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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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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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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ugee
判決書都給你了,你還能硬凹,我只能說你很神
判決說那一句說過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判決書哪一句又說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又哪一句話說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什麼邏輯?那是你的邏輯,我現在再跟你講判決

我又什麼時候說我講的東西,是判決書上講的?

判決書上講說,過失的原因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但到底什麼是『欠缺一般注意之義務』,想必你也啥也不懂,所以我才分析給你聽呀
     
      

此文章於 2005-09-01 01:07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9-01, 01:05 AM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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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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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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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騎士-
我又什麼時候說我講的東西,是判決書上講的?

判決書上講說,過失的原因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但到底什麼是『欠缺一般注意之義務』,想必你也啥也不懂,所以我才分析給你聽呀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而應負過失責任。

對...只有你懂,別人都白癡不識字
一整段講的清清楚楚,你還要繼續凹什麼呢?
 
舊 2005-09-01, 01:17 AM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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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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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ugee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對...只有你懂,別人都白癡不識字
一整段講的清清楚楚,你還要繼續凹什麼呢?

對呀,上面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那裡有寫只是因為跌倒呀?

所以我才跟你分析,到底是什麼才是一般人注意義務,這有什麼不對?你到是跟我說說,你了解什麼是一般注意義務?

搞了半天,是說不管我講的有沒有道理,只要說是判決文內的不一樣,就代表我是放屁這樣?






那你既然對判決書的內容這麼信服的話
,那又為那什麼不服法官的判決呀?自相矛盾!


現在是有人覺得法官的判決不公,沒人了解法官的判決依據在那?我的目的不在於我想知道法官在想什麼,這誰做的到?我的目的是想跟據判決書的資料,找出一個合理的判決依據,只要能證明這合理,那就算法官的判決依據跟我不同,還是改變不了這個判決有可能合理的事實。

你若是不同意的話,就依照我分析的依據反駁,你一直強調判決書上沒寫,跟我的依據合理不合理,一點關係也沒有。

此文章於 2005-09-01 01:53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9-01, 01:46 AM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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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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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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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騎士-
對呀,上面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那裡有寫只是因為跌倒呀?

所以我才跟你分析,到底是什麼才是一般人注意義務,這有什麼不對?你到是跟我說說,你了解什麼是一般注意義務?

搞了半天,是說不管我講的有沒有道理,只要說是判決文內的不一樣,就代表我是放屁這樣?






那你既然對判決書的內容這麼信服的話
,那又為那什麼不服法官的判決呀?自相矛盾!

現在是有人覺得法官的判決不公,沒人了解法官的判決依據在那?我的目的不在於我想知道法官在想什麼,這誰做的到?我的目的是想跟據判決書的資料,找出一個合理的判決依據,只要能證明這合理,那就算法官的判決依據跟我不同,還是改變不了這個判決有可能合理的事實。

你若是不同意的話,就依照我分析的依據反駁,你一直強調判決書上沒寫,跟我的依據合理不合理,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個是什麼?判決書內容是吧!
是不是所有判定的過程、依據、紀錄都該詳細的在裡面?
請問他還有寫別的嗎?
沒有寫的東西也是判決內容
那叫什麼判決書?是可以信任的嗎?
你可以再硬凹沒關係,這點不管你怎麼凹
都是無理的

本來我就是對判決不服,我不跟你講判決
不然跟你鬼扯蛋嗎?對判絕不服就對判決講起
哪裡有問題?跟信服有什麼關係?
今天探討的不是陳生到底該不該被判這樣嗎?
請問你要跟我談,不從判決談起
老是鬼扯蛋,你在扯什麼?拼命羅織判決沒有的過失責任?
我看你是來亂的吧
舊 2005-09-01, 02:39 AM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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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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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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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ugee
這個是什麼?判決書內容是吧!
是不是所有判定的過程、依據、紀錄都該詳細的在裡面?
請問他還有寫別的嗎?
沒有寫的東西也是判決內容
那叫什麼判決書?是可以信任的嗎?
你可以再硬凹沒關係,這點不管你怎麼凹
都是無理的

本來我就是對判決不服,我不跟你講判決
不然跟你鬼扯蛋嗎?對判絕不服就對判決講起
哪裡有問題?跟信服有什麼關係?
今天探討的不是陳生到底該不該被判這樣嗎?
請問你要跟我談,不從判決談起
老是鬼扯蛋,你在扯什麼?拼命羅織判決沒有的過失責任?
我看你是來亂的吧

所以我才問你呀,你明明就說你對判決書可以信任
那你憑什麼不服判決?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麼?

判決書明明白白的寫了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我問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呀!

我本來就是跟你講判決,不然你告訴我,上面沒有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這幾個大字嗎?你到是跟我說說,到底有沒有!

沒有寫的東西不叫判決內容,我那一句說我分析的東西,這是判決內容了?我那一句說過這句話?

此文章於 2005-09-01 03:04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9-01, 03:01 AM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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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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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騎士-
所以我才問你呀,你明明就說你對判決書可以信任
那你憑什麼不服判決?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麼?

判決書明明白白的寫了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我問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呀!

我本來就是跟你講判決,不然你告訴我,上面沒有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這幾個大字嗎?你到是跟我說說,到底有沒有!

沒有寫的東西不叫判決內容,我那一句說我分析的東西,這是判決內容了?我那一句說過這句話?


我對判決內容相信等於我對判決結果認同?
難不成判決書是假的?我有懷疑他內容真假的理由嗎?
我相信判決書內容,但是我對判決結果有疑問
何以跌倒絕對等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違反判決中所說的一般人注意之義務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以上是在講什麼?是不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關係到此案情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

以上又在講什麼?是不是在講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在講關係到本案所違反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你到底知不知道判決陳生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的是依據什麼?
你在凹再辯吧!


==================================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反正我很有空,愛凹我就跟你玩
請問致死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跌倒、碰撞致死?

陳生背顏生是陳生可以自己決定的嗎?
沒有顏生答應說好,陳生會去背他嗎?
陳生選擇去背嚴生上體育課,請問這個選擇是致死原因嗎?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整件事情不是因為滑倒,請問到底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陳生選擇去背顏生會有什麼不對?
今天如果沒跌倒、顏生沒摔死,請問所有的選擇還會有什麼不對?

整件事可以跟致死原因相符的只有跌倒這個原因而已
沒跌倒就不會致死,所有選擇該屬於對與錯
卻是跟會不會致死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個選擇就算是錯的,顏生依然有可能不會死
只要陳生不在背著顏生時滑倒,
選擇這種模擬兩可的東西,並不是絕對主宰顏生的生死
可是有沒有跌倒卻是,如果選擇可以拿來判決
那還是是昏庸至極
因為死你說他錯,因為活你說他對
你分辨對錯是這樣分析的喔!
要是顏生沒因跌倒死亡,照你這種說法
是不是還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還是該被告?

你還好意思跟人家講邏輯,你怎麼好意思跟人家講分析?

只有第一點是對的,其他都錯

你要不要乾脆說陳母乾脆不要生陳生就沒事了?
就好比電影蝴蝶效應一樣,我不存在就什麼事情也沒有
有人討論判決是這樣牽拖的嗎?

此文章於 2005-09-01 04:42 AM 被 refugee 編輯.
舊 2005-09-01, 03:31 AM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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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a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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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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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似乎法官是認為 陳同學不應該背顏同學下樓,一但陳同學背起顏同學,就必須負起完全的責任,
有事,背的人通通扛,這種不問過程,只問結果的人,不批行嗎!!
舊 2005-09-01, 04:09 AM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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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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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refugee
我對判決內容相信等於我對判決結果認同?
難不成判決書是假的?我有懷疑他內容真假的理由嗎?
我相信判決書內容,但是我對判決結果有疑問
何以跌倒絕對等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違反判決中所說的一般人注意之義務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以上是在講什麼?是不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關係到此案情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

以上又在講什麼...

大家好像忽略了法官真正判決依據的標準為何?
依判決書來看
2審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建立在「陳生是瞭解顏生身體所罹患的疾病為何」之上(而不是在陳生到底有沒有注意他會不會跌倒)
因此判定陳生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獨自背負顏生下樓
是一種未經充分思考的行為當然也有人會認為一般人怎可能一眼就知悉顏生身患何種疾病
但是別忘了陳生與顏生是幾乎每天都生活在一起的同班同學
而顏生身患疾病所產生特徵很容易就可以從肉眼發現
依照經驗法則陳生不可能完全不知悉顏生的身體狀況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判決... (當然你也可以不認同我的意見)

引用:
作者coloamax
看起來似乎法官是認為 陳同學不應該背顏同學下樓,一但陳同學背起顏同學,就必須負起完全的責任,
有事,背的人通通扛,這種不問過程,只問結果的人,不批行嗎!!

關於這點我引用我在另一篇討論串理所發得的文

助人是快樂之本
熱心助人是件好事
但是其心態不應該是
「我是好心好意的幫助你 而你也自願接受 所以不論我的幫助你的行為對你造成什麼傷害(身體、生命、金錢) 你都只能默默接受不能埋怨我叫我負責 只因為我是好心幫你 而你也是自願接受」
這樣的助人行為在我眼裡只不過是帶有鄙視意味的施捨(我幫助你不過是看你可憐)
而這並不是真正出於內心的善意(因為你需要幫助 而我也有多餘的心力 所以我幫助你)

會讓我這樣想的原因如下
引用:
作者c_g_h1121

引用:
作者Elros
所以當有人好心幫助你的時候
卻因為幫助的人自身的失誤(不論應注意 或未注意)造成你身心上的傷害
你都要自認倒楣
因為人家是好心幫你 只是能力不足害你受傷、喪失生命
一切都是你自身的錯誤 .......


沒錯,就是要自認倒楣!原因很簡單,因為當其時,顏旭男絕對有完全的自主權拒絕陳同學背他下地下室!
顏可以拒絕,但未拒絕,陳也是在經過他的同意後才主動協助他,結果現在出了意外,你認為就應該把錯全部怪到陳同學身上嗎?如果不應該,那請問判賠三百多萬是什麼意思?
當然,如果當時是陳同學不顧顏旭男的反對,反而堅持硬要抱顏下樓,結果果真出了事故,那本事件就完全另當別論!但,

請先找出這樣的事實!


當然C大認為是我誤解他

不過我實在不知他所說的哪裡不符合我的「我是好心好意的幫助你 而你也自願接受 所以不論我的幫助你的行為對你造成什麼傷害(健康、生命、金錢) 你都只能默默接受不能埋怨我叫我負責 只因為我是好心幫你 而你也是自願接受」
中3大要件
1.幫助者善心幫助
2.受助者權力受損(金錢、健康、生命)
3.受助者要默默承受 自認倒楣
的任何一項.....

我在本討論串中的回應到此為止
所以接下來我不會再回來回應了
有事請PM....

此文章於 2005-09-01 05:17 A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05-09-01, 04:53 AM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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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Elros
大家好像忽略了法官真正判決依據的標準為何?
依判決書來看
2審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建立在「陳生是瞭解顏生身體所罹患的疾病為何」之上(而不是在陳生到底有沒有注意他會不會跌倒)
因此判定陳生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獨自背負顏生下樓
是一種未經充分思考的行為當然也有人會認為一般人怎可能一眼就知悉顏生身患何種疾病
但是別忘了陳生與顏生是幾乎每天都生活在一起的同班同學
而顏生身患疾病所產生特徵很容易就可以從肉眼發現
依照經驗法則陳生不可能完全不知悉顏生的身體狀況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判決... (當然你也可以不認同我的意見)
...


我沒有資格不認同你的意見
但我想請你看看判決書
雖然內容多且以些字句難懂
但大致上的意思應該不至於讓看的人
會有兩種差異極大的見解
舊 2005-09-01, 05:30 AM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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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ugee離線中  
superscala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coloamax
看起來似乎法官是認為 陳同學不應該背顏同學下樓,一但陳同學背起顏同學,就必須負起完全的責任,
有事,背的人通通扛,這種不問過程,只問結果的人,不批行嗎!!

http://www.ptt.cc/bbs/Hate/M.1125327814.A.5AB.html

我們的法官們認為人命是可以用金錢算的樣子

純粹訴諸法治,但真正要追求的東西卻追求不到
故名為法治虛無主義。

這個名詞會誕生看起來也不奇怪了

希望下一個Political Experiment 的雛型和理論基礎我能看到
舊 2005-09-01, 03:02 PM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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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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