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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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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變調的小鎮...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我不太確定你是不是斷章取義還是怎麼,若是誤會的話請見諒

你的問題,在你沒有引文的部份,就已經是答案。


我聽不太懂你在說啥,我因為看你可以一直講下去,有些地方凹的很硬
(個人認知,勿戰啦,我自己看法,你可不可以接受,也看你自己)
所以想請教你,你對這判例的看法,例這判例有什麼影響
對嚴家與陳同學有什麼影響,對其他的玻璃娃娃有什麼影響

還是你的看法就只是--以後我要幫人之前要更小心

還有這個判例對整個社會是好的示範嗎,還是壞的示範,分享來聽聽,
也請不要回在XXXXXXX的部分,就是答案!
講的明確一點啦,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
A:多組獨立電源供電會比較好聽嘛?
B:應該有吧....至少爽度比較高

A:多組獨立整流對聲音有幫助嘛?
B:應該有吧....至少爽度比較高

A:LT1085有比LM317好嘛?
B:應該有吧....至少爽度比較高

A:........
B:爽度.....
舊 2005-08-31, 12:18 PM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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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ban離線中  
JasonCTW
Advance Member
 
JasonCT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永和新店
文章: 375
路過.......
KOG還沒起床吧........
 
__________________
Jason Chen @ Taiwan
嘟嘟....你慢走 2006/1/12 中午
舊 2005-08-31, 01:12 PM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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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CTW離線中  
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問題就在於有沒有過失,跟能不能預知,能不能保證,一點關係也沒有,有人說陳同學是故意跌倒的嗎?如果是故意的話,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人生在世,沒有人能保證一定會不會發生意外,但是我們不應該去增加意外發生的可能性。

試問『揹同學下樓梯』,這件事本身,是不是就是一件危險的事?
尤其是在[下雨天揹同學下樓梯],是不是更加危險?
再加上對方可是一摔下去就會死的玻璃娃娃....
就變成了[在下雨天揹著玻璃娃娃下樓梯]。

如果是樓上發生了火災,不逃命就死定了,那麼我可能會這麼做
但是,只是為了去上課值得做這種事嗎?
當然,他是好心,他沒想那麼多...
所以他沒想那麼多的結果就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

他不用別出門,他只要留在教室就不會有事
如果他留在教室還是出事,那也不會有任何人有過失。
別出門這種話就別說了,就算是玻璃娃娃,單單出門就會有事?
跟別出門有什麼相關?有沒有出...


閣下可能沒搞清楚...
致顏於死的原因不是陳背顏下樓梯(背身心障礙人士下樓梯有違反法律規範及善良風俗 )...

而是顏摔落於地面以及延誤就醫所產生的後果

再來就講到法官所述的應注意未注意的部份
假設造成顏粉碎性骨折的主因是因為樑過低,碰撞所導致的...這類已注意可避免的情事
那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而發生來解釋...那就沒什麼可議之處

但是所謂潮濕造成路滑的摔倒,是不是已注意可避免,也就是說只要注意就不會發生的情事 這...沒人能保證(或者有專業人士表示只要注意可避免)...

再來是有關閣下所述醫療糾紛事件...根本案有沒有關聯性(請不要只要是例子就隨便舉 )
陳是在醫療行為與顏所產生的關係

再來的部份"顏摔落於地面"及"顏父延誤就醫"的責任歸屬...
已判決書來說認定"顏摔落於地面"以及"顏父延誤就醫"標準不一(看來是法官自由心證)
即時就醫不表示能完全救治...那摔落地面就能表示"完全致死"
這個標準在哪裡

--
這些問題就麻煩閣下說說您"客觀"的看法吧

這讓在下想到一個好玩的例子(跟本案無關)
今天...甲到一家店(假設是生XXX)
看到一個咖啡杯很喜歡...就拿出來看看
結果卻不小心打破了(未購買)...那甲需不需要賠償店家的損失

此文章於 2005-08-31 01:42 PM 被 雲影 編輯.
舊 2005-08-31, 01:13 PM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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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離線中  
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如果你要說醫生不是從情出發

那我轉貼一篇文章給你參考

******************************
我所知的某個醫院真的有這個案例,
該案主母親病危,而緊急的要送進該院,
然而該院主治醫師評估後,認為救不活沒有把握,
最後該案主找當地里長出面求情,
最後該主治醫師心軟,收容入院.
不多久,病患併發多重呼吸衰竭,死亡,

家屬突然翻臉了,要醫院賠錢,
醫院原本強硬自認無錯,豈有賠錢道理,
家屬就嗆聲了,不給錢就抬棺抗議灑冥紙...
醫院基於有礙風評,有損醫院聲譽,
醫院認賠了一百萬,醫師也認賠了一百萬....

事後里長避不出面協調,也真是死政治...


這個就更好玩了...請問是哪個法官判賠百來萬
這涉及到的醫療糾紛...跟顏案又有什麼關係

另外...被告的醫療行為沒有違法情事...
舊 2005-08-31, 01:33 PM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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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離線中  
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第一題,我不需要人家提醒我,他本來就有這樣的權利,我現在已經知道了。所以跟他有沒有提醒我無關,我本來就應該知道這樣的事。

第二題,如果他沒過失,那他就不用負責,但他還是害死人。害死人的事實,不會因為他有無過失而改變,唯一有變的是他該不該負責。

你這第三題,是用簡單的二分法來當陷阱,就好像在問我,你選老婆是選外表還是內在一樣。人生並不是是非題,我為什麼要被你擺佈,難道我不能兩樣都選?

答案是,我不會隨便的義無反顧到處載人,而是慎重的載人,以減少自己對別人犯錯的機率


請問閣下...慎重是表示完全不會發生意外
如發生意外...是否能得知閣下是在"應注意已注意"而發生還是"應注意未注意"而發生
舊 2005-08-31, 01:38 PM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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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pr-philip
那個網我連不上......,不過你是說陳同學是直接關係人,所以他的責任比學校大?我只看到這

個回答,還是我看漏了?但我的問題就是,陳同學未成年,所以他發生的事要由法定監護人來承

擔,但是在校期間,他的法定監護人並無法行使監護責任,那麼為何還是要由監護人來承擔?而

在校期間陳同學是屬於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發生了意外卻算在他頭上?老師不在免責,監護

人不在要認賠?這似乎也不太合理?因為學校是個特殊的地方,跟其他公共場合並不能相提並

論,所以我才有這疑問.........

對不起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5&postcount=927

另外我沒說陳同學的責任比學校大這句話,你記錯了。
舊 2005-08-31, 03:40 PM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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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airjim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5
還有一件事
魏家可能拿不到 學生平安險 理賠了
學保死亡理賠是200萬

因為保險不賠 犯罪行為
二審已判 過失致死
舊 2005-08-31, 03:57 PM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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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jim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第三題不是陷阱,是就你所說的
不會有人因為這件事情而少幫助人
如果一個人因為需要審慎的判斷該不該幫人
以減少自己對別人犯錯的機率
你認為以後幫忙會不會變少?

陳同學的最大過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不要跟我扯一堆,去看一下判決書
我一直在強調的跌倒是意外,你也說過沒有人保證意外不發生
也不要再扯什麼增不增加意外,法官沒說
這個意外被認定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請問這叫什麼過失?這種認定的過失不會因為下雨天上的課有沒有必要而改變吧
而是就算在必要的時候,這種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一樣是過失
你就算為了他要大便而抱他去,結果還是一樣
所以你認為以後幫的人會不會變少?

一味的偏執,並不能證明你是對的,只是自認為是而已。
還給你,我想很多人介紹過你了
為辯而辯會給你帶來快感嗎?

你的說法我同意,但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因為一來我幫助的人本來就不多,
這個案會使我在本來就不多的幫助人事件上,
變的更加僅慎以避免過失,這未必就是壞處。
而就全體人民來說,也許造成的影響是幫助人會變少
但是相對的,因為幫助人而產生過失也會減少
所產生的好處與壞處是相對的。

後面的增加危險性的過失是事實,
天雨路滑本來就肉眼可預見的危險性,難道你要跟我說
『雨天背玻璃娃娃下樓』其危險性會比『情天背玻璃娃娃下樓』
來的高?你是不是這樣認為?
既然危險性會增高,那他背他下去,雖然沒什麼不可以
但是萬一出事,就會認定為過失,就這麼簡單。
已經說過了,民事訴頌本來就是一絲絲的過失就有責任
如果你不同意,那你必需要證明
『雨天背玻璃娃娃下樓』其危險性會比『情天背玻璃娃娃下樓』還要低。

另外你說的跌到是意外,跟有無過失無關。
民事訴頌所謂的過失責任,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法律講的是因果關係,找的是什麼原因讓這個損害的結果產生了,
如果沒有損害的結果又何來原因?
如果沒有損害的結果,那又何來[過失]可言?

另外你說的為了大便而抱他,我記得景文高中的無障疑廁所是設在一樓的樣子。

還有,你最後一句話跟討論無關,早說了不要以人廢言
是不是只要是不合你意,就是代表一昧的偏執?
如果是的話,那對我來說,你也是偏執

此文章於 2005-08-31 05:04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8-31, 04:00 PM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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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是哪裡說不通?現在講的是特殊病症的玻璃娃娃
不是全台灣學校的所有小孩,不要硬凹
全台灣就學的玻璃娃娃最好自己保重
我相信不用宣導什麼法律觀念了
包括黃金騎士你在內,現在我想沒人敢幫
最好所有的玻璃娃娃在學校都不需要人家抱著做什麼事
充其量大概如你所說,只有失火時才會伸出援手
就算失火...我想還得想很久,看要不要拿自己的金錢、前途來賭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又是哪裡不公道?
顏家要告人家賠不是嗎?
打破了你想要人家陪,那好的時候你給不給獎賞?
什麼叫陳家賠了再說?要等賠再說、想的不算
你真的很會凹

法律的規定也是要看法官怎麼判,一審勝訴不是嗎?
今天你可以說上那堂課沒有必要那樣做
試問有沒有必要、值不值得,跟過失又有何干?
難不成今天陳同學敗訴、有過失,全是因為上那堂課太蠢了、不值得?
我想並不是,這是你自己的認知與講法
今天這樣的判決,只是說明就算在必要的時候
這樣做依然是錯的,只要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蠢論點成立
所以遇到設施不足的學校,你玻璃娃娃能做就做
不能做就算屎拉在身上也是命,最好是這樣

當然不通,你是在講玻璃娃娃,但我沒必要配合你
我是在講在兒子送去學校,結果死了,校方要不要負責?
你到是跟我說說,兒子送到學校,萬一死了,家長會不會想告?
那麼校方回答說,兒子好好在家就不會死了,你硬要送到學校
那你為什麼不要負責?你是家長聽了會怎麼想?
校方要不要負責是看他有沒有過失,這才是重點
跟玻璃娃娃有什麼關係?難道不是玻璃娃娃,就不會死人嗎?

民事訴頌本來多數的結果就是賠錢,
光憑這一點不能證明是為了錢,因為勝訴又不見得會執行
事實擺在眼前,顏家已經說明他的目的不是為了錢,
你相信也好不信也罷,但至少現在顏家沒拿一毛錢
你要說他是為了錢,等他真的拿了錢再來說也不晚。
而且法官也說明了,判賠三百萬,不見得就一定會找陳家執行
校方可以全數負擔這三百萬。如說他當真是以打破要賠的心態的話
那顏家一審民事就應該連陳同學一起告了

已經回答過了,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其責任不在於法官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還要上訴幹嘛?那所有的民事官司
只要一審跟二審的結果不一樣,就代表法官有問題?
那以後任何上訴,法官都只能參考一審結果
判決結果絕不能跟一審不一樣,那所謂的上訴,又有何意義可言?

你自已要把法官的論點扭曲解釋,我也沒辨法
判決書上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這句話本來就有很大的學問
可不是你說的你覺得有必要依然是錯的這麼簡單
如果真的能證明有必要,那所謂的應注意的條件就已經達成了
所以有沒有必要,當然有關,前面我也說了
民事的訴頌本來就是一絲絲的過失都會有責任
上體育課,對殘障人士是屬於沒必要的行為
可以做,但不見得一定要做。
但是在雨天背人下樓,不是絕對會出事的行為
但是這是會增加危險性的行為。
所以陳同學的過失責任很小,但仍然會有過失
前面我已經說了,不背人下樓他頂多只是不能上課
背人下樓,就會增加危險性,沒出事就算了
萬一出事就會有責任。
只不過責任並不會很重

所以我也沒否認三百萬的確太高了,但為什麼判三百萬
我已經說明法官的回答了,顏家是陳同學跟校方一起告
民事訴頌上連帶關係人,所判賠的金額要一致
可是判校方跟陳同學共同賠三百萬,不見得要跟陳同學求償
可以只跟校方救償,陳同學未必會賠到一毛錢
舊 2005-08-31, 04:03 PM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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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雲影
閣下可能沒搞清楚...
致顏於死的原因不是陳背顏下樓梯(背身心障礙人士下樓梯有違反法律規範及善良風俗 )...

而是顏摔落於地面以及延誤就醫所產生的後果

沒有人說顏致死的原因是因為陳,但陳是直接關係人,他不背他下樓,而且又沒有跌倒,顏怎麼會死?照你這樣說,這世上就不會有醫療糾紛了,致死的原因,都是病患原帶的疾病,跟醫生無關這樣?

好吧,醫療糾紛這是業務過失致死,但這還是不改醫生有動到病人的事實,所以雨天背人下樓,會增加危險性,這還是事實,他不是致死原因,但還是有過失責任。



引用:

再來就講到法官所述的應注意未注意的部份
假設造成顏粉碎性骨折的主因是因為樑過低,碰撞所導致的...這類已注意可避免的情事
那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而發生來解釋...那就沒什麼可議之處

看不懂

引用:
但是所謂潮濕造成路滑的摔倒,是不是已注意可避免,也就是說只要注意就不會發生的情事 這...沒人能保證(或者有專業人士表示只要注意可避免)...

誰說不能避免,雨天路滑本來就是肉眼可預見的危險
不背他下樓就沒事了呀。如果要背也可以多找幾人來抱他下樓
這跟沒人能保證避免危險無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建築物的消防設施就不用檢查了。因為不能保證一定有用。

引用:
再來是有關閣下所述醫療糾紛事件...根本案有沒有關聯性(請不要只要是例子就隨便舉 )
陳是在醫療行為與顏所產生的關係

誰說醫療糾紛不能舉例,好心助人要賠三百萬
那你要跟我說醫生都沒有好心嗎?
誰規定有收報酬就能證明沒有好心?
好吧,醫療糾紛是業務過失致死,但業務過失致死是刑事,所以陳同學刑事無罪呀

引用:
再來的部份"顏摔落於地面"及"顏父延誤就醫"的責任歸屬...
已判決書來說認定"顏摔落於地面"以及"顏父延誤就醫"標準不一(看來是法官自由心證)
即時就醫不表示能完全救治...那摔落地面就能表示"完全致死"
這個標準在哪裡


本來就是自由心證,但沒人規定法院判決不能自由心證
另外延誤就醫判決書上說的我本來不想講,有人問我就說了
沒有人能證明,醫生不敢說一定能救的活,誰能證明了?
醫生會視病況嚴重性,自行判斷延誤送醫對其影響有多大
憑那一點說是標準不一,連醫生的專業都不能信,那法官要信誰?
摔落地面就能表示"完全致死的標準在那裡,麻煩請你去問醫生

引用:
這讓在下想到一個好玩的例子(跟本案無關)
今天...甲到一家店(假設是生XXX)
看到一個咖啡杯很喜歡...就拿出來看看
結果卻不小心打破了(未購買)...那甲需不需要賠償店家的損失

這不用看了,未購買的東西,就不屬於你的東西,打破本來就要賠
要不然你自已去打破試試看
所以你這例子舉的不好,你該改成甲是店老闆的朋友
好心幫他端咖啡給客人,不小心打破,這比較符合才對

引用:
這個就更好玩了...請問是哪個法官判賠百來萬
這涉及到的醫療糾紛...跟顏案又有什麼關係

另外...被告的醫療行為沒有違法情事...

這個就更好玩了,我那一句話用這個例子來類比顏家的例子?
引用:
請問閣下...慎重是表示完全不會發生意外
如發生意外...是否能得知閣下是在"應注意已注意"而發生還是"應注意未注意"而發生


拜托幫個忙,誰跟你說慎重就表示完全不會發生意外?
這是誰告訴你的?

此文章於 2005-08-31 04:43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8-31, 04:30 PM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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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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