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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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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被判定過失是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何來的已經注意了,還是算過失? 應注意、能注意、而已注意,所以我判你過失? 好險你不是法官...不然台灣冤獄會更多 什麼叫做沒這個過失,又怎會有這個意外? 我聽不太懂耶!什麼叫做過失責任這本來就是結果論? 如果都是結果論?有這個結果就有那個過失,那還判什麼? 判決書上的字就是那麼多,什麼上不上課? 過失就是指陳生把顏生摔下樓 而這裡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斷 你哪來那麼多廢言?沒有人說陳生把顏生背去上課是錯的 背去上課跟上什麼課都不是判定過失的依據 只有說陳生把顏生摔下樓是錯的,你可以減少廢言再來談吧 一件事情講不到重點,只是不斷往旁邊一些無關的事情鑽 這真的是浪費你的時間、也浪費我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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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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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奇怪的邏輯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所以 "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大概只有你能看的懂吧,我建議你去補個眠 法官判斷過失的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不是背不背、背的對像是誰等問題 我說過如果你愛講那麼多廢言,這種討論是浪費時間 "民事訴頌所謂的過失責任,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很難懂...有損失所以才判斷誰有過失 你可以講白話一點,我無才 誰在討論景文廁所在哪? 這是重點嗎?重點是這種判決方式 就算是必要的行為一樣也被認定 因為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我倒是沒以人廢言,我覺得講的蠻對的 很抱歉我對你有這種觀感 至於那段話是還給你的,不是我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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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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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事訴頌是比例判決,你的過失很小,所以判的處罰就會降低 但是要完全無責(不是無罪)雖然不是不可能,但可能性太低。 畢竟人是死在陳同學的手裡,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前面打過的話你沒仔細看 過失行為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一個存在著風險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行為人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你自已看不懂判決書上的內容,這能怪我嗎? 我寫的這東西也不是我亂蓋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就有的法理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這個推論過程, 似乎看不出有何問題與疏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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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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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事情我略過,沒討論的意義 既然有一絲絲的過失就有責任 為何顏家延誤就醫卻被判定沒過失責任? 儘管醫院方面並無法完全肯定可以醫好 但起碼"有可能"不是嗎?只要有可能 陳生很有可能就不是過失致死,而是過失傷害 而過失致死可就是顏家自己了 這樣一絲絲的可能性可以被抹滅 而一絲絲的責任就要對方有罪? "你自已要把法官的論點扭曲解釋,我也沒辨法" 這個人是你吧!人家判決跟依據都寫好好的在那裡 你哪來那麼多你自己認為的過失? 你認為的過失是你自己認為的,但法官認為的才是判決主因 同樣的事我不想一再重複了 過失就是因為陳生跌倒了, 你可不可以不要一再重覆跟判決無關的廢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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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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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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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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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看不懂難道是我的錯嗎? 我的意思很簡單,口口聲聲說以後不敢幫助人的那種人 他以前幫了多少殘障人了?這件事以後,他又會少幫助多少了? 真正會幫助人的人,又怎會這件事而改變? 如果真的因為這件事而讓大家不敢幫助人的話 那如果判陳同學勝訴,造成大家以為 胡說八道什麼,判決書什麼時候說這樣的話了? 陳同學不是他跌倒了,才算未注意,而是他跌倒了,就是有過失 未注意是指他背顏同學下樓,他明知揹他下樓危險性會增加 那他還是決定要揹他,就是未注意。 當然是對象是誰的問題,他要是揹的不是玻璃娃娃 就算摔倒了,造成的損傷也不重。 既然玻璃娃娃絕對不可能摔倒。 那他就不該做揹他下樓的決定。 前面那篇舉例可以說明, 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有過失是何意思,去看看 討論景文廁所的是你呀。又不是我。 誰跟你說就算是必要行為也是一種認定? 如果真的能證明那是必要行為,那陳同學當然就可以被判定無過失 比如說他沒必要抱他下樓,他可以用電梯 沒電梯,他可以把人留在教室。不必非下樓不可 若是樓上是失火現場,不下樓就一定死 那就算硬抱下樓會增加死亡的危險性 但危險性絕對大過於留在失火現場的樓上 所以這當然下不下樓的必要性有相關連 就拿你說的上廁所來說,上廁所這件事, 本身就是有必要性的行為。 所以如果抱他下樓的目的是為了上廁所。 既然有其必要性,那當然過失責任有可能減輕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就算是要上廁所 也該多找幾個人來抱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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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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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到底是誰胡說八道?到底又是誰看不懂? 此文章於 2005-09-01 12:54 AM 被 refug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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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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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你搞清楚好嗎?這是民事訴頌,民事那來的有罪這回事,只是有責,需要賠償而已 延誤就醫的部份,我已經回答過超過三次了,要你爬文你大概也不會做這種事,我就再回答一次吧,我沒說延誤就醫沒有責。 雖然判決書上說沒責,但現在假設他有責好了,若要追究責任,錢要賠給誰?還不是顏父?所以若是追究延誤就醫的責任,有可能會因為顏父要負擔一部份的責任而減輕賠償的金額。 是誰把法官的論點扭曲?你到是跟我說說 判決書上那一句說,過失就是因為陳生跌倒了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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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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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把邏輯分析給你聽呀,有過失的判定是未注意,為什麼未注意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此文章於 2005-09-01 01:01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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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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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決書都給你了,你還能硬凹,我只能說你很神 判決說那一句說過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判決書哪一句又說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又哪一句話說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什麼邏輯?那是你的邏輯,我現在再跟你講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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