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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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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王家土地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如果不是在王家駿.王廣樹的名下, 他們知不知道很重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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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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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在王家身上跳針 王家在某種程度上是被害者這無庸至疑 這個從你引我的內文中應該就可以看的出來 我只是想知道 那個會議簽名是不是法院判決的key point 這關係到我以後萬一卡到官司時的態度問題 就我認為 當法官在審理案件 不可能只單純就從形式外觀上來看 都更案合乎法律規定 然後給與判決 如果是這樣 那今早的新聞 就是一個很大的矛盾~~ http://tw.news.yahoo.com/%E8%81%B7%...11843--mlb.html 案子就外觀來看 就是已經罪證確鑿 所以統一也出手求償 統一律師團不是傻子打沒把握的仗(是不是為形象而打另當別論) 看起來天經地義 但法官還是依"統一獅並非遭詐賭的賭客,旗下也無球員涉案,非犯罪被害人,且球團無法具體舉證票房收入等經濟損失與此事件有因果關係。" 這樣的"細節"給予駁回 所以我不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細節不重要~而沒有影響這件都更案成立的法律效果~因為這跟我過去跑法院時所知道似乎的不太一樣 除非 就是連審理的法官也有問題 不過 這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了~~ 上班去 晚點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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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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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你引用的是兩條不同法律,都更法的法源與使用範圍,跟你想要說的統一是兩回事! 了解嗎,版上懂法的朋友不少,不清楚可以問,別在那邊酸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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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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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去國外,性交易合法的國家,如果女生覺得價格太低,不同意,你就不能硬上,不然就是強迫性自主。 不管是不是討價還價,只要賣方還沒同意時,買家就不能硬來。 此文章於 2012-04-13 08:36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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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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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王家的一方,似乎有意無意,想將焦點推向王家道德瑕疵,所以否認他們的居住及產權自由,試圖模糊焦點。
此文章於 2012-04-13 08:39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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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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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這麼覺得... 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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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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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中任何契約都要雙方合議才能夠成立,為啥和公共利益根本扯不上邊的建案只要套上都更之名就可以霸王硬上弓啊,還是說建商其實是太上政府,法律命令只要和其利益相抵觸者就自動失效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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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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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H.C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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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有人提到王家建物非百年建築,附近住戶說他們是民國62年改建的.
依現行法律認定王家屬袋地無法申請建築線. 這樣,王家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否具備合法使用權狀? 當然,要告對方違法,也要先看看自己是否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 這樣持續爭執下去只會傷害更多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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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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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常好 記住你說的話 "不要就是不要" 那麼以後記得 若有社區型或公寓型改建 某戶不同意 或 公共建設 政府徵收 某戶不同意 請記得去聲援 去捍衛他們的權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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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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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社區或公寓產權分持,適用多數決,王家是獨立產權,怎可相提並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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