫生 就有爛法官 兩個都是關於人的生死...
但是誰和你保證是要有愛心和正義和有全面思考的人才能當醫生和法官的呢??
舊 2005-09-02, 08:11 AM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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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e二號離線中  
小e二號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這個你真的是完全誤會了,三百萬不是陳家一人賠,而是學校跟陳同學一起賠,又不是說全都是陳家一人擔責任,被告也是跟校方一起告。

而法官也說了,不見得要陳同學賠錢,三百萬也可以全數跟校方求償,陳同未必會賠到一毛錢。而且新聞上也說,一審民事沒有把陳家一起告,所以才敗訴,後來律師建議連陳家一起告,所以才勝訴,但是一起告的目的是為了對付校方,勝訴了未必會跟陳家求償。

為什麼老是會有人覺得是顏家跟陳家的事?明明就是跟校方一起告的呀,這都是煤體在興風作浪,才給大眾造成一個錯覺的吧。

另外我什麼問題沒回答呢?請指教。



那請問 一審是告學校和體育老師加導師嗎?? 還是只有體育老師和導師沒有學校??
你也不能排除是顏家的律師死要錢才會建議顏家改變告的對象??

顏家只要告了陳同學 就是讓自己家庭和其他玻璃家庭陷入了不利的情況...
舊 2005-09-02, 08:16 AM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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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e二號離線中  
小e二號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其實再現實生活中  應該有很多經驗是大大認為是常識但是會驚訝身邊有人不知道吧??
所以有多少人尤其是小孩知道玻璃娃娃的病 和其特徵? 玻璃和小兒麻痺的不同?
大家會花多少心思在認識所有的同學上面?

所以顏家親自到校和學校 同學講解應注意事項是不事也是一項常識? 但顏家有做嗎??

大家不能說 我們都有再走路 都有天雨滑倒的經驗 和玻璃娃娃生活再一起就該知道該住意什麼

為什麼平常也有拿薪水 也有刷信用卡 
還在財政部上班的官員會不知道一天轉帳限1萬對人會有影響??? 因為他沒有接觸過

顏家有沒有到校宣導或是顏同學有沒有完善告知才是陳同學有沒有量力而為的關鑑吧...
舊 2005-09-02, 08:29 AM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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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Major Member
 
c_g_h112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Cool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陳同學不是平常照顧他的人,他有沒有把握揹他下去而不滑倒,若是平常照顧他的孫同學,會不會在雨天路滑的時候揹他下樓?
如果他知道顏是玻璃娃娃,他有沒有想到,冒險揹他下樓,會不會增加危險性?若他想到了,他會不會下這個決定?
既然下了這個危險的決定,這不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是什麼?


"雨天路滑時背人下樓"是不是真的算是一個危險的決定(真的有滑到那麼嚴重嗎)?這要看你背的人是誰。也就是以本案為例,關鍵是陳生到底事前知不知道顏生是玻璃娃娃患者?所以這點也是高院在判決裡所強調的重點。
如果之前陳生以為顏生只是類似一般小兒麻痹的肢體障礙患者的話,則就算他背顏下樓中途不慎跌倒,會因此致顏於死的機率也實在很低(除非顏頭部直接著地);但相反的,如果陳之前本來就知道顏是玻璃娃娃患者,身體根本就經不起任何稍微嚴重一點的碰撞的話,那麼就像你講的,當他決定背顏下樓時,從客觀理性上來說,本身就已經是一種錯誤。
但看看高院的判決,法官是以哪一點認定陳一定知道,所以也因此認定其"有過失"?"一望即知"?"同學相處那麼久了所以就一定知道"??請問這些算是什麼在法律上的"直接證據"?
我就說了,也請你摸著自己的良心問問看自己,在這件事還沒發生,玻璃娃娃不像這次這麼頻繁的連續在電視螢光幕上出現多次以前,五年前,請問有多少人真的能夠"一望即知"所謂玻璃娃娃和小兒麻痹患者在外觀上的不同?而如果連我們成年人根本就都無法"一望即知"的話,那你,或高院法官要求當年一個年僅16歲的孩子要"一望即知",或在無人明確告知的情況下(因為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人曾對陳明確告知)請問這個想法與要求會不會也未免太不合常情常理了一點?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如果他當真要下樓,他為何不選擇多找幾人來抱他下樓?
或是用電梯下樓?而選擇較危險的一個人背他下樓?
他選擇較危險的方式,這不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又是什麼?


我前面就已經說過至少三次了,該棟出事的大樓當年根本就沒有電梯設施,結果你怎麼還在拿這點來說嘴?請問你這不是偏執是什麼?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判決書講的是法官的推論結果,不是法官的推論過程
但我那一句說我講的推論過程,這是判決書的內容了?


沒錯,你自己都說出來了。所以如果你真的是出自善意的希望能跟大家討論這個案例,那請問你是否便應該就事論事,有一分證據才能說一分話?
你到現在之所以會一直都在自己的圈圈裡面繞著出不去,就是因為你甚至連對二審判決書的內文都加入了太多個人主觀的推測與猜想。你說你在強調的是你或說法官的推論"過程",而不是判決書上推論的"結果",問題是,既然根本就是沒有在判決書上寫明的部分,那你本來就不應再自己拿來作為自己論述的一部分啊!否則若大家都這種搞法那還不是沒完沒了,大家都以自己心裡所想的當成真理就好了,還需要判決書幹麼,還需要司法制度做什麼?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沒錯,如果是用刑事來看的話,才要找致死的原因
因為要找出加害人,而致死的原因是意外。
所以陳同學才沒有被判刑。
但是他還是有責任,並不是因為不小心,所以就不用負責了


你在這一點也是一直在偏執。我相信從頭到尾,都沒有人會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陳生可以完全不必為這個事件負上任何責任。大家只是認為,法官在考慮法律的層面時,是否也應該同時兼顧情與理的溫暖而已。而從最後高院卻仍執意要判陳與校方共同賠償330萬元這個現實來看,大家實在完全看不出來這種判決結果,究竟算是哪門子的兼顧到"情與理的溫暖"?
而另外,你又一直強調:"判歸判,又不是一定會要陳生賠,顏家可以只向學校求償啊!"是啊,那如果不是因為這次已經把事情鬧大,而如果學校方面又不肯完全負起這個責任的話,那請問陳同學至少一半,一百來萬的賠償金不就賠定了?如果你硬要堅持你這種"判歸判,又不是一定會要陳生賠"這種想法,那OK啊,就我們兩個人好了,你要不要向我簽一張借據,並約定於我向你索款時,你將無條件支付我現金一百萬元整?你一定會問,你幹麼要簽下這張借據,你又沒有欠我錢,但我就說:

唉呀,黃金騎士兄,這有什麼關係呢?我當然也知道你其實並沒有欠我錢啊,所以你放心啦,你簽歸簽,我也不一定會真的找你拿錢啊,不用擔心啦~

(是不是因為事情鬧大後,顏家才決定不跟陳同學拿錢這點,相信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有必要再一直這樣浪費口水嗎?)
__________________


「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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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5-09-02 12:52 PM 被 c_g_h1121 編輯.
舊 2005-09-02, 10:21 AM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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