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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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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tw.myblog.yahoo.com/linxx56/...rev=117&next=-1 隨便搜尋一下,真正的實際測試都在一秒以上。 我記得以前玩過一個Flash遊戲,右手手指準備在按鍵上,看下紅燈再按,大概都會落差0.5秒。更別說是腳的反應更慢,還要換踏板,而且還是在非預期狀態下。 另外說到減速,國外有所謂的停車再開路口,就是要完全減速到靜止才能再起步。 台灣如果說路口要減速的話,那就立個牌子,10/20/30我都可以接受。不要不立牌子,事後在那邊543,這我不能接受。 至於紅燈,要是在台灣真的那麼沒有用的話,那就比照平交道用柵欄,甚至是極堅固的柵欄。我寧願違規者自己撞死,也不要違規者連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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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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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願違規者自己撞死,也不要違規者連累他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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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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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還有一個叫 "秩序" 的問題, 真的, 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太沉重了,
若要保持車子隨時能停下來, 15km/hr 吧, 如果遇到存心想撞過來的, 即 使不動也是讓他更好撞! 有明確的是非與對錯判斷標準, 才是防止及避免意外發生的根本! 引用:
此文章於 2011-10-28 05:21 AM 被 rexch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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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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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八成只有安裝前面一個鏡頭的 而非四向鏡頭 = 所以現在在你是否有未注意 ( 安 94 ) 的問題上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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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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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也有停車再開路口 路口會設置一個八角型紅底中間是個停的標示 還有倒三角型白底中間寫個讓或是閃紅燈的號誌燈都有類似作用 不過很多駕駛人其實是不鳥的 小弟曾經發生車禍(被撞) 因對方因未依號誌讓我先通行 也是負起全部賠償責任 不過基本上一般過十字路口時還是會下意識減速慢行 畢竟怕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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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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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有這種法官 難怪台灣法治觀念這麼差 因為連法官都不講法了 這就像有人莫名奇妙揍了你一拳 你沒還手 揍的人手卻骨折 法官判被揍的人過失傷害 這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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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一個被前總統否認的國家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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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法官連看都不看。只說非公正單位的機器,不能當證據。 交警以及鑑定單位都認定我完全無責(100%)。 但是法官認定原告受傷了,就是我的責任。 當時狀況為,秀朗橋為綠燈,也有右轉燈號,中正路雙向紅燈。 我右轉後,過人行道後發現對向有7台機車逆向行駛,立即停車。 前面六台都有縮入正常車道,只有他撞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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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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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 有號誌:依號誌行駛,紅燈停,綠燈向前衝 無號誌:才需要減速慢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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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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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在一般人眼中開車也不算慢了 但通常我經過路口我一定會減速 至於減到多少? 我無法說出個明確數字 因為我都是從當時路況(視野)/進入口前車速與坐駕性能(家中多台車)去判斷的 總之進了入口後的車速都是我有把握應付大部分的突發狀況的(反應有人闖紅燈只是基本) 確定沒狀況後再輕踩油門盡快離開 目前開車5年多 也遇到不少突發狀況 但通通安全得很 這就是行車經驗!! 我認為當這方面比較缺乏的駕駛者 那就請開慢點吧! 此文章於 2011-10-28 09:58 AM 被 YC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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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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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有權利可以提出再上訴! 但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 事故地點在這對吧? http://g.co/maps/7zkzt 反請教... 您下秀朗橋時,有沒有減速? 停車的位置在哪? 這些都牽涉到機車騎士有沒辦法反應的問題... 當然, 不是說主要您錯; 很明顯機車騎士違規在先... 但您的駕駛行為若僅是完全信任綠燈, 而沒有在轉彎處或相關應注意地方減速慢行, 造成對方反應不及而撞上, 那就很難說您100%毫無罪責. 行車記錄器影片可以分享上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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