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都已經回答過了,已注意不一定不發生意外...
但是發生意外當時,已經盡到已注意的責任
那麼你的過失責任就降低。
陳不背他下去,他頂多是不能上課,這本來就是事實
雖然說死亡原因是因為意外,但他沒這個過失,又怎會有這個意外?
過失責任這本來就是結果論。
...



請問被判定過失是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何來的已經注意了,還是算過失?
應注意、能注意、而已注意,所以我判你過失?
好險你不是法官...不然台灣冤獄會更多
什麼叫做沒這個過失,又怎會有這個意外?
我聽不太懂耶!什麼叫做過失責任這本來就是結果論?
如果都是結果論?有這個結果就有那個過失,那還判什麼?

判決書上的字就是那麼多,什麼上不上課?
過失就是指陳生把顏生摔下樓
而這裡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斷
你哪來那麼多廢言?沒有人說陳生把顏生背去上課是錯的
背去上課跟上什麼課都不是判定過失的依據
只有說陳生把顏生摔下樓是錯的,你可以減少廢言再來談吧
一件事情講不到重點,只是不斷往旁邊一些無關的事情鑽
這真的是浪費你的時間、也浪費我的時間
     
      
舊 2005-09-01, 12:05 AM #10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ugee離線中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你的說法我同意,但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因為一來我幫助的人本來就不多,
這個案會使我在本來就不多的幫助人事件上,
變的更加僅慎以避免過失,這未必就是壞處。
而就全體人民來說,也許造成的影響是幫助人會變少
但是相對的,因為幫助人而產生過失也會減少
所產生的好處與壞處是相對的。

後面的增加危險性的過失是事實,
天雨路滑本來就肉眼可預見的危險性,難道你要跟我說
『雨天背玻璃娃娃下樓』其危險性會比『情天背玻璃娃娃下樓』
來的高?你是不是這樣認為?
既然危險性會增高,那他背他下去,雖然沒什麼不可以
但是萬一出事,就會認定為過失,就這麼簡單。
已經說過了,民事訴頌本來就是一絲絲的過失就有責任
如果你不同意,那你必需要證明
『雨天背玻璃娃娃下樓』其危險性會比『情天背玻璃娃娃下...


好奇怪的邏輯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所以
"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大概只有你能看的懂吧,我建議你去補個眠

法官判斷過失的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不是背不背、背的對像是誰等問題
我說過如果你愛講那麼多廢言,這種討論是浪費時間

"民事訴頌所謂的過失責任,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很難懂...有損失所以才判斷誰有過失
你可以講白話一點,我無才

誰在討論景文廁所在哪?
這是重點嗎?重點是這種判決方式
就算是必要的行為一樣也被認定
因為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我倒是沒以人廢言,我覺得講的蠻對的
很抱歉我對你有這種觀感
至於那段話是還給你的,不是我說的
 
舊 2005-09-01, 12:26 AM #10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ugee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請問被判定過失是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何來的已經注意了,還是算過失?
應注意、能注意、而已注意,所以我判你過失?
好險你不是法官...不然台灣冤獄會更多
什麼叫做沒這個過失,又怎會有這個意外?
我聽不太懂耶!什麼叫做過失責任這本來就是結果論?
如果都是結果論?有這個結果就有那個過失,那還判什麼?

判決書上的字就是那麼多,什麼上不上課?
過失就是指陳生把顏生摔下樓
而這裡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斷
你哪來那麼多廢言?沒有人說陳生把顏生背去上課是錯的
背去上課跟上什麼課都不是判定過失的依據
只有說陳生把顏生摔下樓是錯的,你可以減少廢言再來談吧
一件事情講不到重點,只是不斷往旁邊一些無關的事情鑽
這真的是浪費你的時間、也浪費我的時間

民事訴頌是比例判決,你的過失很小,所以判的處罰就會降低
但是要完全無責(不是無罪)雖然不是不可能,但可能性太低。
畢竟人是死在陳同學的手裡,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前面打過的話你沒仔細看
過失行為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一個存在著風險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行為人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你自已看不懂判決書上的內容,這能怪我嗎?
我寫的這東西也不是我亂蓋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就有的法理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這個推論過程, 似乎看不出有何問題與疏漏
舊 2005-09-01, 12:27 AM #10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當然不通,你是在講玻璃娃娃,但我沒必要配合你
我是在講在兒子送去學校,結果死了,校方要不要負責?
你到是跟我說說,兒子送到學校,萬一死了,家長會不會想告?
那麼校方回答說,兒子好好在家就不會死了,你硬要送到學校
那你為什麼不要負責?你是家長聽了會怎麼想?
校方要不要負責是看他有沒有過失,這才是重點
跟玻璃娃娃有什麼關係?難道不是玻璃娃娃,就不會死人嗎?

民事訴頌本來多數的結果就是賠錢,
光憑這一點不能證明是為了錢,因為勝訴又不見得會執行
事實擺在眼前,顏家已經說明他的目的不是為了錢,
你相信也好不信也罷,但至少現在顏家沒拿一毛錢
你要說他是為了錢,等他真的拿了錢再來說也不晚。
而且法官也說明了,判賠三百萬,不見得就一定會找陳家執行
校方可以全數負擔這三百萬。如說他當真是以打破要賠的心態的話
那顏家一審民事就應該連陳同學一起告了

已經回答...


有些事情我略過,沒討論的意義
既然有一絲絲的過失就有責任
為何顏家延誤就醫卻被判定沒過失責任?
儘管醫院方面並無法完全肯定可以醫好
但起碼"有可能"不是嗎?只要有可能
陳生很有可能就不是過失致死,而是過失傷害
而過失致死可就是顏家自己了
這樣一絲絲的可能性可以被抹滅
而一絲絲的責任就要對方有罪?

"你自已要把法官的論點扭曲解釋,我也沒辨法"
這個人是你吧!人家判決跟依據都寫好好的在那裡
你哪來那麼多你自己認為的過失?
你認為的過失是你自己認為的,但法官認為的才是判決主因
同樣的事我不想一再重複了

過失就是因為陳生跌倒了,
你可不可以不要一再重覆跟判決無關的廢言
舊 2005-09-01, 12:42 AM #10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ugee離線中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民事訴頌是比例判決,你的過失很小,所以判的處罰就會降低
但是要完全無責(不是無罪)雖然不是不可能,但可能性太低。
畢竟人是死在陳同學的手裡,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前面打過的話你沒仔細看
過失行為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一個存在著風險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行為人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你自已看不懂判決書上的內容,這能怪我嗎?
我寫的這東西也不是我亂蓋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就有的法理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舊 2005-09-01, 12:47 AM #10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ugee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好奇怪的邏輯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所以
"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大概只有你能看的懂吧,我建議你去補個眠

法官判斷過失的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不是背不背、背的對像是誰等問題
我說過如果你愛講那麼多廢言,這種討論是浪費時間

"民事訴頌所謂的過失責任,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很難懂...有損失所以才判斷誰有過失
你可以講白話一點,我無才

誰在討論景文廁所在哪?
這是重點嗎?重點是這種判決方式
就算是必要的行為一樣也被認定
因為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我倒是沒以人廢言,我覺得講的蠻對的
很抱歉我對你有這種觀感
至於那段話是還給你的,不是我說的

你看不懂難道是我的錯嗎?
我的意思很簡單,口口聲聲說以後不敢幫助人的那種人
他以前幫了多少殘障人了?這件事以後,他又會少幫助多少了?
真正會幫助人的人,又怎會這件事而改變?
如果真的因為這件事而讓大家不敢幫助人的話
那如果判陳同學勝訴,造成大家以為

胡說八道什麼,判決書什麼時候說這樣的話了?
陳同學不是他跌倒了,才算未注意,而是他跌倒了,就是有過失
未注意是指他背顏同學下樓,他明知揹他下樓危險性會增加
那他還是決定要揹他,就是未注意。
當然是對象是誰的問題,他要是揹的不是玻璃娃娃
就算摔倒了,造成的損傷也不重。
既然玻璃娃娃絕對不可能摔倒。
那他就不該做揹他下樓的決定。

前面那篇舉例可以說明,
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有過失是何意思,去看看

討論景文廁所的是你呀。又不是我。
誰跟你說就算是必要行為也是一種認定?
如果真的能證明那是必要行為,那陳同學當然就可以被判定無過失
比如說他沒必要抱他下樓,他可以用電梯
沒電梯,他可以把人留在教室。不必非下樓不可
若是樓上是失火現場,不下樓就一定死
那就算硬抱下樓會增加死亡的危險性
但危險性絕對大過於留在失火現場的樓上
所以這當然下不下樓的必要性有相關連
就拿你說的上廁所來說,上廁所這件事,
本身就是有必要性的行為。
所以如果抱他下樓的目的是為了上廁所。
既然有其必要性,那當然過失責任有可能減輕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就算是要上廁所
也該多找幾個人來抱才對。
舊 2005-09-01, 12:47 AM #10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胡說八道什麼,判決書什麼時候說這樣的話了?
陳同學不是他跌倒了,才算未注意,而是他跌倒了,就是有過失
未注意是指他背顏同學下樓,他明知揹他下樓危險性會增加
那他還是決定要揹他,就是未注意。
當然是對象是誰的問題,他要是揹的不是玻璃娃娃
就算摔倒了,造成的損傷也不重。
既然玻璃娃娃絕對不可能摔倒。
那他就不該做揹他下樓的決定。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到底是誰胡說八道?到底又是誰看不懂?

此文章於 2005-09-01 12:54 AM 被 refugee 編輯.
舊 2005-09-01, 12:50 AM #10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ugee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有些事情我略過,沒討論的意義
既然有一絲絲的過失就有責任
為何顏家延誤就醫卻被判定沒過失責任?
儘管醫院方面並無法完全肯定可以醫好
但起碼"有可能"不是嗎?只要有可能
陳生很有可能就不是過失致死,而是過失傷害
而過失致死可就是顏家自己了
這樣一絲絲的可能性可以被抹滅
而一絲絲的責任就要對方有罪?

"你自已要把法官的論點扭曲解釋,我也沒辨法"
這個人是你吧!人家判決跟依據都寫好好的在那裡
你哪來那麼多你自己認為的過失?
你認為的過失是你自己認為的,但法官認為的才是判決主因
同樣的事我不想一再重複了

過失就是因為陳生跌倒了,
你可不可以不要一再重覆跟判決無關的廢言

請你搞清楚好嗎?這是民事訴頌,民事那來的有罪這回事,只是有責,需要賠償而已
延誤就醫的部份,我已經回答過超過三次了,要你爬文你大概也不會做這種事,我就再回答一次吧,我沒說延誤就醫沒有責。
雖然判決書上說沒責,但現在假設他有責好了,若要追究責任,錢要賠給誰?還不是顏父?所以若是追究延誤就醫的責任,有可能會因為顏父要負擔一部份的責任而減輕賠償的金額。

是誰把法官的論點扭曲?你到是跟我說說

判決書上那一句說,過失就是因為陳生跌倒了呀!
舊 2005-09-01, 12:54 AM #10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到底是誰胡說八道?到底又是誰看不懂?


所以我把邏輯分析給你聽呀,有過失的判定是未注意,為什麼未注意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此文章於 2005-09-01 01:01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9-01, 12:57 AM #10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  
refug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所以我把邏輯分析給你聽呀,有過失的原因是未注意,為什麼未注意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判決書都給你了,你還能硬凹,我只能說你很神
判決說那一句說過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判決書哪一句又說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又哪一句話說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什麼邏輯?那是你的邏輯,我現在再跟你講判決
舊 2005-09-01, 01:01 AM #104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ugee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41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