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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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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39
引用:
作者gkfigure
哈哈! 車子拋錨的話,不就都不能牽著走在馬路上。

忘記說了,正義魔人要砲我的話大可不必...


記得PCDVD鐵則 如果你已有定見 不要來取暖

不給砲? 開甚麼玩笑啊???XDDD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12-12-20, 11:21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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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shadow2012
你真的很喜歡把別人說過話,再拿出來問一次,
避談問題?
你都還沒解釋路邊停車,駕駛暫時行走車道側邊要不要罰咧,然後又扯到停止線和人行道去…

再說一次:
牽車暫時走在車道側邊不違法,
如同路邊停車也會暫時走在車道側邊一樣。
此時為行人身份,所以紅燈轉彎不違法,
跨越停止線也不違法,夠清楚了吧!


法規都有所謂特別原因(或正當理由)不罰的除外規定, 您不妨再查一下法規...

機車駕駛人就算用牽行的, 還是機車駕駛人, 不是行人....
要當行人, 請把機車當貨物扛上肩吧!
牽車在路上走當然不違規, 但紅燈牽車右轉和騎車右轉一樣是違規.

還有, 汽車駕駛人下車的位置會在車道上, 若不是路邊停車格邊線幾乎貼車道邊線,
就一定是汽車駕駛人停車的位置佔用到車道了, 若是佔用車道停車本來就是違規的..
 

此文章於 2012-12-20 11:25 A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舊 2012-12-20, 11:22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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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shadow2012
你真的很喜歡把別人說過話,再拿出來問一次,
避談問題?
你都還沒解釋路邊停車,駕駛暫時行走車道側邊要不要罰咧,然後又扯到停止線和人行道去…

再說一次:
牽車暫時走在車道側邊不違法,
如同路邊停車也會暫時走在車道側邊一樣。
此時為行人身份,所以紅燈轉彎不違法,
跨越停止線也不違法,夠清楚了吧!


錯誤
行人走車道就是違法
別在誤導人了
舊 2012-12-20, 11:54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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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法規都有所謂特別原因(或正當理由)不罰的除外規定, 您不妨再查一下法規...

機車駕駛人就算用牽行的, 還是機車駕駛人, 不是行人....
要當行人, 請把機車當貨物扛上肩吧!
牽車在路上走當然不違規, 但紅燈牽車右轉和騎車右轉一樣是違規.

還有, 汽車駕駛人下車的位置會在車道上, 若不是路邊停車格邊線幾乎貼車道邊線,
就一定是汽車駕駛人停車的位置佔用到車道了, 若是佔用車道停車本來就是違規的..


重要爭議點在於:
如果「不以駕駛為目的!」,那以人力牽車算不算駕駛,
如果算,那所有人都不能用牽的方式上下人行道,即使停車格劃在人行道上也一樣;
反之如果不算,那就是行人身份,行人身份需要受紅燈不能右轉的限制嗎?

有人po出之前喝酒牽車的判例:
法官判定用人力移動車輛也算駕駛,但很明顯,這是法官硬拗法條的解釋,
看文字也知道是指黃包車之類的老舊交通工具,現代幾乎不以人力去拖拉車輛了,
以人力移動車輛,常識都是暫時性的移動,「不以駕駛為目的!」,
而法官沒常識,我想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所以上遍各論壇,討論者幾乎對這個判例不解和不滿。

我的本意是這樣:
法規訂定出來,是為了不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牽車右轉並沒有任何用路人的權益受損,又無明顯違反任何法條,
那就是無違法事實。

路邊停車就沒什麼好說的,暫時性行走而已,只是用來和車道側邊行走做對比。

引用:
作者lompt
錯誤
行人走車道就是違法
別在誤導人了


你要一直走在路中間,當然違法,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暫時性走在側邊,
和路邊停車一樣,這樣清楚嗎?
舊 2012-12-20, 12:01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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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離線中  
echris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43
引用:
作者shadow2012
重要爭議點在於:
如果「不以駕駛為目的!」,那以人力牽車算不算駕駛,
如果算,那所有人都不能用牽的方式上下人行道,即使停車格劃在人行道上也一樣;
反之如果不算,那就是行人身份,行人身份需要受紅燈不能右轉的限制嗎?

有人po出之前喝酒牽車的判例:
法官判定用人力移動車輛也算駕駛,但很明顯,這是法官硬拗法條的解釋,
看文字也知道是指黃包車之類的老舊交通工具,現代幾乎不以人力去拖拉車輛了,
以人力移動車輛,常識都是暫時性的移動,「不以駕駛為目的!」,
而法官沒常識,我想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所以上遍各論壇,討論者幾乎對這個判例不解和不滿。

我的本意是這樣:
法規訂定出來,是為了不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牽車右轉並沒有任何用路人的權益受損,又無明顯違反任何法條,
那就是無違法事實。

路邊停車就沒什麼好說的,暫時性行走而已,只是用來和車道側邊行走...


抱歉,我先說關於法規我是真的不懂。

但是如果是像您說的這樣,
可以請問一下,為何要禁止紅燈右轉呢?

我想應該就是因為紅燈右轉會影響到垂直方向的用路人,
這就是為什麼要強調,不能跨越停止線,
行人走人行道,沒有停止線的問題。
車行車道,要遵循車道的行車規則,

開版的問題,我是覺得,應該算違法。

您現在問題在於,
今天要假裝當行人行走車道時要怎麼辦?

行人走車道,好像只能走斑馬線吧。
靠著路邊走,如果造成意外,也是要負責任的,
即便您是被撞的。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no=2012C16S05M1

此文章於 2012-12-20 03:38 PM 被 echris 編輯.
舊 2012-12-20, 03:34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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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ris離線中  
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echris
抱歉,我先說關於法規我是真的不懂。

但是如果是像您說的這樣,
可以請問一下,為何要禁止紅燈右轉呢?

我想應該就是因為紅燈右轉會影響到垂直方向的用路人,
這就是為什麼要強調,不能跨越停止線,
行人走人行道,沒有停止線的問題。
車行車道,要遵循車道的行車規則,

開版的問題,我是覺得,應該算違法。

您現在問題在於,
今天要假裝當行人行走車道時要怎麼辦?

行人走車道,好像只能走斑馬線吧。
靠著路邊走,如果造成意外,也是要負責任的,
即便您是被撞的。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no=2012C16S05M1


違不違法,我不能說服你,因為這是見解的問題,至少我知道,
目前行人"暫時"走在側邊車道,或是紅燈右轉,並沒有罰則,
網路上也有不少案例,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受罰。

至於會不會影響到垂直用路人,你實際在紅燈時,
觀察一下路口,然後想像一下就知道了,不用真的牽車右轉,
到路口實際觀看,比我們在這邊描述"會不會"真實的多~~
舊 2012-12-20, 04:06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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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辯得很兇,我只提醒一下正反雙方,所謂靠邊走的"路邊",
究竟是"慢車道"還是"路面邊線外的路肩"?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
出了事情結論也是完全不同。

停止線規範的對象只限"行駛中車輛"這點無庸置疑。
前面有人舉了飲酒後坐在車上用腳推車結果法官裁定那算是駕駛車輛的報導其實是錯誤的
警方調閱監視器證明被告根本沒熄火,他只是鞋子在地上拖。

路上的車輛要不被認定為行駛中有兩個條件:
1車輛無法直接立即離開目前所在位置,要移動車輛前須先經過發動引擎的步驟,
換句話說車子必須是熄火狀態。

2車輛不得依靠人力之外的動力來源移動,換句話說即便引擎熄火,
但靠著熄火前的殘餘動能或者順著下坡滑動車輛﹐還是人下車催油門控制車輛
都會被認定是駕駛行為。

這兩點符合後身分就是行人,不過就像前面講的,所在位置決定在路面靠人力移動車輛有沒有違規。

這標準訂出來一段時間了,相當明確,有什麼好爭論的嗎?

此文章於 2012-12-20 04:11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2-12-20, 04:10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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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辯得很兇,我只提醒一下正反雙方,所謂靠邊走的"路邊",
究竟是"慢車道"還是"路面邊線外的路肩"?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
出了事情結論也是完全不同。

停止線規範的對象只限"行駛中車輛"這點無庸置疑。
前面有人舉了飲酒後坐在車上用腳推車結果法官裁定那算是駕駛車輛的報導其實是錯誤的
警方調閱監視器證明被告根本沒熄火,他只是鞋子在地上拖。

路上的車輛要不被認定為行駛中有兩個條件:
1車輛無法直接立即離開目前所在位置,要移動車輛前須先經過發動引擎的步驟,
換句話說車子必須是熄火狀態。

2車輛不得依靠人力之外的動力來源移動,換句話說即便引擎熄火,
但靠著熄火前的殘餘動能或者順著下坡滑動車輛﹐還是人下車催油門控制車輛
都會被認定是駕駛行為。

這兩點符合後身分就是行人,不過就像前面講的,所在位置決定在路面靠人力移動車輛有沒有違規。

這標準訂出來一段時間了,相當明確,有什麼好爭論的嗎?


嗯,你前面所述,大概就是我目前的概念:要熄火,不能滑行!

但,能再解釋一下綠字的部份嗎?不太懂這部份的意思…
舊 2012-12-20, 04:15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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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hadow2012
嗯,你前面所述,大概就是我目前的概念:要熄火,不能滑行!

但,能再解釋一下綠字的部份嗎?不太懂這部份的意思…

所謂靠邊走的"路邊",
究竟是"慢車道"還是"路面邊線外的路肩"?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
出了事情結論也是完全不同。
舉例來說,有些路口雖然有設置紅綠燈,但是只有單黃線區分車向,沒有畫分車道;
或有些地方是有區分快慢車道的,同時路面邊緣有畫白實線或停車格,
跟慢車道之間的間隔就是路肩/路緣;即便是沒有停車格的地方,
慢車道跟路緣邊線最少也會有15CM以上的間隔。
在慢車道上推車跟在路肩推車,沒事的時候都不會處罰,出事的時候要負擔的責任程度不同,
就這樣而已。
舊 2012-12-20, 04:28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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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所謂靠邊走的"路邊",
究竟是"慢車道"還是"路面邊線外的路肩"?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
出了事情結論也是完全不同。
舉例來說,有些路口雖然有設置紅綠燈,但是只有單黃線區分車向,沒有畫分車道;
或有些地方是有區分快慢車道的,同時路面邊緣有畫白實線或停車格,
跟慢車道之間的間隔就是路肩/路緣;即便是沒有停車格的地方,
慢車道跟路緣邊線最少也會有15CM以上的間隔。
在慢車道上推車跟在路肩推車,沒事的時候都不會處罰,出事的時候要負擔的責任程度不同,
就這樣而已。


了解,這樣我就清楚了~~~
感謝釋疑~
舊 2012-12-20, 04:32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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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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